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全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有效防治環境汙染,堅決遏制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營造安靜祥和的節日氣氛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意見》(遵府發〔2019〕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2020年春節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物品,包括各種煙花、爆竹(鞭炮)、禮花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燃放規定,特別是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和種類。
(一)縣城區燃放規定。
1.燃放時間。2020年1月24日至1月25日(除夕至正月初一)和2020年2月7日至8日(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可燃放。
2.燃放區域。
(1)爆竹燃放區域:縣城東至「鳳岡職校—彰教工業園區—洋溪口—鳳岡一中—鳳岡三中—彭家溝—綠城花園—蘇家灣—鳳岡二中—三壩變電站—鳳翔社區—君德酒店」;南至「馬林光—何壩街上—新車站—西部水泥廠—鳳岡四中」;西至「西山水庫—樂樂中學—思源學校—桂花大道入口處」;北至「武警中隊—南天河殯儀館—平橋—任家寨」以及縣城「兩山」(含鳳凰山、山岔路、號子林、竹林灣、長窩、福泉壩、趙思壩、烏桃坪—慄子坪組)。
(2)煙花燃放區域:原則上實行集中燃放,集中燃放地點為縣城體育館、鳳凰廣場、有機食品城廣場。
3.燃放種類: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只容許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燃放類的C級和D級煙花爆竹產品(C級產品是指適於室外開放空間燃放、危險性較小的產品;D級產品是指適於近距離燃放、危險性很小的產品)。嚴禁燃放C級、D級以外的其他煙花爆竹。
(二)鎮鄉燃放規定。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鄉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管理。
三、任何時間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敬老院、集貿市場、步行街、車站、停車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五)建築物、構築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
(六)山林、廠房、旅遊景區、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四、燃放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燃放;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拋投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動植物等;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法律法規規定約束的其他行為。
五、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一)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燃放作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及燃放作業方案進行違規燃放作業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會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竹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必須在監護人的監護下燃放煙花爆竹,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無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進行批評教育。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有效或者舉報後查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對打擊報複製止人、舉報人的,依法從重處罰。同時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