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職場人從來不把勞動法當作一項技能,一遇到事,瞬間就傻。還有部分職場人,什麼事都不做,只會說勞動法沒有用。就筆者認識的一部分大廠員工,他們現在已經把每天視頻打卡跟錄音取證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來完成了。那些認為勞動法沒有用的人,請問問自己,在沒遇到裁員前,自己做過些什麼?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鐘在「網際網路坊間八卦」上學一點點職場技能,看一個勞動案例,筆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幹掉80%混日子的職場人了。
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彭x與被告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約北京公司)、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首約鄭州公司)、北京天運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運達北京公司)、天韻達(天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韻達天津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xx,被告首約北京公司、首約鄭州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鄭芳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運達北京公司、天韻達天津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4007.15元;
2.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帶薪年休假工資6181.58元;
3.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82885.41元;
4.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剋扣的工資3820元;
5.請求四被告對原告承擔連帶責任;
6.四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2017年3月2日到被告首約鄭州公司應聘。2017年3月2日籤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甲方變成了天運達北京公司,屬於派遣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崗位為網約車司機,工作地點在鄭州,每月基本工資2598元加績效工資。2019年2月份,原告的勞務派遣單位不知道什麼原因變更為天韻達天津公司,都是空白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間,每天工作時長平均達11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長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時。原告在2019年2、3月份的工資,被告以避稅為理由將原告的工資進行拆分發放,由天韻達發放每月3500元,由福建易博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發放工資2743.21元(2019年2月工資)、1401.96元(2019年3月工資)。2019年7月2日,天韻達天津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答辯:
首約北京公司、首約鄭州公司共同辯稱:原告2017年3月2日與天運達北京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後,被派遣至其公司處用工,其公司與原告為用工關係。原告因嚴重違反其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其公司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原告退工至天韻達天津公司,由天韻達天津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其公司作為用工單位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根據原告與被告天運達北京公司、天韻達天津公司籤訂的兩份勞動合同,被告首約鄭州公司、首約北京公司為原告的用工單位,原告的實際工作地點為被告首約鄭州公司。雖然原告的用人單位曾由被告天運達北京公司變更為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並重新籤訂了勞動合同,但原告的工作地點與崗位未發生變化,且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由被告天運達北京公司獨資設立,原告自2017年6月起的工資由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發放。以上表明雖然2017年3月2日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用人單位為被告天運達北京公司,但實質上應為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於2019年7月2日向原告發送《解聘通知書》,單方解除了原告的勞動合同,四被告均未提交其規章制度,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履行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流程,故被告天韻達天津公司系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係,應支付賠償金。
關於原告訴請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82885.41元。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工作時間外強制要求其加班,根據網約車司機的行業慣例,存在搶單運營、獲得高額績效工資的現象,且原告所從事的網約車司機工作不宜僅以在線時間作為是否加班的考核標準,參照其工作強度及工作內容,司機在線時間不等於工作時長,故原告該項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韻達(天津)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彭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528.25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775.3元;
二、被告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彭xx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