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這三種扣工資行為,勞動法:可以維權要賠償,別再傻傻吃虧

2020-12-22 我的職場攻略

有不少的公司為了節省人工成本,都會想一些歪道理,甚至是公然做出一些違反勞動法的決定,可能勞動者對勞動法不熟悉,導致公司肆意妄為的剋扣工資;像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試用期工資、遲到扣錢、違反規章制度扣錢,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都不是公司隨意進行扣錢的;只要員工在工作期間沒有過大的過失行為,公司是不能隨意對員工更改基本薪資的;工資的結算在籤訂勞動關係時,就已經是雙方認可事情了,公司的隨便變動或者亂扣錢,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大學室友曉佳幾個月前新換了一份工作,剛剛入職時曉佳還在到處炫耀,說自己找到更好的工作,不僅工作輕鬆,而且公司給的薪資也高;曉佳進入公司後,就與公司籤訂了一份試用期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但是都被公司收走了,曉佳也沒有多想,認為這麼大的公司不會騙人的;等到入職一個月後發工資,曉佳才發現實發工資與約定的工資相差太大,像路費補助、午餐補助竟然都算在工資內,看著工資條上的核算說明,實際的工資竟然比約定的少了近1000元,這樣曉佳心裡非常不高興。

後來曉佳在公司裡也沒心情工作了,畢竟公司違反約定的規定,而且還找各種理由給曉佳扣著,甚至在威脅曉佳不給辦理離職;基本工資的更改,惹怒了曉佳內心的怒火,一氣之下選擇了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的威懾下,沒想到公司第二天就給曉佳補齊工資了,可見這種公司是習慣了扣員工的工資,不然也不會這麼順利的和解,我想公司對勞動法應該是輕車熟路;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公司不能隨意扣工資的三種行為,來幫助大家更好的維權,想要了解的朋友們,趕緊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加班工資不能隨便扣留,需要支付賠償金

現實的職場中,有無數的公司都是要求員工無償加班的,尤其是在996工作制度的企業內,天天晚上21點才下班,從來都沒有拿到過加班費;如果在籤訂勞動合同時,沒有約定讓員工偶爾無償加班,公司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公司已經嚴格要求了工資標準,引發的勞動爭議,大家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執行,大膽的維權準沒錯;如果是公司沒有要求員工加班,而員工為了表現自己,主動加班的情況下,公司沒必要支付加班費,畢竟利用上班的時間就可以完成正常的工作了。

二、公司單方面給員工調崗降薪,需要支付賠償金

有不少的公司近幾年的業績在持續下滑,可是給員工的薪資卻沒有下滑,這讓公司的成本越來越高,公司也明白給員工降薪是違規的行為,只好動歪腦筋先給員工調崗,調到薪資低的崗位上去,這種調崗降薪的行為,勞動法也是不允許的;不僅調崗的事情需要爭取員工的同意,降薪的問題更要爭取員工統一,否則公司的單方面行為將要面臨巨額罰款.所以說,大家和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後,說明明確的薪酬已經受勞動法保護了,公司的單方面降薪是可以索要補償的。

三、遲到扣工資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的20%

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已經相對完善了,其中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可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進行扣工資,但是每個月扣掉的額度,不能超過工資的20%;大家一定要明白,公司是沒有權利隨便扣除員工工資的,至於績效問題,只有雙方約定清楚了,才能適當扣除,這也是很多公司扣績效不扣工資的原因;當員工因為遲到,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情況下,也不能隨便扣除,除非入職時就約定清楚了,遲到扣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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