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三期」女性職工實行了特殊的保護。許多HR以為,只要是懷孕的女職工一律不讓辭退,其實不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法》裡明文規定了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試用期的孕婦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隨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係,也不用進行賠償。
如果女員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公司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她。
孕婦兼職並影響了本職工作
孕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這個勞動關係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可以辭退。
孕婦有嚴重的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規定對孕婦也是有約束力的。
孕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
有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7天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明確記錄在了員工守則裡,懷孕的員工若違反了該規定,單位可以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旦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在籤訂合同時,未告知用人單位懷孕的事情,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如果懷孕女職工都不滿足以上條件,用人單位想要給女職工調崗是否可以呢?一起來看看。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就調崗事項達成一致,自然沒問題。
二、法定必須調崗的情形
有些崗位是懷孕女職工不能從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如果懷孕前女職工從事的是上述崗位之一,用人單位在獲悉女職工懷孕後必須對其調整崗位,脫離上述禁忌崗位,否則面臨的風險很大。
三、懷孕女職工不能適應工作的調崗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這裡的「不能適應」工作和勞動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有區別的。「不能適應」應理解為因懷孕引起的對原勞動的短期不適應,主要是生理原因導致,當孕期過後,可以恢復適應。而「不能勝任」更多的是指勞動者工作能力達不到崗位的要求。
四、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的。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的解釋,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就是說,無需協商一致。
以上就是可辭退懷孕女員的6種情形及可對其進行調崗的4種情形。HR們一定要熟練掌握,才能規避一些不必要的企業勞動風險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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