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們婚育觀念的轉變,
非婚生子女的現象越來越多,
導致涉及親子關係訴訟
不斷增加。
為此,《民法典》第1073條
應運而生。
案例
她有意隱瞞婚前已孕的事實
2017年6月,李強(化名)在茶陵縣某廠務工時,與女子王莉(化名)相識並戀愛。
之後,兩人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2月7日開始共同居住,可王莉於2018年8月25日便生下了孩子。
2018年10月,兩人協議離婚。去年3月5日,李強起訴至茶陵縣法院,訴請法院為二人的孩子做親子鑑定,而王莉則帶著孩子離開了茶陵。
法院聯繫王莉,她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
法院在一審過程中發現,王莉的孕檢病歷資料有塗改,其實她早在與李強結婚之前就已懷孕。
茶陵縣法院審理認為,王莉在與李強組成婚姻家庭時,有意隱瞞了婚前與他人有過一段戀情,並有孕的後果。
訴訟中李強要求做親子鑑定,但王莉迴避,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強與孩子無親子關係。
事後,王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株洲市中院。
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
「必要證據」變為「正當理由」
株洲市中院民四組組長易文勝介紹,目前《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個舉證是很難的。」易文勝告訴記者,以本案為例,李強提供了妻子的孕檢病歷,並通過這份病例證明了妻子在婚前已經懷孕,所以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可實際上,絕大多數人都沒有李強這麼幸運,尤其事情可能已經過去多年,加上對方不配合。
但民法典第 1073條,將「提供必要證據」改成了「有正當理由」,這大大降低了提起訴訟的門檻。
「民法典 1073 條的第二款也值得注意,子女在成年後,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確認和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但僅限於『確認』,不能『否認』。這不但堵住了個別以此逃避義務的人,而且還保護了孩子確認親子關係的實際需要。」易文勝說。
民法典條款
《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來源:株洲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