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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瀋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對景某峰等十六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拘禁、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依法宣判。被告人景某峰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拘禁,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十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罰。本案由遼中法院院長張海軍擔任審判長,與二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於11月19日至2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部分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過程。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遼中法院堅持以「安全庭審」為基本原則,認真做好關於被告人提押、核酸檢測、安全防護等工作,積極推進案件的順利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景某峰、程某華註冊某客運有限公司,2011年購置旅遊客運車,以偽造大量國家機關印章、製作假春運貼、包車牌的違法手段,買賣、租賃旅遊客車。2014年,景某峰、程某華以某客運旅遊公司的資金為依託,以遼寧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名義,該公司核准經營範圍不包括放貸業務,在瀋陽市某地租賃1、2樓、瀋陽市某區某路2樓作為辦公場所,利用「套路貸」「高利貸」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群體發放貸款,收取高額利息。在非法放貸過程中,被告人景某峰、程某華等人實施多起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並逐步形成了以景某峰為組織、領導者;程某華、程某福、程某櫸為骨幹成員;田某龍、李某、張某、李某為積極參加者;楊某濤、程某興、侯某軍、劉某、王某、盧某、劉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具有明確的權責劃分,分為業務部、風控部、催收部等部門,並規定了考勤、獎懲管理制度。被告人景某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籤訂空白合同或陰陽合同,以行規為由,製作銀行流水等虛假資金給付事實,後收取砍頭息、驗點費、服務費,被害人所得借款金額遠低於合同金額,隨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以暴力、威脅、恐嚇、滋擾、上門堵鎖眼、噴漆、非法拘禁等方式索要高額違約金及利息。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利用該組織的勢力影響、人數優勢,以籤訂的合同為憑證,隱瞞收取砍頭息、驗點費及被害人已經償還部分款項的事實,由被告人景某峰、程某華指使程某福、李某製作虛假借款合同、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判決書,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使用上述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致使被害人經營場所被迫關停、無家可歸;部分被害人家庭破裂、有家不敢回,在瀋陽、鐵嶺及周邊地區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景某峰為首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層級分明,有組織紀律和獎懲制度。被告人景某峰等人利用被害人急於用錢的心理,籤訂高息陰陽借款合同、空白合同,籤訂抵押車輛、房屋協議、房屋租賃協議,且不給被害人提供上述合同和協議等資料,放款後製造虛假資金流水,索取砍頭息、驗點費、中介費、服務費,實施非法放貸活動,並通過暴力、軟暴力手段討債獲取經濟利益。現已查證實施敲詐勒索活動18起、尋釁滋事活動25起、虛假訴訟活動7起,非法拘禁1起,亦有部分被告人存在其他違法犯罪事實。被告人景某峰等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有的離異、有的搬家,有的經營場所停業,在所在區域小額貸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遼中法院注重自身主體責任,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的標準,堅決依法推進案件辦理。2020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已進入對黑惡勢力的清剿階段、案件清結的決戰階段、行業整治的深化階段、常治長效的謀劃階段,要堅持決心不變、標準不降、力度不減,堅決打好決勝戰。信息來源:區法院 遼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