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29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國家技術監督局局長 徐志堅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草案)》(以下簡稱標準化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標準化是指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達到統一和協調,以獲得最佳社會經濟效益的全部活動。標準化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是組織現代化生產和提高產品和工程質量、減少物質消耗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技術基礎,也是進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的共同語言。標準化工作日益為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所重視。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設有標準化組織機構,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標準化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標準化工作有了較快的發展。1962年國務院發布了《工農業產品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經過修改補充,1979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通過條例的實施,加強了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目前,我國已經制訂了國家標準11000多個,專業(部)標準16000多個,地方標準(或省、市企業標準)10多萬個,以及大量的企業標準。為了監督標準的實施,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最近幾年建立了一批國家級的和地區級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和相應培養了一支監督檢驗隊伍。標準化在實行國家技術監督,提高工農業產品和工程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對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於目前標準化工作法制不健全,標準化管理和監督比較薄弱,標準化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不能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比如:一些應該制定標準的對象還沒有標準,無標準生產的現象還屢見不鮮,標準的水平還不高,國家標準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大約只佔36%;許多標準未能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一些產品不按標準組織生產,不按標準進行檢驗;監督檢驗管理薄弱,力量分散,權威性不高。由於存在這些問題,影響了生產建設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此外,在引進技術和進口商品中,由於不明確採用的標準或不符合我國標準的要求,也給國家造成了一些經濟損失。
標準本身具有嚴肅的法規性和統一性。標準是各項經濟技術活動中有關方面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標準化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的社會性。這都要求通過標準化立法來調整各個方面之間的關係。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一些代表提議國家儘快制定我國標準化法,反映了客觀實際的需要。所以,制定標準化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二、起草經過
根據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議,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於1984年9月組織成立了由原國家標準局、國家計委、國防科工委、農牧漁業部、建設部、冶金部、化工部、機械委、電子部、輕工部、紡織部、商業部、衛生部、船舶總公司、國家環保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等部門和遼寧、上海、福建等省市的同志,以及法學專家參加的起草領導小組。起草工作分「標準化法起草綱要」和「標準化法草案」兩個步驟進行。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標準化法規實施的經驗,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化法規,先後提出和修改過標準化法(草案)六稿。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先後召開過三次會議進行審議修改,最後經原國家經委討論後,呈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法制局審查修改,形成了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草案)》。這個草案於今年6月8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根據會議精神,會後又對(草案)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現在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草案)》。
三、標準化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及幾個問題的說明
標準化法(草案)包括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標準實施的監督和附則,共五章三十三條。現就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標準體制
制定標準的對象很廣,在經濟建設中,凡是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都應當根據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內容,分別制定標準,建立我國的標準體制。標準化法(草案)規定:「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於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必須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加強行業管理的需要,避免部標準之間的重複和矛盾,對於某個專業範圍內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專業標準,同時將目前的部標準逐步過渡為專業標準。
由於工農業產品的種類繁多,特別是近幾年鄉鎮企業興起,新產品發展很快,並且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條件、資源條件和生活習慣不同,不可能把所有的產品標準都制定為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因此,需要根據各地發展商品經濟的要求,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地方標準,作為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補充。這有利於產品的生產和交換,也有利於產品的出口創匯。但是,對於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互換配套的,如機電產品的某些要求,應當制定為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不能制定地方標準。因此,標準化法(草案)規定,地方標準的範圍是「在沒有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情況下,具有地方特點而又需要在某個地區範圍內統一的標準。」
制定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加強管理的需要。對於沒有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產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商品交貨的技術依據。為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企業競爭,企業可以制定比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技術要求更高,內容更詳細的標準。
各類標準之間應當協調統一,標準化法(草案)規定:「專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地方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相牴觸,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當地的地方標準相牴觸。」
(二)關於標準的實施
標準只有得到認真貫徹執行,才能發揮它在生產、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標準化法(草案)對產品的設計、定型、生產、檢驗、經銷、儲存和運輸,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等各個環節實施標準,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並規定「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不得填發合格證,不得以合格品出廠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標準的建設工程,不得驗收。」這有利於保證產品和工程的質量。
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從國外引進的技術和進口設備越來越多。為了便於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運用和創新,便於引進產品的組織生產、使用和維修,需要在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中考慮我國標準化的要求,因此標準化法(草案)中規定:「從國外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應當符合我國標準化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準化審查。」
(三)關於標準實施的監督
標準能否得到認真的實施,關係到社會經濟效益,關係到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標準,國家需要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要發揮各方面的力量。標準化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進行必要的抽查和開展產品認證的工作,以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
(四)關於標準化工作的管理體制
在總結我國標準化工作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標準化法(草案)對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體現了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標準化主管部門,分別對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分工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進行管理。這樣既可以保證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方面的統一,又可以發揮各部門和各地方的作用。
我的說明完了,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