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安政治學院 碩士生導師夏天
來源:《犯罪研究》
節錄自:論威廉·邦格對龍勃羅梭「犯罪人」學說的批判
中國國內研究邦格的人很少,缺乏對他的學術價值的深入分析和系統評介。筆者選取邦格對龍勃羅梭「犯罪人」學說的解讀,作為研究邦格學術思想和品格的切入口,以求管中窺豹。眾所周知,薩雷·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被稱為「實證犯罪學的創始人犯罪學的鼻祖」[13],他的歷史地位極高,學術影響巨大。在《導論》中,邦格也承認「在義大利,龍勃羅梭有著大量的犯罪人類學的追隨者和學生。」但他還特別指出,在其他國家,沒有發現義大利學派受到了像在義大利那樣的追捧,「犯罪人類學之所以在義大利興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具有偶然性。不過,這個國家的犯罪是很普遍的,這自然使得犯罪成為突出的問題。」[14]在邦格的評介中,對龍勃羅梭理論的批判是其研究的重點。
批判之一:缺乏核心概念「犯罪」的定義,引起不必要的誤讀
邦格以龍勃羅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論》(1894年德文版,弗蘭克爾翻譯)為重點研究對象,進行系統分析和批判。《犯罪人論》是龍勃羅梭寫於1876年的代表作,該書集中了龍勃羅梭關於「天生犯罪人」的犯罪學觀點,「標誌著一個運用不同方法和在古典學派中沒有的,起促進作用的新科學——犯罪人類學」[15]的誕生。
邦格在《導論》「第4章,第15節龍勃羅梭的理論」中開門見山的指出「在《犯罪人論》一書中,在論述如何處置犯罪之前,沒有一個犯罪的定義。」由於龍勃羅梭沒有給犯罪下一個「大家都能理解的結論」,因此「缺乏一個適當的定義,實際上是經常引起誤解的原因。」
那麼給核心概念下定義重要嗎?邦格也引用溫克勒[16]的話說:「只用法學家才要求有定義。每一個其他的人都知道,只有在調查結束時才能適當地提供一個定義。儘管如此,這種定義也必然會是不正確的。因為在實際上,以定義為基礎的科學絕不是完美的科學。」邦格接著指出,如果「定義」意味著「大家都能理解的結論」,那麼,溫克勒的評價當然是正確的。不過,人們可能把「定義」看成是臨時性的界定或者限定,其目的僅僅在於避免誤解。(在沒有定義的情況下)大量的討論可能完全失敗,因為大家談的可能並不是同一個話題!因此他批評說,龍勃羅梭論述自己的觀點「是從早期的進化論的思路開始的,而早期的進化論則是以植物中的犯罪為論斷開始的。食肉植物(flesh-eatingplant)被看成是犯罪人!需要指出的是,食肉植物與犯罪毫無關係。這就是缺乏一個定義的初步後果。在整個大自然中,不同的生物物種都是相互鬥爭的,一種生物是另一種生物的食物,不過,這絕不意味著可以給這樣的現象貼上犯罪的標籤。」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邦格批評《犯罪人論》不給「犯罪」下定義,既指出了龍勃羅梭理論的立論基礎不牢,同時也指出了理論研究的基本方法是:給出一個定義,讓大家在「都能理解的」同一個話題下討論問題。
批判之二:混淆犯罪主體特殊性,將犯罪行為泛化
在《導論》中,邦格一直堅持「犯罪(criminality)」是「所實施的犯罪(crime)與實施犯罪的人們」[17],即犯罪是人的行為,是人類社會的特殊現象,犯罪行為不能寬泛,不能「用犯罪學的眼光來審視大自然!」[18]而龍勃羅梭恰恰犯了這個錯誤,他在論述食肉植物是犯罪人之後,「動物王國就呈現在犯罪學的舞臺上。引述了一種動物對於另一種動物,也包括對人的行動;甚至引用了貓偷魚的經典例子。」[19]針對這些觀點,邦格批評道,至於同種動物,僅僅是那些可以被認為進行犯罪活動的動物,龍勃羅梭提到了為爭奪雌性而進行的爭鬥(性選擇)、為爭奪群體首領而進行的爭鬥,從性質上講,所有這些行為與犯罪的確是極其遙遠的。應當講,邦格的批評是有道理的,因為,動物的攻擊行為和人的犯罪行為,本質上不是一回事。一個是自然行為,一個是社會行為,而犯罪行為本質上是社會化的人的特有的行為。如果理不清犯罪的社會屬性,就會將人類犯罪的原因無限歸咎於的自然屬性,而缺乏從社會屬性來規制和預防犯罪。
由於龍勃羅梭「犯罪人」理論「缺乏最基本的人種學(ethnolog)常識,也由於極端缺乏批判意識,而且往往從那些最差的信息來源中獲取資料」,因此,沿著他的思路,自然而然就會出現唯心主義的結論,也就是邦格批評的「根據龍勃羅梭的看法,土著人(aboriginal man)肯定可以被看成是生來犯罪人」,以及「原始人是生來犯罪人(盜竊犯罪人、強姦犯罪人和殺人犯),原始人中的婦女是妓女!」[20]甚至兒童是「生來犯罪人(born criminal)」等諸多荒誕的觀點。
龍勃羅梭「大膽的觀點是完全不正確、絕對不正確的」。同時代的許多學者多提出了批評,有的還是委婉的「嘲笑」。邦格為了證明自己的認識,在文中引注了馬努夫裡埃[21]的觀點:馬怒夫裡埃「嘲笑」了龍勃羅梭的「食肉植物是犯罪人」觀點,「責備」龍勃羅梭「不要走得太遠:他應當考慮化學,化學叫我們認識到,一種事物也可能會破壞另一種事物。」[22]
只所以龍勃羅梭存在著這些「大膽的觀點」,邦格分析主要是因為兩點原因:
第一,龍勃羅梭很明顯地仍然釆取了自然法則的立場,沒有看到「道德觀念絕不是固定不變的」。邦格認為,人類的道德是「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變化的」,在原始人中的「殺嬰行為經常發生」(類似的例子還有「遊牧部落中殺死老年人或老年人自殺的現象」),原始人並不是認為這種行為是不到道德的,原始人「艱難的生活處境迫使他們不得不進行這樣的行為。如果他們不這樣的話,他們的整個群體都會死亡。這絕不是他們生來就沒有絲毫的同情心,也不是他們缺乏對於孩子的愛」,「一旦遊牧部落定居下來開始從事農業活動,這些道德觀念和時間都會消失,因為農業能夠養活更多的孩子和老人。」[23]
第二,龍勃羅梭沒有區分群體內行為(action within group)和群體外行為(action outside group),認為「原始人生來就是不道德的,只是隨著時間的流失而逐漸變成具有道德的人」的假設,是「一種愚蠢的言論。」[24]邦格強調指出,人種學、歷史學以及心理學的公認事實,「都絕對是與這類觀點相反的。」因為,在龍勃羅梭的觀點中所提到其他事實(原始人的暴力犯罪行為)與別的群體有關,而不是與行為人所屬的群體有關,因此,「那些事實屬於戰爭行為,絕不屬於犯罪行為。在本群體內部,犯罪是很少發生的,更常見的則是相互照料和相互關愛。」[25]邦格分別引用施泰梅茨的《人種學與犯罪人類學》(L, ethnologieet1, anthropologie criminelle)和霍布豪斯(L. T. Hobhouse)的《道德進化》的觀點論證自己對龍勃羅梭的批判,「……正常的原始人都是深愛其群體的人,他們尊重群體的風俗習慣,保護群體的利益;原始人也很愛他們的子女」;「典型的原始人社會……時陌生人和敵人構成的汪洋大海的一個友愛小島。」[26]
批判之三:錯誤的「兒童是生來犯罪人」的觀點
基於前述兩點分析,邦格更進一步批判了龍勃羅梭的「兒童中的犯罪人」觀點。龍勃羅梭認為:「……在人出生後的第一年,道德異常和犯罪本性的萌芽並不是偶然存在的,而是普遍存在的;我們也經常會在胎兒中發現類似的情況——如果這類萌芽出生並且長大的話,就會變成異常現象。因此,兒童似乎是缺乏道德感的人,精神病學家們將其稱為『道德缺陷者』(the morally defective);但是,我們更原因稱其為『生來犯罪人』(borncriminal)」,兒童中的撒謊成癖、殘忍和嫉妒等現象就是例證。[27]
邦格指出,「現代的兒童心理學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不認兒童要麼就是魔鬼,要麼就是天使。」他引用西方著名的格言「無此可恥行為,亦無對名譽的放縱」(Ni cette indignite, ni cet exces d' honneur)指出,兒童「並不意味著在道德上是邪惡的,他們只是缺乏與他們天資有關的知識,」此外,「兒童具有衝動性」是「因為他們缺乏生活的經驗,這幾乎不能作為他們道德低劣的證據」,「兒童中的殘忍在一些時候完全是無意識的,例如,他們之所以虐待動物,回應為不知道這一點,隨著理解能力的增強,他們會改變自己的行為的,」兒童的謊話,「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無意識的,發生的原因在於他們難以控制的想像。當他們講謊話時,情況並像成年人講謊話那樣嚴重,兒童恰恰不能認識到講謊話的嚴重性和重要性。」當然,邦格也承認有一些兒童和龍勃羅梭的描述類似,但是,「這樣的兒童是很少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兒童與道德白痴(moral idiot)或者道德卑劣者(moral imbecile)有關,而與心理健康的兒童無關。」[28]
批判之四:「隔代遺傳假設」的荒謬與過時
邦格對龍勃羅梭的觀點進一步梳理,認為由於龍勃羅梭基於錯誤的「觀點」,他所得出的「隔代遺傳假設」,「儘管具有獨創性,但卻是錯誤的」。[29]
要評價「隔代遺傳假設」,還要從龍勃羅梭考察犯罪人骨相說起。他從人類學方面考察了不同監獄的很多犯罪人,特別是考察了這些犯罪人的「顱骨」,他認為「顱骨的容量(特別是盜竊犯罪人的顱骨容量)要小於正常人,此外,犯罪人的顱骨還有其他異常特徵,」「犯罪人的腦部與正常人有差別,……犯罪人的相貌也被認為與正常人有所不同:頜骨很大、面部彎曲不平、額頭後仰等,……就像在原始人中那樣,犯罪人中感覺遲鈍和有文身圖案的也很常見。」「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人是一種完全不同的人種(genus homo delinquens),就像是黑人(negro)那樣。這些犯罪人生來就如此。這些犯罪人並不僅僅是具有犯罪的傾向,而是註定要犯罪的,環境的變化也不可能改變他們的這種特徵。而且,這種先天傾向可以通過外部的異常特徵識別出來」,因此「存在著一種犯罪人類型(criminal type)」,[30]「所以,在我們看來,犯罪似乎就是一種自然現象。」那麼,怎樣解釋這種異常類型的起源呢?龍勃羅梭「偶然想起」了「隔代遺傳假設」:假定原始人是不道德的,僅僅在最後才獲得了自己的道德品質,那麼,犯罪人肯定就是一種隔代遺傳現象,是一種返祖現象(throw-back),即他們突然再次表現出他們的直接祖先(immediateancestor)已經失去,而他們的祖先(remote ascendant)卻具有的那些異常特徵,這種現象稱為「返祖遺傳」(throw—back heredity )。
邦格針對龍勃羅梭的「隔代遺傳假設」,認為「是以完全錯誤的事實解釋為基礎的。」他提出兩點論據:「第一,正如我們已將看到的,從人種學和社會學的觀點來看,他的出發點是站不住腳的,這使得整個假設都缺乏基礎。第二,這個假設受到醫學界和人類學界的抨擊,人們認為,在龍勃羅梭的調查中,往往可以發現大量的錯誤和不正確的內容。」[31]他接著又引用了馬努夫裡埃和耶爾格斯馬(G. Jelersma)(《生來犯罪人》(The born criminal),1892)的觀點批駁了龍勃羅梭的「隔代遺傳假設」。
邦格引述馬努夫裡埃的話,認為「在被監禁的犯罪人種發現的那些解剖學特徵中,有一些特徵並不是異常的特徵,這些特徵甚至是無害的特徵。沒有一種特徵是犯罪人所獨有的。……在這些特徵中,沒有一種特徵可以被看作是先天犯罪傾向。那麼,這些特徵中的幾種特徵相結合之後是否很危險呢?完全不是這樣。哪一個人的身上不會發現一些使人回想起猿或者四足動物們所具有的肌肉異常或其他異常呢?……如果那些似乎表明一定返祖現象的解剖特徵本身並不危險,它們至少構成一類象徵的話,那麼,解剖方面和心理方面的隔代遺傳跡象在我們中太常見了,以至於我們無法利用我們目前使用的調查方法來確定它們;它們肯定是一種像原始人、史前人類和類人猿祖先(pre-human ancestor)那樣行動的行為傾向的跡象。這是一種沒有科學依據的推測。」
而耶爾格斯馬在承認龍勃羅梭的一些觀察結果似乎證實存在這種隔代遺傳之後,認為「總體來講,我認為龍勃羅梭的觀點是相當錯誤的。隔代遺傳理論並不適用於大多數退化特徵,……這些異常特徵也沒有一種存在於原始部落或者與人類關係密切的動物中。」[32]
邦格在引述兩人的觀點之後,說「很容易找到更多反對隔代遺傳假設的人。實際上,隔代遺傳假設現在已經完全被拋棄了。」很明顯,他對這樣的學說是不屑一顧的。但是讓他難以接受的是「這種病理假設(pathological hypothesis)在以前佔據著很重要的地位,現在,義大利的犯罪學家們又再次重視這樣的假設」[33]了。好在,在邦格看來龍勃羅梭的「生來犯罪人」理論和「犯罪人類型」理論和莫雷爾(A.B. Morel)的「犯罪者是退化者」思想有些接近,算是對犯罪學理論的堅持和固守。
總的評價:
邦格在細數龍勃羅梭理論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總體概括性評價。他說,無論是龍勃羅梭的「生來犯罪人」理論,還是「犯罪人類型」理論,「都沒有經得住時間的考驗」,不過,也要承認龍勃羅梭「成功地鞏固了這種在19世紀70年代之前就已經產生的觀點:應當把犯罪人看成是病態的退化者。目前,對於這個問題的關注程度遠遠超過了以前,這在很大程度上應當歸功於龍勃羅梭。」他進一步論述說「龍勃羅梭過高地估計了這個方面的重要性。犯罪人中退化者的數量,也就是其犯罪是由心理異常引起的犯罪人的數量,並沒有像龍勃羅梭所主張的那樣多。……義大利學派大大低估了環境的重要性,這個學派也沒有充分重視通過遺傳對退化產生影響作用的那些社會因素。」[34]作為一個社會學家,邦格把龍勃羅梭理論先天不足,一語道破,就是過於高估犯罪人的個體因素,而忽視人的社會因素,因為「從生物學上講,犯罪人使用的手段幾乎沒有什麼異常的。嚴格來講,甚至不能把殺死另一個人稱為『異常單純的戰爭思想』就清楚的表明了這一點。犯罪中的異常成分是社會方面的,而不是生物方面的。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之外,犯罪都屬於正常心理學和正常生理學的範圍之內。這就是犯罪社會學的基本原則。」[35]
注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