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0-12-23 中國人大網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國旗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1990年6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國旗法,對國旗的尺度、升掛、使用和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2009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旗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作了修改。國旗法頒布施行三十年來,對保障國旗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政治和社會的發展,國旗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成為人民群眾表達愛國情感的重要方式,國旗法實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國旗的通用尺度已不能滿足實踐中國旗使用多樣化的需求;國旗升掛和使用的場合已不適應國家政治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旗升掛和使用中存在一些不規範的情況;國旗製作、銷售、升掛、回收的監督管理部門還不夠明確等。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時俱進,適時修改國旗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改國旗法,規範國旗的使用,是維護國家形象和尊嚴的需要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權威與尊嚴。現實生活中,國旗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國旗使用不當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有的單位升掛的國旗長年只升不降,導致破損、褪色;有的出現倒掛國旗的現象;有的大型活動結束後,隨處可見丟棄的手持國旗;另外,在商品和網絡上,國旗圖案也有些使用不當的情形,這些都損害了國旗尊嚴。修改國旗法,強化國旗使用的規範性和嚴肅性,加強國旗使用的管理監督,有利於形成維護國旗尊嚴的意識和社會氛圍,有利於維護國家的形象和尊嚴。

(二)修改國旗法,鼓勵國旗的使用,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

愛國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國旗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最好教材。現行國旗法主要對國家機關、學校升掛國旗提出了要求,對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一些公共場合升掛國旗作了原則規定,沒有對公民個人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作出規定。實踐中,國旗和國旗圖案不斷從機關走向社會,從實際生活走向網絡空間,成為人民群眾表達愛國情感、增強國家觀念的重要方式。修改完善國旗法,鼓勵人民群眾使用國旗表達愛國情感,有利於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修改國旗法,完善國家象徵和標誌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廣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厚支撐。國旗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儀典、國家標誌方面的立法,相繼制定國歌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重要法律,完善了憲法確立的許多重要國家制度,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國家公祭制度等。修改國旗法,完善國家標誌法律制度,強化公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是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體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

國旗承載著人民群眾對黨對國家對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正處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修改國旗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展現大國氣象,強化國家觀念,有利於增強全體人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於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強大的精神力量。

二、修改的工作過程、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提出修改完善國旗法的意見建議。2019年2月和3月,習近平總書記兩次對完善國旗法作出重要批示,為完善國旗法律制度提供基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將國旗法修改列入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即啟動修改工作,研究總結實踐中國旗使用好的經驗做法,梳理存在的問題,對國外有關國旗的立法進行了研究;到北京、浙江進行調研,了解國旗製作和使用、國旗教育等方面的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意見。同時,認真研究吸收中央政策研究室關於完善國旗法的意見建議。在形成修改方案後,又書面徵求了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經委員長會議審議,決定將國旗法(修正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改國旗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國家重要標誌制度,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愛護國旗的氛圍,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精神力量。

修改國旗法遵循的原則:一是堅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重點完善國旗的禮儀規範和使用規則,明確國旗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根據國旗的特點,強調鼓勵與規範並重,增加國旗非通用尺度使用的場合和要求,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掛、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加強國旗宣傳教育。三是進一步規範國旗及其圖案的使用,對實踐中影響國旗權威和尊嚴的問題作出規範,維護國旗的權威和尊嚴。四是做好與國歌法等涉及國旗的相關法律的銜接,保持法律規範之間的和諧統一。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1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完善國旗的尺度

國旗法所附的《國旗製法說明》對國旗的樣式和五種通用尺度作出規定。目前,這五種通用尺度已不能滿足實踐中使用國旗多樣化的需求。考慮到《國旗製法說明》是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已成為一份重要歷史性文獻,不宜對《國旗製法說明》進行直接修改。因此,草案增加了對非通用尺度國旗的原則規定,同時對國旗與旗杆的尺度比例等提出要求,規定:「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製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二)關於增加升掛國旗的場合

國旗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對不同國家機關、單位、場所在每日、工作日和節假日升掛國旗作了規定。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升掛國旗場合的規定。一是為體現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二是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國家機構的新變化,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三是增加規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四是加強國旗的教育功能,增加規定「有條件的非全日制學校可以參照全日制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國家鼓勵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設施在開放日升掛國旗」。五是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掛國旗的要求,並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作出規定。同時,刪去了現行法第七條第二款「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的內容。

(三)關於規範升旗儀式要求

國旗法第十三條規定,舉行升國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為了進一步增強升國旗儀式的嚴肅性、強化儀式感,草案對參加者的禮儀規範進一步明確,規定:「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同時,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的升國旗儀式,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日常儀典,也是全國各族人民凝心聚力的重要形式,為此草案對這項儀式予以明確,增加規定「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負責」。

(四)關於完善使用國旗誌哀相關制度

國旗法第十四條對下半旗制度作了規定。實踐中,除全國範圍內下半旗外,也出現了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的情形。為進一步適應實踐需求,草案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這項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據實踐中的做法,增加了下半旗的程序規定,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此外,為了完善國家儀典制度,規範國旗的使用,根據實踐情況,草案增加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逝世後以及烈士,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按照前款規定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有關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五)關於完善國旗及其圖案使用要求

為加強國旗及其圖案使用的規範化,草案進一步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增加規定「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為防止倒掛國旗、大型活動過後國旗隨意丟棄等損害國旗尊嚴的情形,草案增加規定「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回收、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六)關於加強國旗宣傳教育

為了進一步鼓勵公民通過使用國旗表達愛國情感,發揮國旗在愛國主義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增加規定「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全日制學校應當將國旗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國旗儀式禮儀」。

(七)關於明確國旗的監管部門

現行國旗法規定國旗的監督管理主體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沒有明確具體部門,在實踐中導致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國旗使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具體涉及國旗製作、銷售、升掛、使用、回收等方面監管責任,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國旗法已經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並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這次修改國旗法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旗法,經研究,建議兩個特別行政區根據修改後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原則和精神,對各自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國旗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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