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教育培訓十大典型違法案例公布 有你熟悉的機構嗎

2021-01-11 浙江在線

  浙江在線10月23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申思婕 通訊員 樓丹影)給孩子報名參加培訓班,卻遭遇騷擾電話不斷,是誰洩露了信息?看似「高大上」的培訓機構,師資力量真的靠譜嗎?隨著校外培訓日漸火熱,這些機構的規範管理也成了民生關注重點。今天,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十起教育培訓機構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被查處的典型案例,希望廣大消費者加以防範、理性消費,全市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引以為戒、守法經營。

  據了解,2017年以來,杭州市市場監管系統依託部門職能,除提供教育培訓機構登記信息、配合教育部門查處「無證辦學」等工作外,著重強化對教育培訓機構市場行為的監管,對其洩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發布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強執法,查處了一系列案件。

  案例一:杭州昂世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案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朝暉路。該公司與北京鵬智興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籤訂協議,獲取這三家公司通過分別運營的中國在職研究生教育信息網、中國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考研之家網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繫電話、微信號、QQ號、學歷等,以消費者成功支付學費總數的10%(最高2500元)支付給三家公司佣金。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00元。

  案例二:杭州祥睿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案

  住所:杭州市下城區文暉路。該公司通過個人渠道從推銷人員處購買了一批包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共計3800條的電子文檔,支付現金2000元。通過撥打上述個人信息內的電話,推銷自己的培訓課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50000元。

  案例三:杭州曜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案

  住所:杭州市西湖區蓮花街。該公司從事少兒英語教育工作,通過個人渠道以購買等方式收集幼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以及幼兒父母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信息,用於開拓當事人的生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50000元。

  案例四:杭州貝美教育諮詢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案

  住所:杭州市拱墅區祥符街道銀泰城。該公司從事少幼兒早期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個人渠道以購買等方式收集孩子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以及孩子父母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信息,用於開拓當事人的生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0000元。

  案例五:杭州君其琛藝術特長培訓有限公司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住所:杭州市江幹區融景公寓4幢。該公司經營的店招名為「君蘭早教中心」,其培訓學生食用的午餐是該公司員工在融景公寓1幢燒制完後送至培訓中心食用,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5000元。

  案例六:杭州廣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住所:杭州市西湖區嘉綠名苑。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從事教育培訓經營場所內設立食堂,為聘用的教師員工及參加培訓教育的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現場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55000元。

  案例七:杭州藝樂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住所:杭州市江幹區旺座中心。該公司在官網www.bbidea.cn公布「免費熱線0571-89896700」,經核實,該熱線需按照市話收取話費,並非完全免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八:杭州市富陽區博識教育培訓學校廣告違法行為案

  住所: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桂花路。該學校發布廣告內容涉及「我要上名校,我要上重點學校,【捷報】恭喜大學士2016年春季中考成績再創佳績!64位學子明顯進步,要上名校,來大學士」等明示或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內容。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違法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廣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九:杭州市蕭山區百博教育培訓中心虛假宣傳案

  住所:杭州市蕭山區洄瀾路。該中心在其經營場所(樓梯過道處)設立含有「巧口教育科技,全球口語科技領導品牌」「巧口模式5倍於中外教教學效果」「全球首創互助語言系統」等內容的宣傳海報。當事人對其宣傳內容未作出清楚、具體說明,亦未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依據和證明材料,對於教學效果也難以客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款15000元。

  案例十:杭州市富陽區華大教育培訓學校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住所: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桂花西路。該學校在其前臺、牆面擺放或懸掛多塊印有「華大教育集團」的榮譽牌匾,經調查,該「華大教育培訓學校」與「華大教育集團」無任何關係,其行為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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