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原副區級幹部司尚國受賄284萬餘元,獲刑6年

2020-12-18 北京日報客戶端

原北京市石景山區副區級領導幹部、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司尚國,近日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12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司尚國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判決

犯受賄罪數額巨大 判刑6年罰金50萬

司尚國,男,60歲,漢族,研究生文化,原北京市石景山區副區級領導幹部,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主任,北京市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北京市石景山區政協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賄罪,司尚國於去年5月31日被留置,去年12月12日被逮捕。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間,司尚國利用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城市興華門窗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北京中創世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北京中創順達被動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創公司)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給予的錢款共計284.85萬元。案發後,司尚國的親屬代其退繳46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司尚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司尚國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司尚國所犯受賄罪,數額巨大。司尚國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司尚國雖退出了全部受賄款,但贓款尚有部分未追繳到案,量刑時亦應酌予考量。法院根據司尚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受賄事實

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 涉兩公司三項目

法院列明了被告人司尚國的具體犯罪事實,兩項受賄事實都發生在其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期間。

2006年至2012年期間,司尚國利用其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興華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某的請託,為興華公司承攬石景山區金鼎商貿區項目、衙門口住宅公建項目、五裡坨建設組團01地塊定向安置房項目的門窗工程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加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44萬餘元。司尚國為掩飾犯罪,於2013年底至2014年初向加某退還18萬餘元;2017年8月左右交給張某80萬元,委託其退給加某,該款尚在張某處。

2008年至2013年期間,司尚國利用其擔任石景山區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創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請託,為中創公司承攬石景山區衙門口住宅公建項目、五裡坨建設組團01地塊定向安置房項目的建設工程提供幫助,於2013年1月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司尚國為掩飾犯罪,2013年底向張某退還上述款項。

案發後,加某、張某分別向市紀委監委退繳182196元、100萬元。

爭議聚焦

兩公司中標 司尚國是否起作用?

司尚國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受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司尚國不持異議,表示認罪、悔罪,並自願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認為,司尚國主動退還收受加某的144萬元,2013年1月收受張某140萬元後,當年11月即主動退還,佔有錢款時間短且未使用,犯罪情節輕微;司尚國對張某、加某的公司能否中標,不起決定作用,相關工程經正常招投標程序中標,且已驗收合格,未發生危害後果造成損失;司尚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綜上,請求法庭對司尚國從輕處罰。

司尚國對兩公司能否中標,是否起作用?多位證人對此提供了證言。證人明某稱,當時其任實興騰飛公司總經理,實興騰飛公司是石景山區屬國有公司,國資委主任司尚國是其直接領導。司尚國在私下說過,讓明某在同等情況下照顧一下加某。後來明某就安排公司負責招投標的部門和加某對接具體招投標事宜,並在同等情況下予以照顧。在加某承攬五裡坨項目門窗工程中,也是先安排加某的企業入圍參與招投標的範圍,讓加某的公司提供相關材料,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加某的公司。

另一位證人加某稱,其經營興華公司,2006年左右,加某在金鼎商貿區項目的一個剪彩儀式上認識了司尚國。2008年左右,加某得知石景山區國企業實興騰飛公司在做金鼎商貿項目,就請司尚國跟實興騰飛公司的總經理明某打招呼,讓其參與到金鼎商貿區的門窗業務中。後來司尚國打電話說他跟明某打了招呼,讓加某直接跟明某聯繫。後加某到明某辦公室跟他說,想參與金鼎商貿項目,明某說司尚國跟他打招呼了,但還要走一下招投標程序,他會安排負責招投標的職工和其對接。實興騰飛公司預算部的人和其聯繫,向其透露了最低價,加某按最低價投標,順利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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