5.0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導讀學者】
任大援:北京外國語大學 教授
韓 星: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教授
【吟誦老師】
柳慧、張輝玲、張海燕;韓星教授導讀
子謂公冶長 可妻也 雖在縲絏^之中 非其罪也 以其子妻之
註:^入聲字短讀;*關鍵字重讀;~強調或語氣長讀。
【晨讀筆記】
張楠:
【論語晨讀】第732天
孔曆二千五百六十七年 夏曆丙申年十一月二十三 2016年12月21日星期三
韓星:
《論語註疏》:「此篇大指明賢人君子仁知剛直。以前篇擇仁者之裡而居,故得學為君子,即下雲魯無君子斯焉取斯是也,故次《裡仁》。」
錢穆《論語新解》說:「本篇皆論古今人物賢否得失,《論語》編者以繼前四章(篇)之後。孔門之教,重於所以為人,知人物之賢否,行事之得失,即所學之實證。本篇歷論古今人物,孔子聖人,人倫之至,而自謂所異於人者惟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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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震宇:
公冶長算不算沒有做到窮則獨善其身呢?
韓星:
皇疏引範寧曰:「公治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這個值得注意,說明孔子為什麼這麼做是有深意的,是用自己的行動對當時刑罰枉爛的反擊,讓人們明白不管遇到什麼境遇,都應該做個正派人。其實與德不孤,必有鄰還有相通之處
@馬震 宇 不能這麼說,獨善其身主要是指不入仕做官,公冶長的事有點偶然,也是當時刑罰不公的反應
刑法不公如是常態 ,偶然也成必然。
韓星:
雖然社會混亂,有很多不公正和意外,比如聶樹臻、雷洋,但我們還是要堅信,德不孤,必有鄰,堅定地做仁人君子,走光明正道,不能隨波逐流,自暴自棄
孫福萬:
@韓星 [強][強][強]
如按《周易》,公冶長之系獄,當為"無妄之災"也。
《周易》第二十五卦為無妄卦。無妄,本義為實理自然,《史記》作「無所期望而得」,亦即自自然然之意。天地化育萬物,生生不窮,各正其性命,按照《周易》的宇宙觀,萬事萬物當皆為無妄也。從卦象上看,無妄卦下震上乾,震為雷為動,乾為天,動與天合,自可大亨,故卦名無妄。但正如陳夢雷所言:「動以天則無妄,動以人則妄矣。」(《周易淺述》)故全卦對妄動者多有戒辭。蓋吉兇悔吝生乎動,卦以震動為主,人之私心一旦涉入,則妄將生矣!但也有特殊情況,某人雖無妄心妄動卻無辜罹禍,此即該卦六三爻所云:「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字面意思是,行人牽牛而去,其鄰居反遭逮捕。這就是說,動了妄念、偷了牛的是行人,但其鄰居卻被無辜懷疑而獲罪,這對他來說當然是「無妄之災」。公冶長之系獄,即此類也。
韓星:
當然對於不公正需要抗爭、需要我們爭取公正
馬震宇:
抗爭與爭取是應有的,可公冶長的行為算不上吧;另實現助人的方法不止一條路徑。
韓星:
@孫福萬 是的,無妄之災有點偶然,如果被抓、被殺,那就與司法不公有關,又是必然
孫福萬:
面對"無妄之災",應該怎麼做?當然要大聲疾呼,同時也要像@韓星 說的那樣,"我們還是要堅信,德不孤,必有鄰,堅定地做仁人君子"~兩者並不矛盾。
馬震宇:
不能把事情歸為偶然 來開脫自己的行為的簡單與粗暴。
同樣也不能因為行為存在正義性 而簡單粗暴的行事。
韓星:
面對"無妄之災",應該怎麼做?社會輿論上大聲疾呼,揭露真相,司法方面聘請律師辨明是非真假,個人也還是要有良好的心態,不能因此就覺得社會完了,自暴自棄;也不能因此說大家都壞了,好人吃虧,我也不做好人了——不能這樣。
孫福萬:
@韓星 說得好![強][強][強]
馬震宇:
好、壞清晰
劉國慶:
感謝各位老師的導讀,我說幾句自己的看法,請各位師友斧正。
孔子說「雖在纍紲之中,非其罪也」,是什麼意思?公冶長被拘,肯定是執政者(在中國這和司法不獨立的國家,同時則是司法者)治他的罪,可是孔子卻認為不是他的罪,那麼,既然不是他的罪,為什麼他卻被治罪?顯然,孔子和當政者在公冶長是否有罪這件事情上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孔子把自己的親女兒嫁給他,也正說明孔子認為公冶長無罪。
皇侃《論語義疏》說:」公冶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守正之人也。」說得也正是這個意思。
孔子為公冶長辯白,稱公冶長「罪非其罪」,實際上是對「罪」提出了與現實司法不同的另外一套標準,來衡量一個人的行為究竟是不是有罪,而不是以官方是非為是非。
南宋輔廣《論語答問》:」在我無得罪之道,而不幸有罪自外至,何足以為辱?在我有得罪之道,雖或倖免其罪於外,何足以為榮?故君子有隱微之過於暗室屋漏之中,則其心愧恥若撻於市。不幸而遇無妄之災,則雖市朝之刑、裔夷之竄,皆受之而無恧也。」即以內心之道,決定自己的行為,而不為外在的榮辱所動。這和朱熹的看法:「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榮辱哉!」是完全一致的。
在現實的統治者看來,儒門以自己的標準對抗現實的司法,是「以文亂法」,和現實政治帶來了激烈的衝突,這也才有後來儒門與代表現實政治的法家的尖銳對立。法家一統天下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焚書坑儒」,「以吏為師」,就說明了這個衝突的尖銳程度。 應該說,法家雖出於儒家,但由於站在君主一方,與儒家站在社會一方不同,因而兩者的對立是持久的。
那麼,這個矛盾如何解決呢?
解決這個衝突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黃老學派的以道為法,一種是董仲舒的春秋決獄。
黃老學派首先認為「道」是獨立於所有人的,因而不會偏袒任何人,而「道生法」,因而道家主張「是非有,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為符」。認為君主應「無為而治」,「省苛事,薄賦斂,毋奪民時」,「公正無私」,「恭儉樸素」,「貴柔守雌」,通過「無為」而達到「有為」。
不僅僅齊國是黃老之學的大本營,韓非子對老子也是特別重視,現存的《韓非子》一書中有《解老》、《喻老》兩篇,就是法家道家合流的證明。
所謂「無為」是對政府來說的,不是對民間來說的,要求政府「無為」-儘量不要幹涉人們的生活,不要一味追求所謂的豐功偉業和政治霸權,而是「依法行政」,正是為了讓萬物(民間)有為。只有政府嚴格遵守規則,社會才會有積極自主性。
」道生法」的主張,為法律找到了客觀基礎,其因天循道、守雌用雄、君逸臣勞、清靜無為、因俗簡禮、休養生息、依法治國、寬刑簡政、刑德並用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張,集中體現了中國古代社會政治學的精華。除此之外,黃老道家還提出了天下為公和用法律來約束君權的主張,是對專制政治的反思和制約。
漢初,文帝、竇太后「好黃帝、老子言,景帝及諸竇皆讀《老子》,尊其術」。 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劉邦時就開始增減賦稅,規定田租十五而稅一。
上述主張在漢朝初期實行於中國,產生了非凡的影響,結果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文景之治」的盛世。
漢初遵循「黃老之道」,到了武帝時期,漢朝經過長時間的休養生息,經濟繁榮,政治安定。
但強大的社會卻也帶來了皇帝的野心和私慾的膨脹。漢武帝「雄才大略」,內心「多欲」,窮兵黷武,為了徵戰匈奴,籌集軍費,而壟斷市場,破壞經濟,為了統一思想,而獨尊儒術,破壞法治,讓漢朝從盛轉衰。著名的《鹽鐵論》就反映了桑弘羊代表漢武帝加強國家,破壞法治的路線,與賢良文學代表儒道合一的「道法」路線的針鋒相對的鬥爭。在這種鬥爭中,民間「權利」的思想第一次萌芽。
金庸、鄧小平有一段對話,我們可以看到黃老之學的影子:
查:中國的傳統政治哲學,是盼望國家領導人「清靜無為」。共產黨人當然不能「無為」,要「有為」。但領導人心境清靜一些、工作清靜一些,還是好的。
鄧:擔任領導的人,不能出太多的主意。如果考慮沒有成熟,不斷有新的主意出來,往往要全國大亂。政治家主意太多是要壞事的。領導人寧靜和平,對國家有好處,對人民有好處。
但是,對「道」的敬畏,畢竟抵不過無制度制約的皇帝的「雄才大略」。
如果我們仔細研究《鹽鐵論》,就可以看出賢良文學代表了儒學與道家在公法基礎上合為一體,共同創造了中國社會第一個高峰的歷史功績。
在漢武帝為了統一思想而獨尊儒術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春秋斷獄又稱 「經義決獄」,是用儒家的經典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
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麼一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
董仲舒以春秋決獄,帶來了法律的儒學化,這在三國時達到了高峰,儒學的尊尊親親的負面因素也進入了法律,出現了」八議",規定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
「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闢,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議親,指皇親國戚;
議故,指皇帝的故舊;
議賢,指德高望重的人;
議能,指才能出眾的人;
議功,指對國家有大功勳者;
議貴,指上層貴族官僚;
議勤,指為國家服務勤勞有大貢獻的人;
議賓,指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
「八議」制度源於西周的「八闢」,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八議制度在法律之上保留了一個特權階層,而就是這個特權階層的擴張,造成歷朝歷代「官官相護」,到最後官場腐敗無法制約,賢能政治演變為少數無法無天的「土豪劣紳」橫行,王朝周期性的傾覆,社會在一次一次的「農民起義」中跌回原點。
丁躍偉:
窮兵黷武用得好。武帝獨尊儒術有誤,恰恰相反,武帝以個人專斷加法治,破壞社會正常發展機制。開始走下坡路
——<參考資料>——
資料編纂:【論語滙】志願者
【論語譯註】
5.01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譯文】孔子說公冶長,「可以把女兒嫁給他。他雖然曾被關在監獄之中,但不是他的罪過。」便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他。
【注釋】公冶長——孔子學生,齊人。妻——動詞,去聲,qì。縲紲——縲同「累」,léi;紲音洩,xiè。縲紲,拴罪人的繩索,這裡指代監獄。子——兒女,此處指的是女兒。
【論語正義】
5.0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公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紲,攣也,所以拘罪人。」
o正義曰:「以」者,主婚之辭。「子」者,《儀禮 喪服經》:「女子婦在室為父。」註:「子,女也。」「妻」者,以女適人,與之為妻與。《說文》「妻,婦與夫齊者也。」《大戴禮 保傅》云:「謹為子孫娶妻嫁女,必擇孝悌世世有行義者。」故此辨其非罪。及論南容,亦稱其德行,示當謹擇士也。非其罪,傅無所聞。皇疏引範寧曰:「公治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又引別書名《論釋》稱公治長解禽語,食死人肉,致疑為殺人,系獄。邢疏斥其不經。愚以《周官》「夷隸掌與鳥言」,「貉隸掌與獸言」,則以公治解鳥語,容或有之,而謂因此獲罪,則傳會之過矣。「紲」,《唐石經》作「絏」,張參《五經文字》以為避讀偏旁。
o註:「治長」至「罪人」。
o正義曰:《史記弟子傳》:「公冶長,齊人。」《家語弟子解》則雲「魯人」,與此孔注合。《史記》「長可妻也」,不連「公治」為文,故此注以公冶為姓,長為名。而又稱「冶長」者,猶馬遷、葛亮之比,凡兩字姓,得單舉一字也。《家譜》雲「名長」,邢疏引《家語》作「字子長」,《釋文》引《家語》作「字子張」,據《史傳》亦「字子長」。皇疏及《釋文》引範寧曰:「名芝,字子長。」《白水碑》作「子之」,似又以子之為字。諸說各異,當以《史傳》為正。
「縲」為黑索者,《說文》無「縲」字,「纍」下云:「綴得理也,一曰大索也。」「縲」與「纍」同。凡索者皆綴屬而成,故兩訓可互取。《史記》此文作「累」,《淮南子氾論訓》「累紲」兩見。《孟子 梁惠王下》「係累其子弟」,趙歧註:「係累,猶縛結也。」《荀子成相》「箕子累」,楊倞註:「累讀為縲。」案:「累」即「纍」之省。《春秋左氏傳》「不以纍臣釁鼓」,「兩釋纍囚」,「使其眾男女別而纍」,皆以纍索也。《說文》:「紲,系也。從系,世聲。緤,紲或從葉。」《廣雅釋詁》:「紲,系也。」《釋器》:「紲,纍索也。」《少儀》:「犬則執紲。」《左氏傳》:「臣負羈紲。」是紲亦繩索之稱。凡擊人擊物,皆謂之紲。孔以「紲」為攀者,《說文》:「攀,係也。」《易中孚》:「有孚攀如。」馬註:「攀,連也。」虞註:「攀,引也。」義皆可證。
【論語集注】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妻,去聲,下同。縲,力追反。絏,息列反。公冶長,孔子弟子。妻,為之妻也。縲,黑索也。絏,攣也。古者獄中以黑索拘攣罪人。長之為人無所考,而夫子稱其可妻,其必有以取之矣。又言其人雖嘗陷於縲絏之中,而非其罪,則固無害於可妻也。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榮辱哉?
【論語註疏】
5.1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孔曰:「冶長,弟子,魯人也。姓公冶,名長。縲,黑索;絏,攣也,所以拘罪人。」
【疏】「子謂」至「妻之」。[表情]正義曰:此章明弟子公冶長之賢也。「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納女於人曰妻。孔子評論弟子公冶長德行純備,可納女與之為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者,縲,黑索;絏,攣也。古獄以黑索拘攣罪人。於時冶長以枉濫被繫,故孔子論之曰:「雖在縲絏之中,實非其冶長之罪也。」「以其子妻之」者,論竟,遂以其女子妻之也。[表情]注「孔曰」至「罪人」。[表情]正義曰:雲「冶長,弟子,魯人也」者,案《家語弟子篇》云:「公冶長,魯人,字子長。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又案《史記·弟子傳》云:「公冶長,齊人。」而此雲魯人,用《家語》為說也。張華云:「公冶長墓在陽城姑幕城東南五裡所,基極高。舊說冶長解禽語,故繫之縲絏。」以其不經,今不取也。
——【義工老師】——
輪值理事:崔茂新
晨讀主持人:顧芳綺、張楠
內容分享義工:丁躍偉、耿雅鵬、柳慧、歐陽慧一、杜英、朱麗君、崔聖、顧芳綺、張楠 、郭利琴、樓一家、 江宏澤、楊蓓、張小軍、鄧曉颺、王莉、湯兆寧、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