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這樣善惡不分。
▲圖片來自網絡。
文 | 柳宇霆
都說拾金不昧是美德,可你見過拾金不昧後被罰款的嗎?
據湖南都市頻道報導,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在打掃車廂時,到了一枚價值萬元的一克拉鑽戒,上交之後卻被保潔公司以歸還不及時為由罰款500元。
當時長沙南派出所負責此案的民警認為歸還及時,建議保潔公司不宜對她懲罰。保潔公司負責人稱本來要罰1000元,在民警建議下從輕處理才罰了500元。
拾金不昧者不僅沒有獎勵,反而還被罰款500元?此舉在網上引發了不少爭議,很多網友表示:拾金不昧還要被處罰,這是嫌好人太多了嗎?
從保潔公司負責人的回答來看,甘女士違反了「不得將乘客遺失物」帶出車廂的規定」,單位似乎還對其進行了從輕處罰。問題是,甘女士從撿到鑽戒到上交只有16分鐘,同時需要承擔12點50分至1點16分的清潔工作。說她歸還不及時,並無太多的事實支撐。
作為打掃高鐵衛生的保潔人員,歸還旅客遺失物品確實是其義務,但評判歸還遺失物品返還時間的「不及時」,本身就是個模糊的說法,如何認定不及時並沒有明確標準。比如在列車停靠時間內撿到物品,又得完成打掃任務的情況下,多少分鐘算不及時,並沒有詳細規定。
有律師表示,甘女士在車廂撿到了乘客的遺忘物,在接到電話後,快速表示撿到失物並將乘客的遺忘物上交,從法律上來說不構成侵佔罪。
《刑法》規定中撿到他人遺失物,拒不退還,數額較大會被認定為侵佔。而在現實中,侵佔人「拒不退還」的表現往往是「撿到卻一口咬定沒有撿到」,否定撿到的事實。但甘女士在接到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時,並沒有否認發現戒指的事實,並且第一時間就把他人遺失物品上交。
據報導,保潔公司對甘女士罰款的依據是,保潔人員籤訂的《歸還物品承諾書》規定,撿到物品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且不得帶出車廂,如果有違反扣罰一個月工資。
但這是在事發兩天後才籤訂的。「法不溯及既往」,用事後籤訂的規則去處罰之前的事,難言妥當。更何況,甘女士及時上交乘客遺留物的事實不能忽視。
說到底,做了好事有好報,是民眾對「拾金不昧」最樸素的認知。對做了好事者,不能「吹毛求疵」。
進一步言之,從此前的某些地方「以克論淨」處罰環衛工,到女保潔闖入男浴室撞見領導被罰大半個月工資,再到保潔員上交遺失鑽戒被罰,都給人欺弱之感。而那些欺弱的規則,也並無正當性可言。
在這事上,處罰上交遺失鑽戒的保潔員,顯然不應該。
□柳宇霆(法律學者)
原標題《保潔員撿一克拉鑽戒上交被罰500,拾金不昧有錯麼?對做了好事者,不能「吹毛求疵」》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