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0-12-22 中國人大網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國徽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1991年3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國徽法,對國徽的製作、懸掛、國徽圖案的使用以及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徽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作了修改。國徽法頒布施行近三十年來,對於保障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國徽法實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國家機關使用國徽的情形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徽圖案的使用需要進一步規範,哪些證件證照、網站等能夠使用國徽圖案需要明確;國徽的通用尺度也不適應現實需要,國徽製作、銷售、懸掛、使用、回收的監督管理部門還不夠明確等。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時俱進,適時修改國徽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改國徽法,規範國徽的使用,是維護國家的形象和尊嚴的需要

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權威與尊嚴。現實生活中,使用國徽圖案的情況比較多,在商品和網絡上,國徽圖案使用不當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損害了國徽尊嚴。修改國徽法,強化國徽使用的規範性和嚴肅性,加強國徽使用的管理監督,有利於形成維護國徽尊嚴的意識和社會氛圍,有利於維護國家的形象和尊嚴。

(二)修改國徽法,完善國徽制度,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

愛國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最好教材。現行國徽法主要對國家機關懸掛國徽提出了要求,沒有對各類證件證照、網站等使用國徽圖案作出規定。實踐中,國徽及其圖案廣泛運用於國家機關頒發的工作證件、身份證等各類證件、證照,成為代表國家機關認證、認可的重要方式。修改完善國徽法,有利於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修改國徽法,完善國家象徵和標誌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廣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厚支撐。國徽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儀典、國家標誌方面的立法,相繼制定國歌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重要法律,完善了憲法確立的許多重要國家制度,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公祭制度等。修改國徽法,完善國家標誌法律制度,強化公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體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正處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修改國徽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展現大國氣象,強化國家觀念,有利於增強全體人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於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強大的精神力量。

二、修改的工作過程、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提出修改完善國徽法的意見建議。201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研究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完善國旗法的重要批示時,提出一併對國徽法進行修改完善,將國徽法修改列入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即啟動修改工作,研究總結實踐中國徽使用好的經驗做法,梳理存在的問題,對國外有關國徽的立法進行了研究;到北京、浙江進行調研,了解國徽製作和使用、國徽教育等方面的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意見。在形成修改方案後,又書面徵求了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經委員長會議審議,決定將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改國徽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國家重要標誌制度,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愛護國徽的氛圍,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精神力量。

修改國徽法遵循的原則:一是堅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突出重點,對實踐中影響國徽權威和尊嚴的問題作出規範,明確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二是堅持以規範為主。進一步完善國家機關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的情形,對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徽作了更加靈活的規定。同時對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作出明確規範,維護國徽的權威和尊嚴。三是做好與涉及國徽的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保持法律規範之間的和諧統一。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14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完善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

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應當懸掛國徽的場合。一是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國家機構的新變化,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懸掛國徽。二是按照進一步加強鄉鎮人大建設的精神,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懸掛國徽。三是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刪去現行法第四條中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懸掛國徽。四是明確「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徽。

(二)關於增加國徽圖案的使用情形

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補充完善國徽使用的情形。一是根據國家機關信息化建設的情況,規定國家機構的「官方網站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二是完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使用國徽圖案的規定;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彙編的封面」應當印有國徽圖案,同時明確「其他出版物需要在封面上印有國徽圖案的,應當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四是增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五是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學位證書,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三)關於嚴格規範國徽使用範圍

為加強國徽及其圖案使用的規範化,進一步明確和限定使用範圍。一是明確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以外「不得隨意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二是增加規定「產品外觀設計」不得使用國徽和國徽圖案;三是將國徽和國徽圖案不得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修改為不得用於「日常用品和陳設布置」。

(四)完善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批准程序和懸掛要求

現行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一些地方反映,現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建築物體量比以前大,懸掛現有的三種通用尺度的國徽,有時顯得不協調,建議作出更加靈活的規定。據此,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批准。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五)關於明確國徽的監管部門

現行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的建議應當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據此,草案規定:「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徽的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國徽法已經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並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這次修改國徽法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經研究,建議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對各自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國徽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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