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通過《民法典》,民法是社會生活的記載與表達。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工作、社會交往休戚相關。
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家庭,古人講「天下之本在家」,現代人講「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所以婚姻家庭法和百姓的利益及感受息息相關。
接下來,我們一起通過翠翠和二娃的故事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守護我們的婚姻家庭!
1、在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條件中,有沒有對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對婚姻有著怎樣的影響?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一條規定包含了四個要點:1.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2.重大疾病的人結婚的後果,從原來的「無效」變成「可撤銷」。3.撤銷婚姻的申請向人民法院提出。4.申請撤銷的期限是1年。
案例來了!◈
翠翠23歲,患有精神病,病情時好時壞,好的時候和正常人也沒什麼區別,已經到了法定婚齡,父母也在考慮她的婚姻大事。二娃24歲,身體狀況良好。經過中間人介紹,二人相識相處,後來也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按照《婚姻法》規定,翠翠的病不能結婚,如果結婚後,病還沒治好,那麼這個婚姻就是無效的。
而按照新的《民法典》規定,只要翠翠家在結婚前將病情如實告知二娃,二娃也完全出於自願,那麼這個婚姻就是受法律保護的。而相反,如果翠翠和她的家人隱瞞了病情,結婚後二娃才發現翠翠患病,並且提出異議,那麼二娃就可以申請撤銷這個婚姻。這裡要注意,這個舉證責任在翠翠一方,她需要舉證證明,「結婚前,我就已經把患精神病的事實告訴二娃了,他願意和我結婚。」
2.父母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有哪些權利義務,父母雙方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是否存在區別?
根據《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夫妻雙方平等享有這個權利,共同承擔這個義務。
比較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新的《民法典》在父母養育孩子的問題上更加強調夫妻平等。
3、夫妻一方借別人的錢,另一方應該還嗎?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第一次出現。為方便理解這個概念,我們把這一條拆分開來看: 1.夫妻雙方共同籤名。2.未籤名的一方在事後予以追認。3.一方借款,金額不是很大,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無需舉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4. 一方借款,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需要債權人舉證,如果能夠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來了! ◈
翠翠和二娃是夫妻,鵬鵬是二娃的朋友。一天,二娃提出向鵬鵬借款15萬元,說用於買車。借錢時,二娃和鵬鵬都沒有提到翠翠是否知曉此事。兩年後,二娃還不了錢,鵬鵬多次催要無果,遂將二娃和翠翠訴至法院。二娃對此無異議,翠翠卻主張,其不知曉借款一事,買車也沒有用借的錢,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鵬鵬則能夠舉證證明,二娃經常開車接送翠翠上下班以及孩子上下課。法院認為,15萬元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鵬鵬能夠證明借款用於二娃和翠翠家庭共同生活,可以認定該15萬元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二娃和翠翠共同償還。
4、《民法典》有沒有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有的。《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2.《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在這裡我們主要看一下第1063條第(二)款: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這裡要注意一點,常見的情況是,夫妻一方在受傷後,暫時還沒有獲得賠償款,但是已經為治療而花費了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是用共同財產墊付的;那麼在獲得賠償款之後,就需要先扣除墊付的費用,剩餘的才是受傷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例來了! ◈
二娃和翠翠結婚7年,女兒5歲,過著平靜祥和的小日子。不料一場意外打破了這個家庭的安寧,一天,二娃在下班路上,步行到一個居民樓下時,三樓住戶放置在陽臺上的花盆突然墜落,砸在二娃的頭上,二娃當場暈厥,受傷住院。病不等人,賠償事宜還在和對方協商過程中,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就需要先行墊付。截至二娃出院,已經花費8萬元。經過訴訟,法院判決加害方花盆所有人賠償二娃各項損失25萬元。那麼,在這25萬元中,需要先扣除用夫妻共同財產。
5、網絡熱議的離婚冷靜期該如何解讀呢?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離婚冷靜期:分為5個層次:1.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先不予辦理離婚。3.在這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4.前一個30日屆滿,再一個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去申請離婚證。5.不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這裡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於婚姻登記機關。其實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中也有冷靜期制度,體現在《民法典》第1079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都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措施,儘可能防止輕率離婚、衝動離婚,從而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穩定。
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感情還沒有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其實這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儘量避免草率離婚,最大程度維護家庭穩定。當然,如果判決不準離婚後並沒有使雙方重歸於好,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6、請問《民法典》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084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在辦理離婚案件中倡導健康離婚、陽光離婚,要求雙方在離婚時必須把孩子的問題處理好,即使父母離婚了,孩子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也會擁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和孩子保持良好的親子關係。父母共同愛著孩子,孩子就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受到太大的傷害。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過錯方具體指重婚、家暴、虐待、賭博、吸毒、犯罪等等。無過錯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在這裡,《民法典》明確提出對子女、女性和無過錯方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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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讀來自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陳麗芳
原標題:《7個問答,3個案例,看《民法典》如何守護你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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