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於 2007 年 8 月 13 日入職廣州某皮革公司 ( 以下簡稱皮革公司 ) ,工作崗位曾是生產部副主管,離職時工作崗位是普通員工。雙方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上班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
2018 年初,曾女士懷孕,因擔心工作環境影響胎兒發育,就工作崗位是否適合孕婦工作以及調崗問題與皮革公司進行溝通,提出需詢問專業機構其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化學物質對孕婦是否存在危害,並向皮革公司申請調崗,皮革公司對此未進行回應和解釋。
據了解,雙方均確認曾女士上班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後開始請假。曾女士請假事由為:因現在崗位是開布機工作,由於車間氣味過濃,本人身體原因承受不了。主管部門意見為:長期請假造成生產進度及產品質量不能保證。
後於 2018 年 7 月 3 日她再次提交請假條,請假至 12 月 31 日,事由為:因本人懷孕了,由於車間氣味過濃刺激性強,對本人身體胎兒有影響,向廠方申請調崗至今也沒有調整安排,故此申請休假。
不過皮革公司未予批准。2018 年 7 月 5 日,皮革公司以曾某未回來上班屬自動離職為由,強制其搬離公司宿舍。
同年 7 月 9 日,曾女士向廣州市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皮革公司支付 2018 年 4 月多扣的工資 102.51 元。
曾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違法解僱賠償金 138600 元,少支付的工資 700 元以及社會保險多扣的個人費用 4800 元等。
地點:廣州中院
結果:一審時,法院判決皮革公司支付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間多扣的工資共 4702.51 元,駁回曾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曾女士認為,公司解除在孕期的無過錯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應為非法解僱。
2019 年 11 月 20 日,廣州中院作出改判,皮革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136400 元及少發的工資 4702.51 元。
依據:廣州中院認為,關於皮革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中,根據皮革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曾某工作崗位的環境中確實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有毒物質,若上述有毒物質的濃度超過了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則屬於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不適合懷孕後的曾某工作,故曾某請求皮革公司調整崗位具有合理性。
該公司未能證明涉案工作場所空氣中的有毒物質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也未同意曾某的調崗請求,明顯不當。曾某未到崗上班,且提供請假條請假,不存在過錯。皮革公司不予批准且以曾某未到崗上班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應被認定為違法解除,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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