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馬路邊 撿到一分錢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
叔叔拿著錢 對我把頭點
我高興地說了聲 叔叔再見。
這首耳熟能詳的兒歌,相信我們每個人都聽過,小朋友們都知道拾金不昧主動上交,會得到誇獎,是一種值得提倡和學習的行為。而在近日有一位保潔阿姨,卻因為做了同樣的事,被罰款了五百元,這是什麼操作?
據了解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在打掃車廂的時候,發現了一枚遺落的一克拉鑽戒,由於列車打掃時間有限,甘女士擔心第一時間上下樓上交戒指來不及,再加上她也分不清戒指真假,就選擇先忙完列車打掃工作。在工作結束後,出車廂上了個廁所,此時組長打電話問詢是否撿到戒指,甘女士表示有拾到一枚戒指並立即上交。
隨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甘女士竟然不是被表揚而是接到了罰款500元的通知。
可自己並未存有私心,這讓甘女士心裡覺得冤屈。
保潔公司回應到罰款的理由是上交不及時,並違反規定將遺失物帶出車廂,保潔公司某負責人表示:『看她平時表現不錯,還老實,特地跟領導匯報這才減免了500元,不然平時都是直接罰她1000的。』
對於此事連辦事警察表明這應該歸還及時,求情從輕處理。
這這這,貴公司的規定真的是太嚴格了,一點不近人情乎。甘女士從撿到戒指到歸還全程用時多少?僅16分鐘,這也能算上交不及時?而且期間還是因為列車打掃趕時間,所以優先工作,這個不及時的說法,感覺好像站不住腳啊。
至於違反規定將遺失物帶出車廂,這個我要上交戒指的話我也得出了車廂,上下樓後才能上交到公司吧?難道這也要算違規操作嘛?另外出車廂,是因為甘女士上了個廁所,畢竟火車停運了不能在車上上。
據甘女士的說法,這個規定的承諾書還是在事發後兩天她才籤,有很強的針對性在裡面。
按照公司規定辦事是沒錯,但是這個規定太不合理就有待商榷。比如規定遺失物品不能帶出車廂,或者上交不及時等,雖然是為了保護遺失者的財產安全,但是具體應用的時候不能生搬硬套,公司完全可以人性化一點,比如規定遺失物品不能帶出公司範圍,發現遺失物品應在兩小時之內上交等,另外執行處罰也不合理,人家一個月工資才3500,你規定的處罰一下子就扣掉1000、500的,這處罰未免過重了。
拾金不昧是我們一直以來提倡的傳統美德,如果拾金不昧者不僅沒有得到表揚和讚賞,而是等來了處罰,這會公司員工樹立一個不好的風氣導向,下次遇見這種情況,其他員工會怎麼處理,是假裝沒看到?還是直接藏匿起來?這本來應該是一個正確的行為或值得讚揚的行為,卻得到了處罰,她們還敢做「拾金不昧」的好事嗎?
這本應該是激發正能量的行為,卻被當作了「反面教材」,引起廣大網民的熱議。公司的管理者應該反思總結此次事件,免於對甘女士的處罰或進行表揚,對於基層員工釋放更多的溫和與善意,樹立起優良的企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