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不該酒後開車出來,這下完了,我的工作恐怕是沒了,我以後喝完酒再也不開車了。」快遞小哥慕某在建華交警大隊的詢問室後悔的說道。
4月2日下午14時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建華大隊民警在雙華南路名人花園崗地工作時,發現一輛配送快遞的三輪電動車,車輛行駛異常,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的嫌疑。民警立即上前將車輛攔停並對快遞小哥慕某進行檢查。
在交談中,民警聞到其身上散發著酒味,遂將其帶回建華交警大隊做進一步調查。經查,慕某所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慕某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 44.1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通過進一步調查民警還發現,慕某早在2017年就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部門查獲,這次是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並且慕某沒有考取相關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
據了解,慕某中午在朋友家吃飯時喝了一杯白酒,酒後駕車出門取快件,被交警在雙華南路名人花園崗地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慕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10日、罰款2500元的處罰。
關於酒駕、醉駕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鶴城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
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杜絕酒後駕車等違法行為,共同營造我市平安、和諧、暢通、有序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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