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無論子女由哪一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子女由其撫養,並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那麼最多可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多少撫養費呢?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支付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當夫妻雙方無法通過自行協商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分擔時,法院會以考慮子女最大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進行裁判。撫養費的分擔需要滿足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要;符合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父母雙方各自的實際負擔能力進行分擔。父母雙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父母沒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父母負擔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撫養費。對於已成年的子女,具有以下情形時,父母仍應當支付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時。
法律賦予了子女在必要時,在超出原夫妻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數額上提出合理的增加撫養費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物價水平的變化、子女自身情況的變化,離婚時確定撫養費數額可能不足以滿足子女的需求。因此,當原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不足以負擔患病、上學的實際需要,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可向父母主張增加撫養費。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代子女要求另一方增加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