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係的法典。民法典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編纂民法典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徵和標誌。本版特刊登相關文章,介紹域外民法典的特點。敬請關注。
歷史回望
民法典是經濟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歐洲的羅馬法最早對制定民法典進行了歷史性的探索,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產生起到了示範作用。
東羅馬帝國(也稱作拜佔庭帝國)歷史上最有作為的皇帝之一優士丁尼,在位期間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活動,公元526年2月13日,優士丁尼大帝頒布敕令,組織10名法學家編寫法典。公元529年《優士丁尼法典》頒布施行。隨後,又陸續頒布了《優士丁尼法學總論》《優士丁尼學說彙編》和《優士丁尼新律》作為《優士丁尼法典》的續編。上述4部法律,在12世紀統稱為《優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中世紀末期,《優士丁尼民法大全》成為歐洲大陸確立法律體制的主要基礎。
進入19世紀,一大批民法典問世。1804年3月21日《法國民法典》頒布,接著,還有1838年的《荷蘭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5年的《義大利民法典》,1874年的《希臘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等。
進入20世紀,各國競相推出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1月1日生效實施。1907年12月10日,瑞士聯邦議會通過《瑞士民法典》。《蘇俄民法典》1922年頒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公布,直到2006年12月18日第四部分公布,此法典才頒布完畢。此外,還有1924年的《泰國民法典》,1925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949年的《埃及民法典》,1992年的《荷蘭民法典》,1994年的《獨立國協成員國示範民法典》,1999年的《亞塞拜然共和國民法典》等等。
體例模式
民法典作為民事法律的鴻篇巨製,既權威又複雜,體例結構各有千秋。大體上都是序編加正編。當然也有的捨棄序編或總則,有的是無限擴充正編,有的在正編下增加了若干分編。
各國民法典體例大都是先總後分模式,因此,首編模式至關重要。一般而言,共有三種模式:序編,大總則,分總則。《法國民法典》和《義大利民法典》均採用序編形式,而《德國民法典》則是總則模式的典型。
內容豐富的序編。所謂序編,是指在民法典的首編前獨立另設的一部分內容,規定有關「法律效力」、「法律適用」和「基本原則」等。在各國法典中,通常被稱為「引言」、「序題」、「一般規定」等。法國、瑞士、荷蘭採用序編而棄總則。《法國民法典》的序編由6個條文組成,分別規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規則和基本原則。第一條規定法律何時生效,第二條規定法律無追溯效力,第三條規定法律對人的效力,第四條規定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或不明確為由拒絕裁判,第五條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即法官不得以一般規則的處理方法進行裁判,第六條是關於公序良俗的規定。
實用性很強的總則。民法典總則規定一般原則和基礎性的問題,它是把分則中帶有共性的部分抽出來放在民法典的前面。《德國民法典》的總則,就是把一般的規範歸納在一起,即是將那些統率全局、貫穿始終的內容剝離出來,強調它在邏輯結構上居於最高位階。《德國民法典》的總則多達240條,它將人法和物法中抽象出的共同規則放到總則編中,使得整個民法典邏輯體系嚴密,互不幹擾。《日本民法典》也設置了統率民法體系的總則,共分六章,依次為:人、法人、物、法律行為、期間、時效,共有174個條文。
總則或序言再加上正編。1948年頒布的《埃及民法典》,有一個序篇和兩個正篇,並下設有4個分篇。《法國民法典》開頭設置了序編,後面設立了3個正編。
《日本民法典》分為5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債權,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德國民法典》採用了5編制結構模式,由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構成。《瑞士民法典》的開頭是一個不列入序列的「導編」,接著是第一編人法,第二編親屬法,第三編繼承法,第四編物權法,第五編債務法。最後又是另編條文序號的「終編與過渡規定」。
無總則或導則,直接設計正編。《瑞典民法典》共分五編,即人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和債權法,前四編共977條(其中偶有增刪),第五編共1186條。每一編都有一個引言,從第1條至第10條。主要規定法律的適用、法律關係的內容與各州法律的關係等。
《荷蘭民法典》創建了民法典獨特的十編制模式。第一編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編法人;第三編財產法總則;第四編繼承法;第五編物權法;第六編債法總則;第七編有名合同;第八編運輸法;第九編智力成果法;第十編國際私法。
借鑑創新
近代一些國家的民法典,主要是學習借鑑法國和德國的民法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也有一些創新。
《法國民法典》中的內容、體例,特別是它的基本原則,影響了整個大陸法國家民法典的制定。在非洲,許多國家曾淪為法國的殖民地,當這些國家獨立後,紛紛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無不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在拉丁美洲,《法國民法典》也影響深遠。《智利民法典》不但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而且填補了《法國民法典》留下的許多空白。《智利民法典》首先被厄瓜多整體採用。還有格瑞那達聯邦(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委內瑞拉、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巴拿馬等國也都是全部採用。
《德國民法典》重視規定的準確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土耳其、希臘、瑞士、義大利、奧地利、韓國、越南等國家均採用《德國民法典》的體例。日本、瑞士和荷蘭對《德國民法典》體例進行了批判性的吸收改造,形成了獨特的體系,在《日本民法典》修訂過程中,起初照搬了德國的證書訴訟與票據訴訟程序,後來認為這種程序沒有必要,將其刪除,最後又將其恢復。
現行《亞塞拜然民法典》是一部立法技術較好的法典。該法典採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將有關商法的規定納入民法典中,法典包含了有關商業組織、商業義務等詳細條款。法典還將保險、銀行和其他商事行為納入合同之債種類之中。
語言特色
各國高度重視民法典的語言設計,為讓民眾能夠正確理解和遵守法律,絕對禁止在法律條文中出現枯燥空洞的說教。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較大的一部法典,其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任何地方、任何時代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來說,都具有極大的意義。《法國民法典》的語言淺顯易懂、生動簡潔,被譽為「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據說,拿破崙曾希望這部法典能讓全體法國人能讀懂,人手一冊。《法國民法典》中既通俗又優美的語言,實現了拿破崙這一願望。
《德國民法典》以概念的細密精確、用詞嚴格準確著稱。每個概念用一個詞來表達,反過來說,就是每個詞只表達一個概念,不同的詞所表達的概念不同,在規定某種法律關係或某一事項時,用的是適度概括的方法,而不用羅列的方法,常常用「等」、「其他」字樣。這種規定為以後法官運用該法條留下可以發揮的空間。
《瑞士民法典》使用簡短的語句,淺顯的言辭,每個條文都短得只有一行、半行,立法者的目的就是要使未接受法律專門教育的人能讀懂法典。
解釋修改
民法典頒布後,如果司法實踐證明某些條文不合時宜,就必須進行修改。成熟的民法典大修的可能性小。各國對民法典的修改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德國民法典》頒布一百多年來,主要通過兩種渠道去補充、修正和發展。一是立法,包括修改民法典和在法典之外製定單行法。二是法院的判例。前一種方法,通常只有在後一種方法無能為力時才採用,而在情況可能時或在問題初發生時,常常只會採用後一種方法。
《瑞士民法典》賦予法官以「補充」和「充實」的權力。《瑞士民法典》規定,凡依本法在文字上或釋義上有相應規定的任何法律問題,一律適用本法。如果本法沒有可以適用的規定,法官應依據習慣法,無習慣法時,應依據立法者所制定的規則裁判,或者遵循公認的學理與慣例處置。
亞塞拜然立法機關不斷對其現行民法典進行補充與修改。這些修改不僅涉及到法典中的一些技術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法典的現代化以及法典與現代歐洲大陸法系標準統一化的問題。從2000年至2019年期間,亞塞拜然己經對現行民法典進行了88次修改或補充。
《埃及民法典》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對部分條文宣布廢止。一般通過發布總統令廢止,公布於《政府公報》上。也有的是在頒布其他單行法律時特別指出法典的某個具體條款失效。二是修改。即通過發布專門的法令修改法典中的某項內容。三是補充。即通過發布專門法令,確立某項特別規定,以此補充法典中規定的不足。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