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認為公安民警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對其本人及其駕駛的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違法是否採信?

2021-02-23 法路痴語

    

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審行政判決書

 

字數:5371 預計閱讀:7min

案件特徵: 行政檢查 賠償 其他公安行政管理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羅錫平  黃春雷 許彩樂 

案號: (2018)桂10行終228號

引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17)》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裁判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南寧市青秀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百色市公安局。地址:廣西百色市右江區龍景東路。

法定代表人秦運彪,局長。

委託代理人楊正林,該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委託代理人鄧國龍,該局田東公安檢查站副站長。

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地址:廣西百色市右江區向陽路**號。

法定代表人周異決,市長。

委託代理人農麗賢,該市法制辦公室幹部。

審理經過

上訴人黃某因公安行政檢查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右江區人民法院(2018)桂1002行初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某,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秦運彪局長因公務未能到庭參加訴訟,其委託代理人楊正林、鄧國龍,被上訴人百色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異決市長因公務未能到庭參加訴訟,其委託代理人農麗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在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桂A×××××小型轎車從田陽往南寧,途經南百高速公路田東服務區時,田東公安檢查站佩戴槍枝的執勤民警對原告及其駕駛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原告不服,即向田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11月7日,田東縣人民政府作出東政複決字[2017]29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原告於2017年11月13日,以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作為被申請人向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2018年1月18日,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百政行復[2018]第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告百色市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原告進行安全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另查明,2017年9月12日至15日為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召開期間。

再查明,位於G80廣昆高速公路718公裡田東服務區的田東公安檢查站,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辦函[2017]18號)批准建立,是入桂環邕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的專職檢查站。主要負責查控勤務,對出入車輛、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實行24小時等級勤務。百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於2017年6月13日作出百編[2017]31號《關於設立市公安檢查站的批覆》,確定田東公安檢查站為正科級建制二類檢查站,為百色市公安局的直屬機構。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2017年9月12日至15日是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召開期間,為了保障和維護博覽會召開期間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被告百色市公安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的工作部署,啟動公安檢查站查緝二級勤務,執行緊急公務,對過往車輛、人員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2017年9月14日,被告百色市公安局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原告及其駕駛的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的規定,且公安民警在實施安全檢查行為時並無不當或過當的情形,被告對原告作出安全檢查的行為有事實、法律依據,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百色市公安局強制檢查行為違法,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元人民幣,於法無據,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百色市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原告強制安全檢查行為違法,並賠償10元人民幣和撤銷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行復[2018]第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理由不成立,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

上訴人訴稱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百色市公安局不得長期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南百高速公路田東段違法設立安全檢查站,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長時間地在南百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不能視為在執行緊急公務。二、百色市人民政府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在盤問、檢査時,也沒有向被上訴人出示相應的證件」。因此其盤查行為違反《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法定程序。三、期待法院維護公民權利。李敖大師在《鬧衙集》裡寫:自來衙門欺負老百姓,本是常態。但這一常態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極配合,也有以致之。換句話說,一方面行門欺負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負,逆來順受,這樣子搭配,才完整構成這一欺負的作業。如果被欺負的一方,挺身而鬥、據理力爭,不甘被欺負,而要跟衙門斤斤計較、糾纏不休,則衙門未必勝算,最後衙門之頭可灰、大官人之臉可土,而吾儕「刁民」之一口鳥氣,亦可稍吐於萬一矣!請求二審撤銷(2018)桂1002行初9號行政判決,確認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於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上訴人強制安全檢查行為違法,判令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賠償上訴人10元人民幣,撤銷被上訴人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行復[2018第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答辯稱,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是正確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為打擊涉恐、涉暴、涉槍、涉毒、走私、非法偷越國境等違法犯罪活動,百色市公安局田東檢查站是本局根據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設置的入桂環邕高速公路交通要道專職檢查站,專門負責查控勤務,檢查站實行24小時等級勤務,開展「逢車必查」、「逢疑必查」動態勤務,對出入車輛、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2017年東協博覽會於2017年9月12日在首府南寧舉行期間,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要求,為保證東協博覽會順利舉行,本局田東檢查站民警按規定配帶槍枝上崗執勤並對出入車輛、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行為屬於執行緊急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安全檢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關於原告提出的百色市公安局不得長期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問題。百色市公安局田東檢查站是本局根據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設置的入桂環邕高速公路交通要道專職檢査站,且公安機關在檢查站上對過往車輛、物品、人員進行檢查是有法律依據,原告提出的觀點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三、關於原告提出的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根據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的通知公通字【2008】55號第四條的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當日田東檢查站民警對原告的盤查是符合相關規定的。綜上所述,本局田東公安檢查站對原告黃某的人身檢查是依法進行的,百色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百色市人民政府答辯稱,答辯人作出的百政行復[2018]第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7年9月14日,被答辯人駕駛車牌號為桂A×××××小型轎車途徑南百高速公路田東服務區時,田東公安檢查站民警佩戴槍枝對其實施安全檢査。田東公安檢查站位於G80廣昆高速公路718公裡田東服務區,系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辦函[2017]18號)批准建立,結合百色市實際設置的入桂環邕高速公路交通要道專職檢查站。專門負責查控勤務,實行24小時等級勤務,開展「逢車必查」、「逢疑必査」動態勤務,對出入車輛、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百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於2017年6月13日作出百編【2017】31號《關於設立市公安檢査站的批覆》,確定田東公安檢査站為正科級建制二類檢査站,是百色市公安局的直屬機構。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於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5日在南寧舉辦,百色市公安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的工作部署,於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召開期間啟動公安檢查站二級勤務等級。田東公安檢查站民警在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召開期間執行緊急公務,按規定佩戴槍枝上崗執勤並對出入車輛、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百色市公安局民警於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被答辯人實施安全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無不當。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二、答辯人作出的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適用依據正確。由於百色市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被答辯人進行安全檢査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維持百色市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無不當。三、答辯人作出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程序合法。(一)2017年9月14日百色市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被答辯人進行安全檢査,被答辯人不服,向田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經田東縣人民政府2017年11月7日作出東政複決字[2017]29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後,被答辯人方知田東公安檢查站是百色市公安局的直屬機構,實施安全檢査的行為由百色市公安局的民警作出。被答辯人不服,於2017年11月13日向答辯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答辯人於2017年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於2018年1月18日作出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並於2018年1月22日送達給了被答人。(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被答辯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中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答辯人具有對百色市公安局對被答辯人實施安全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權。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10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及百色市公安局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被答辯人進行安全檢査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02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理由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請求法庭依法維持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02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無新的證據向本院提供。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具有對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交通要道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百色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權。本案中,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為保障和維護2017年中國-東協博覽會召開期間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的統一工作部署,啟動依法建立的位於G80廣昆高速公路718公裡田東服務區的田東公安檢查站,並依據國家公安部公通字[2008]55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的規定,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配帶槍枝上崗執勤,設卡對過往車輛、人員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程序上並無不當。上訴人黃某作為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理應積極主動配合人民警察工作,有義務接受安全檢查。其以檢查妨礙了其在高速路上的自由通行權,且公安民警在對其進行盤查時沒有出示相關的證件為由,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於2017年9月14日,在南百高速田東服務區對其強制安全檢查行為違法,要求判令被上訴人百色市公安局賠償上訴人10元人民幣,撤銷被上訴人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百政行復[2018第10號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理由不充分。一審認定本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及判決正確。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某提起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黃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羅錫平

審判員  黃春雷

審判員  許彩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馮天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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