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特定案件的新的規定,針對這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像民事案件一樣通過雙方溝通的方式來解決這個事情,不同的是民事案件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志作為最終結果,刑事和解後,還需要相關部分處理後續事宜,刑事和解後,犯罪分子是否還需要坐牢的問題,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對於刑事和解,首先要明確一點就是和解只是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之間的和解,並非是犯罪分子和司法機關的和解,犯罪分子和受害人就相關事宜達成和解,包括賠償、諒解等,達成和解後將和解情況告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做出處罰結果,可以對其作出不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等,也就是說,刑事和解只是司法機關在處理這個案件時候的一個重要參考,至於坐牢還是不坐牢,這個還得視具體情況來定。
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犯罪分子一旦被公安機關控制,家屬就會想盡辦法跟被害人和解,哪怕是對方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因為他們認為,只要和解,就能出諒解,出諒解後司法機關就會放人,就不用坐牢,其實這種想法和做法是錯誤的,他們把刑事和解做了擴大解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進行刑事和解,只是針對特定的案件,才能做刑事和解,比如民間糾紛案件,三年以下的非瀆職罪案件等,我國法律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是由詳細的規定的,這點一定不要盲目。
還有就是人被關起來後去和被害人和解固然重要,因為被害人諒解後,對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的確是有很大的幫助的,但是這個階段最重要的應該是找專業的律師先來處理案件的事情,畢竟案件本身的問題才是當前的當務之急。所以一定要分清楚輕重緩急。因為對於刑事案件,首先是定罪,然後才是量刑的問題,定罪決定的是量刑的起點,量刑決定的是量刑的幅度。
那麼對於刑事可和解的案件,司法機關還有有哪些程序呢,對於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主要是對和解是否自願、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避免出現被逼和解的情形,聽取完意見後,認為和解沒有問題,會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這個協議書是由法律效力的,對於達成和解的案件,不同階段處理是不同的,在公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公訴階段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還可以直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法院在量刑方面應該給與考慮。
所以說,對於刑事案件,和解後,具體的量刑處理還是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的,當然,和解是量刑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並不能因為有可能還得坐牢就不和解,畢竟,和解了是有可能不坐牢的,而且和解了是一定會從寬處罰的,兩者來看都是對犯罪分子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