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戚劍
在健身中心購買課程並約定課程教練全體私教,教學過程中健身中心能否中途更換教練?學員對更換健身教練不滿意,能否中途解約並要求健身中心退費?
2020年3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健身服務合同糾紛給出了答案。
健身中心辦年卡,
私教換人惹糾紛
家住棲霞區的陳某是名準90後,愛好健身運動。2018年的時候,陳某萌生找家健身中心健身的想法。
經反覆權衡,陳某最後決定到離家較近的棲霞區金勳健身中心(以下簡稱「健身中心」)聘請私教。相關資料顯示,這家健身中心成立於2017年12月,經營範圍包括健身服務、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銷售等。
2018年3月22日,陳某與健身中心正式籤訂《入會契約書》,約定陳某在該健身中心位於該市學衡路1號的仙林九霄夢天地會所(以下簡稱「會所」)開通個人三年卡,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在健身中心健身幾個月後,陳某看到好多健身愛好者都聘請了私教,而且感覺效果確實不錯。為了系統制定健身計劃,控制訓練強度,規範健身動作,陳某也決定找一個專業健身教練指導自己健身。
後經與健身中心商量,在2018年9月27日起至12月18日期間,陳某又陸續與健身中心籤訂數份《私人教練練習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約定陳某從健身中心購買增肌課程。在數份協定的「備註信息」處均手寫註明:課程不轉不退,課程教練全體私教。
在協定的「條款及申明」中載明:如因會員個人原因不能完成所購私教課程,會員可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退款,會所在扣除合理成本及管理費用後退還餘款;在前述期限外,非因會所原因,課程費用不予退還;會員有權選擇會所內任一可安排的教練為其上課,在課程進行期間會員亦可向教練經理申請更換教練,但應提出具體申請理由;若原定教練因客觀原因無法再指導會員練習,本會所可提供另外經會員認可的會所教練代替,會員亦可另行自由選擇會所內可安排的其他教練,課程費用不因教練更換原因退還。
就這樣,陳某開始了在私教教練指導下的系統健身訓練,也一度取得了不錯的訓練效果。然而,好景不長,幾個月後,由於原先的私教因故辭職,陳某隻能接受會所為其安排的另一位私教指導其訓練。由於有了兩個私教指導的經歷,陳某心中有了比較。由於感覺新私教不如原來的好,陳某便不想繼續在會所練下去了。
2019年4月,陳某向健身中心提出,因原先私教教練離職,且對新教練不滿意,故要求健身中心退還剩餘增肌課程費用21000元。由於雙方間的協議沒有到期,且事先約定了課程不轉不退,健身中心當然不會答應陳某中途悔約退費的請求。
中心是否該退費,
雙方法庭上辯論
因雙方協商未果,陳某隻能求助法律。
2019年10月10日,陳某一紙訴狀將健身中心起訴到棲霞區人民法院。
陳某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非常明確,就是要求被告健身中心退還剩餘的私教課程費用21000元,並支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陳某起訴稱,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私教課程尚剩餘72節,共計21000元。陳某提出自己要求退費的理由是,因私教離職,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今一直沒有教練,也不接受更換教練。
陳某在法庭上陳述稱,原告於2019年4月提出退還私教費的申請,至今5個月左右。在此期間在有工商部門、商務部門介入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解決問題。
針對原告陳某的起訴,健身中心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解。健身中心訴訟代理人指出,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所籤訂的《私人教練練習協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協定繼續履行。
健身中心認為,雙方之間籤訂的協定中約定被告可更換教練,雙方之間的協定並非無法繼續,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其所述的違約行為。
健身中心認為在庭審中進一步指出,協定約定合同不轉不退,此約定並非格式條款,並非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原告籤訂合同時已明知相關條款,此條款應為有效,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令解合同,
健身中心要退費
棲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健身中心籤訂的《私人教練練習協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
關於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鑑於原告在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要求退還課程費用,法院認定屬於解除合同。
雙方間的合同空間能否解除?法院在審理中指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課程不退不轉,但因案涉合同系健身服務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質,服務對象不願接受服務,強制其消費不符合公平原則且被告也表示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即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籤訂的《私人教練練習協定》不再繼續履行,可以解除。
鑑於被告提出原告應承擔提成及管理費用計30%的違約責任,結合本案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按75%的比例退還原告增肌課程費15750元。
2020年3月30日,棲霞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健身中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陳某課時費15750元。案件受理費325元,減半收取計163元,由陳某負擔41元,健身中心負擔122元。
【法官點評】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強體健身成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特別是這次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讓人們更加認識到有一個強壯的體魄是多麼的重要!
然而,健身畢竟是個新興的行業,由於缺乏更多的行業規範,導致一些經營健身服務的企業出現種種不規範的現象,有的甚至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健身體驗,制約著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健身行業存在的問題中,比較突出的就是一些健身房無故停業,私教流動性大,而由此引發的各類糾紛也不斷湧現。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健身行業預付卡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購買私教服務需要付出高額的費用,但由於私教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每個私教的教學水平及態度千差萬別。實踐中,經常出現經營者擅自變更私教,卻沒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獲得消費者的認可的情況。對於此類糾紛,不能簡單地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來處理,而應充分考慮到健身中心的相對強勢而消費者相對弱勢的地位,客觀判斷合同解除的條件。
由於此類健身服務合同大多是由商家提供的統一格式合同條款,消費者在籤訂合同時大多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很多情況下是為了健身而無條件地接受相關格式合同條款。具體到本案中,雖然合同條款中有關於課程不轉不退的約定,但由於該條款關於對退費的規定免除了商家的主要義務、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即選擇適合自己的教練的權利,故此類格式條款應認定屬於無效條款,法院據此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剩餘尚未消費課時費是正確的。
本案提醒健身愛好者,在與健身服務企業籤訂合同時,儘量不要以口頭承諾作為協議方式,而應正式籤訂書面合同,並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對於類似本案這種關於退費的不公平條款,應該在籤訂合同時及時向對方提出,要求其作出修改,以便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更換私教引發的健身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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