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西
關鍵詞
取消中標資格
質疑權利
籤署蓋章
案例回放
某醫院採購一批後勤用品,經公開招投標產生中標人後,收到質疑稱,採購項目中的「體溫計」、「血壓計」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規定,屬於二類醫療器械,但中標人不具備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資格,建議取消中標資格。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專家複議後認為按照《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中標人在投標時未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備案,認定中標人資格審查不通過,取消其中標資格。
原中標人不服該處理結果,立即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質疑稱,相關法律未禁止不具備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的企業參與包含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的項目投標活動,且籤訂合同及實際履行合同前,該司已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進行了備案,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維持原處理結果並回復原中標人,隨後,原中標人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問題引出
1.原中標人被取消中標資格後是否有權繼續提出質疑?
2.投標時暫不具備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能否參與包含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項目的投標?
專家點評
問題一:根據《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供應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本案中,第一次質疑發生在中標公告發出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處理質疑時認定該質疑成立,繼而作出了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的處理結果。那麼,中標人對於該處理結果不服時,是應當繼續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質疑還是直接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不少情形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並改變了中標結果,質疑處理過程即已結束,在此過程中不僅沒有告知或給予原中標人相應權利,有時甚至指引原中標人直接向財政部門投訴。從立法的角度看,質疑供應商只有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未按時答覆,方可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從實務操作的角度來看,原中標人的中標結果被取消,仍是在採購過程中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原中標人享有提出質疑的權利。
問題二: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根據該條規定,國家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實行備案管理而非許可管理。從相同情形案例《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四百一十四號)獲知,備案並非是相關供應商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必要條件,即便未備案,相關供應商也可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相關供應商在投標時即便尚未完成備案也不影響其投標資格。
本項目招標文件中並未將取得「體溫計」和「血壓計」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且專家在評審時亦未對所有投標人是否具備該備案憑證進行審查。中標人參與投標的行為屬於預售行為,並未實際發生銷售行為,未達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程度。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審批現屬於秒批事項,且中標人在籤訂合同及實際履行合同前已獲得所投產品「體溫計」和「血壓計」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符合相關醫療器械管理規定。
國家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實行備案管理,該事項並非前置審批事項或禁止事項。複議委員會在廢標過程中將該事項理解為「強制性」條件,沒有足夠的依據支持。
最終,本投訴事項經財政部門認定投訴成立,第一質疑人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經複議處理,複議機關作出支持財政部門處理結果的複議決定。
法規適用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第八項除外)。
對於文中觀點,如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或來稿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