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必須買車位?這個霸王條款聽起來並不新鮮,相信不少人買房時都遇到過。那麼接下來就從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買房捆綁銷售車位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舉個例子,前年,家住廣饒縣的劉先生打算在廣饒縣城內的海通·樂安郡買一套新房,然而去售樓處諮詢時,置業顧問卻說買房子就必須要買車位才行,否則就不賣,而該樓盤地上車位三萬九一個,地下車位五萬九一個,如果這樣的話,買房所需的費用就比預期多出了好幾萬塊錢,讓人無法接受。
當銷售人員被問及這個問題時,還非常肯定地說買房就是必須買車位,而且已經購房的消費者都遵循了這項規定。但是我認為,這種規定有待整治,因為涉嫌違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10月14日發布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 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存在各種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其中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等行為。對於此類不正當經營行為,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書面警示、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等方式予以處理。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了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反壟斷法》也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由此可見,買房捆綁銷售車位實在不該,不合理不合法,並且違反多重法律規定,侵害著消費者權益,擾亂著市場經營的正常秩序。有關監管部門應當給予介入抵制和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給予處罰和規範。
除了出現過買房捆綁銷售車位,還有捆綁儲藏室、銀行、商鋪、學校等,這意味著購房得多掏十多萬塊錢左右,但是不接受又面臨著不賣的無理規定。消費者在購房時若遇到這種霸王條款,違背意志強加消費的情況,不應順從,應勇敢拒絕強制交易。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要求查處並整治此類違法規定,避免因為不合理要求而遭受到財產損失。如果被迫交易完成,消費者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合同無效。
不論是房屋與車位還是房屋與儲藏室或是其他,都是各自獨立的商品,沒有理由被捆綁強迫銷售給消費者。幸運的是,有各種法律法規保護著消費者權益,打擊著這種不正當銷售方式,使得消費者有法可依,不再任由其擺布。百姓購房本就已經負擔很重,不應當被進一步剝削。相信各個部門的共同監管和規範,能夠真正讓百姓享受到惠國惠民的政策待遇和合理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