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對外公布。
《實施綱要》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會領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層次多領域社會規範,強化道德規範建設,深入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以良法促進社會建設、保障社會善治。
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效維護各類社會主體合法權益。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社會主體要履行法定義務和承擔社會責任。
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社會問題、協調利益關係、推動社會事業發展,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促進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其中多處涉及社會組織、慈善、社會工作、志願服務、企業社會責任等領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綱要》從法治的角度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其中,值得企業和社會組織深思。
社會組織(慈善)12條
《實施綱要》中涉及社會組織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要完善……扶貧、慈善、社會救助等領域和退役軍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正當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
2、健全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3、加強……社會組織章程等社會規範建設,推動社會成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範。深化行風建設,規範行業行為。加強對社會規範制訂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制訂自律性社會規範的示範文本,使社會規範制訂和實施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
4、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誠信建設,完善誠信管理和誠信自律機制。
5、健全企業、職工、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涉企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機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6、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引導社會資源向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社會組織傾斜。
7、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堅持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8、加大培育社會組織力度,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9、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10、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11、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更大作用。
12、充分調動全社會各方力量採取多種形式參與法治社會建設,進一步發揮公民、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形成法治社會建設最大合力。
以上大部分內容此前相關文件中都已經提及,但很多是文件精神,並沒有落實到法律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保障。《實施綱要》從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將這些納入其中,無疑是十分值得期待的。
此外,其中有些提法,值得重點關注。
例如,在完善社會重要領域立法方面,慈善和社會組織是分列的,要完善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規,健全社會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
《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規已經大大提升了我國慈善事業的法治水平,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否可以替代社會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呢?從這裡來看,是不可以的,要繼續健全社會組織方面的法律制度——三大條例的修訂或者《社會組織法》的制定是否會迎來轉機呢?
例如,社會組織章程被列入促進社會規範建設的範疇,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組織章程等社會規範建設,推動社會成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範;一方面要加強對社會規範制訂和實施情況的監督,制訂自律性社會規範的示範文本。
自律性社會規範的示範文本由誰來制定,其法律地位如何?與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規範之間什麼關係?示範文本多大程度上是可以調整的?
社會工作4條
《實施綱要》中涉及社會工作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要健全……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2、加強對欠發達地區專業法律服務人才和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廣運用遠程網絡等法律服務模式,促進城市優質法律服務資源向農村輻射,有效緩解法律服務專業力量不足問題。
3、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疏導機制、危機幹預機制,建立健全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工作站,發展心理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加強對貧困人口、精神障礙患者、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等的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
4、健全執法司法機關與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工作銜接,加強對執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導。
以上內容既涉及社會工作領域的立法工作,也涉及社會工作的具體應用。如果能夠在未來五年能夠全部實現,將極大促進社會工作的發展。
例如,目前雖然地方已經出臺了一些社會工作方面的條例,但國家層面社會工作條例尚未出臺,更進一步,社會工作法是否有可能提上議事日程?
例如,社會工作者已經成為心理健康服務的重要主題,心理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的融合是否會跟進一步?
志願服務2條
《實施綱要》中涉及志願服務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加強見義勇為、尊崇英烈、志願服務、孝老愛親等方面立法。
2、推動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發展,開展志願服務標準化建設。
以上內容從立法和實踐兩個方面推進志願服務發展。
一方面,加強志願服務方面的立法。目前《志願服務條例》已經通過實施三年多,加強是否意味著志願服務法的立法工作有機會開展?
2018年,民政部在《關於儘快立項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志願服務法>的提案答覆的函》中曾表示,民政部將在中央文明委的領導下,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志願服務條例》,結合《志願服務條例》的貫徹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志願服務法》儘早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
一方面,要推進志願服務的標準化。中國志願服務網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我國實名志願者達到1.92億人,志願團體78萬個,志願項目471.2萬個,服務時間總數26.45億小時。志願服務可以說已經是遍地開花,在這一背景下,讓志願服務規範起來無疑是必要的。
企業社會責任2條
《實施綱要》中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促進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2、引導和推動企業和其他組織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健康有序運行。強化政策引領作用,為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營造良好環境,推動企業與社會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關係。
以上內容是從法治的角度談企業社會責任,十分值得深入研究。企業社會責任一般來說是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和員工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並沒有強制性,怎樣去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制度,強化政策引領作用呢?這無疑對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都是一個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