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長沙高鐵站上班的保潔阿姨撿到一克拉鑽戒,上交單位後,反而收到公司處罰500元的通知。
保潔阿姨十分鬱悶,我在打掃衛生時發現一個亮晶晶的東西,撿起來一看像是鑽戒。我在打掃衛生後(盡到本職工作職責),僅僅去了趟廁所,總共用時16分鐘左右。保潔阿姨在接到組長的電話詢問是否撿到一枚鑽戒時,阿姨立即將其上交。不僅沒有受到單位表揚,反而因上交時間過晚被罰500元。而且,辦案民警也認為,保潔阿姨算及時上交,可以不予處罰。但是,公司仍堅持處罰決定。最後結果如何,我們仍可繼續關注。
此時,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拾金不昧是否有時間規定?二是公司處罰是否合理合法?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小編認為,拾金不昧應當有時間限制,但是時間多久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時間認定,拾得人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後才歸還,可能遺失物已經失去價值。但是,本案中,保潔阿姨僅僅16分鐘左右上交單位,應當認定為及時上交。因為,拾得人具有本職工作且工作具有時間要求,保潔阿姨在工作後幾分鐘內上交,應當認定為及時上交。
關於第二個問題:公司處罰是否合理合法?公司頒布拾得遺失物及時上交的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部分人據為己有。尤其高鐵這種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丟失東西的可能性較大。公司有權制定管理規則,規範員工行為。因此,公司制定及時上交拾得物,否則罰款的規定合法。但是,公司對保潔阿姨的處罰不合理。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保潔阿姨從撿到鑽戒到上交用時16分鐘左右,且在接到組長電話詢問後,及時上交,不存在私自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意願,應當屬於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公司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不應讓拾金不昧者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