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佰聯無油壓縮機核心商標保住了
作為一家擁有20餘年發展歷史的壓縮機產品研發企業,安徽省安慶市佰聯無油壓縮機有限公司(下稱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一件圖形商標在獲準註冊將滿10年之際,意外遭遇知名汽車製造商菲亞特克萊斯勒汽車義大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提出撤銷申請。歷時7年後,雙方糾紛終於告一段落。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第1432998號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撤銷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於2007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應予維持註冊。
註冊近十年遭遇撤銷爭議
記者了解到,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於2008年1月21日註冊成立,前身為安慶市無油壓縮機廠(集體所有制,已註銷),經營範圍包括製造、銷售無油氣體壓縮機及配件、其它小型普通機械等,致力於稀有氣體專用壓縮機產品的研製與開發,目前其產品已出口至美國、日本、韓國、歐洲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
被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提出撤銷申請的系爭商標,由安慶市無油壓縮機廠於1999年2月8日提出註冊申請,2000年8月14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空氣壓縮機產品上。2009年3月10日,系爭商標註冊人名義經核准變更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目前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僅持有系爭商標這一件商標。
在系爭商標獲準註冊將滿10年之際,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以系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於2010年3月11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的申請。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3年4月16日作出決定,認定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申請撤銷系爭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決定駁回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的撤銷申請,系爭商標繼續有效。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決定,於2013年5月2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覆審,稱其因沒有看到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有關係爭商標的使用證據,故對其真實性表示質疑,並請求商評委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
在商標評審階段,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向商評委提交了該公司的產品購銷合同及長期配套協議、該公司的產品宣傳畫冊及圖片、該公司的名片及產品說明書與標籤及標牌等證據,用以證明其一直在對系爭商標進行合法合理的使用。
2014年4月14日,商評委經審查作出覆審決定認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產品購銷合同及長期配套協議在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有關合同、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及所涉商品實際投入到公開市場活動中的情況;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名片、產品宣傳畫冊、圖片、說明書、標籤及標牌為自製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的實際有效使用情況。綜上,商評委認為在案證據難以證明系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核定的空氣壓縮機商品上的公開實際使用情況,據此決定對系爭商標在空氣壓縮機商品上的註冊予以撤銷。
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覆審決定,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了30餘份證據,包括相關檢驗報告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
歷經波折終化解權屬危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於指定期間內在空氣壓縮機商品上對系爭商標進行了使用,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的訴訟請求。
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相關公證書顯示相關商品為空氣壓縮機,在相關商品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中,記載有系爭商標圖樣及「風牌」或「FENGPAI」標識。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主張上述使用構成對系爭商標的使用,而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則認為上述商品中記載的系爭商標圖樣及「風牌」或「FENGPAI」標識構成了不用於系爭商標的新商標,故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僅能證明該新商標的使用,而不能證明對系爭商標的使用。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相關公證書所記載的內容來看,無論系爭商標圖樣及「風牌」或「FENGPAI」標識是否構成了不同於系爭商標的新商標,相關公證書記載的產品實物均已表明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已經實際使用了系爭商標。由於該使用行為發生在指定期間內,實際使用的商品亦是系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佰聯無油壓縮機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系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已經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被訴覆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就系爭商標作出審查決定。
「在審理涉及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正確判決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如果商標權利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並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均可認定其有正當理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韋國向本報記者表示,我國商標法有關註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規定的立法本意,在於警告或督促商標權利人積極使用註冊商標,發揮商標的標識作用,避免商標資源的閒置或浪費。「只要將註冊商標用作商品或服務的標識,發揮了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實際作用,無論其實際的使用形式如何,只要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均應認定其構成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王國浩)
(責編:王小豔、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