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7 02: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如今,很多年輕人喜歡去遊樂場等地方
挑戰一些刺激項目
但如果在遊玩過程中受傷
責任應該怎麼劃分?
是自己承擔,還是遊樂場全責?
近日,連江法院審結一起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26日,周某某前往某水世界遊玩。在滑板衝浪項目過程中,因水流衝力較強,身體失去平衡,被水流衝到頂部,撞到後方擋板。
經福建省第二人民醫院診斷其傷情為左鎖骨骨折,後住院治療9天後出院,花費2萬餘元。出院後,周某某找到水世界經營管理人某旅遊公司,希望其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款5萬餘元,但協商未果。周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旅遊公司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款5萬餘元及律師費8000元。
旅遊公司作為水世界管理人,理應認識到滑板衝浪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卻沒有為遊客提供防護用具,也沒有安排人員在後方保護。
周某某
滑板衝浪項目都是先由工作人員進行示範和提示,之後遊客再自行完成,同時安保人員在項目平臺的左右兩側進行保護。
周某某符合該項目遊客須知中設定的遊客標準,在遊玩該項目時是按照工作人員的示範和提示進行操作。
該項目水流衝力符合行業標準,危險性不大,所以無需為遊客提供防護衣等防護措施,在平臺後方擋板也沒有安排人員保護。
旅遊公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周某某憑票到目標項目遊玩,在遊玩該項目前,由工作人員先行示範和提示,之後由遊客自行完成,周某某符合該項目遊客須知中設定的遊客標準,在遊玩該項目時按照工作人員示範和提示進行操作,已經盡到一般遊客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因滑板衝浪項目水流衝擊力大,需要遊客具備較好的平衡性,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旅遊公司作為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應為遊客提供安全的防護措施。但旅遊公司僅安排工作人員在平臺左右兩邊進行防護,在頂部後方平臺未配備安全保障人員進行防護,周某某在遊玩該項目時,旅遊公司亦未為其提供比如防護衣、頭盔或其他護具等防護措施,導致周某某被水流衝至頂部平臺摔到後方擋板致左鎖骨骨折,應認定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本案事故發生,應由旅遊公司對周某某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同時律師費的支出並非周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亦非訴訟必要發生費用,該費用應由周某某自行承擔。
法院判決
周某某購票到遊樂場遊玩,因旅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周某某在遊玩滑板衝浪項目時受傷,旅遊公司應對周某某上述已經核定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旅遊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4萬餘元。
法官提醒
《侵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娛樂場所等公共場地一定要注意加強安全保障措施,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嘗試有風險的娛樂項目,一定要謹慎!
供稿:東湖法庭、綜合辦
編輯:萬婷
連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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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滑板衝浪」致骨折,責任應該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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