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雅典的女繼承人與現代意義上的女性繼承人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古代雅典女繼承人的條件非常多,而且是父親去世後,為防止遺產外流的無奈之舉,而今天的女性繼承人與男性繼承人有著並行的繼承權利。
古代雅典女繼承人實際上是父親去世後,自己又沒有兄弟,從而獲得了父親財產的女兒,包括未婚女子、已婚女子和「潛在的」女繼承人,而且各個都有不同的要求。
雅典女繼承人制度的設立跟更多是為了保障本家財產被族外人佔有,因此,未婚的女繼承人必須嫁給父親或同族大家長安排的男性。
已婚但未生子的女性必須與現任丈夫離婚,回到母家,與父親的近親結婚,方能獲得女繼承人的資格,已婚已生子的女性才能繼續現有的婚姻。因此,雅典女繼承人的條件非常嚴格,需要女子作出相應犧牲。
一、要求嚴苛的女繼承人身份
1.女繼承人的條件:無父無兄
古代雅典的女繼承人制度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制度,其中的女繼承人與現代意義中的女性繼承人有很大差異。古代雅典的女繼承人實際上是依附於父親財產的人,她們是在父親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條件下成為女繼承人的。
也就說,女繼承人最首要的條件必須是無父無兄,否則繼承人就會是他的兄弟,而非身為女子的她或她們,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是只有父親不在世的時候,女兒才能獲得女繼承人的資格。
然而,要成為真正的女繼承人還有很多要求,首先是父親去世時,不同條件下的女兒需要改變,才能獲得女繼承人資格。首先是未婚的女兒可以成為父親的女繼承人,但是需要與父親安排的男子結婚,或者與父親的近親結婚,一般是堂兄弟等。
其次是已婚女兒,已婚未生子的女兒必須與丈夫離婚,已婚生子的女兒則不需要離婚,這一點要求是為了防止父親一族的財產外流。
最後是隱性的女繼承人,這種繼承人在父親生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是將來的繼承人,但只能在去世後繼承財產。A.R.W.哈裡森在《雅典法》中指出:「一般來說,成為一個女繼承人的首要條件是她的父親已經去世,雅典法律不存在死前繼承的情況,如果父親去世,其子女沒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力。」
不過,一旦父親有任何婚生孫子或者曾孫等後代繼承人,她也無法順利成為女繼承人,所以女繼承人的身份還是非常嚴苛的。
2.女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情況
女繼承人一旦獲得繼承財產的資格,並不意味著這些財產屬於女繼承人所有,原因在於女繼承人首先必須要接受父親安排的婚事,也就是要與本族男子成婚;其次,女繼承人的財產使用情況會被本族限制,尤其是女繼承人的丈夫無權揮霍這筆資產,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雅典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最後,女繼承人實際上並非父親財產的最終擁有者,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她只是這筆財產的暫時保管者,因為法律有相關繼承人的規定。
雅典法律規定:「一個人如果是女繼承人所生,他在成熟年齡以後兩年,有權控制他母親的財產,並用這些財產的盈利供養母親。」
除此之外,女繼承人的丈夫擁有這筆財產的管理權,主要是使這筆財產盈利,他有責任保證這筆財產不貶值,以便在將來將財產交到孩子的手中。由此可以看出,女繼承人及其丈夫在雅典法律中的地位基本上是在為後代繼承人繼承財產做準備。
從雅典的繼承順序和女繼承人的婚姻中可以看出,雅典具有非常明顯的重男輕女思想和家族概念,不允許本家族的財產外流。
女性在雅典社會的地位遠低於男性,而且很受歧視,《荷馬史詩》就表達了明確的厭惡女性的思想,尤其是荷馬將這些希臘女神描繪的比較貪婪、自私和虛榮等。因此,古代雅典能將女子作為父親的繼承人並予以相關的法律保護,實際是一種無奈之舉。
二、防止財產外流的女繼承人婚姻
1.女繼承人的家長式婚姻
雅典女繼承人的婚姻與她們的財產繼承和使用一樣處處受限,而且與傳統父權制下的家長制婚姻有相似之處,都強調女繼承人與父親近親結婚的條件,或者必須與父親選定的男性結婚。
這種家長式婚姻主要是為了防止祖傳財產被分割,但是與此相悖的是,一旦女繼承人的數量不止一個的時候,財產就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女兒中間作出分割。
古代雅典的一些演說詞中常常會提及女繼承人的婚姻和財產歸屬,「我們相信,最近的親屬將與她結婚,但是這份財產將首先屬於女繼承人,隨後,當她的孩子成年以後兩年,代替母親享有這份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這份演講詞就很可以看出女繼承人這場家長式婚姻的最終目的,即將財產轉給未來成年的孩子,因此這場婚姻通常對於古代雅典的女繼承人來說並不是令人滿意或者幸福的。
雅典的這種女繼承人制度實際上對很多家族近親的婚姻造成了破壞性影響,因為很多男性近親為了與富裕的女繼承人結婚而解散現存的婚姻,而且已婚未生子的女性的婚姻也會因為女繼承人的要求而被迫進行離婚。
伊賽俄斯演說詞中提道:「許多人的婚姻被解散了,他們的妻子離開了他們。」因此,女繼承人制度影響的範圍非常廣,它有時犧牲的不僅是女子的個人婚姻自由,也會犧牲其他家庭的婚姻。
薩拉B.珀美勞在《古典時代的女神、私生子、妻子、奴隸和女性》中提到:「德摩斯梯尼提到有兩個男人,為了娶一位女繼承人而和他們的妻子離婚。」
因此,一個富裕的女繼承人往往會因為其財產招來很多「財產傾慕者」,而對財產的渴望往往會破壞一些男性家庭的脆弱婚姻,所以女繼承人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惡化了古代雅典的婚姻生態情況。
2.女繼承人婚姻的本質
在女繼承人的婚姻人選中,父親的養子往往也是可選擇範圍。養子是父親在生前領養的兒子,他同樣有權繼承父親的財產,但是與女繼承人一樣有很多限制性條件,首先,養子必須迎娶養父的女兒。
其次,養子在迎娶養父女兒以後,不能再收養養子,而是要與妻子生養自己的孩子,這個孩子即可視為養父的後代,將來是要繼承祖父財產的人。實際上,在雅典的女繼承人制度發展過程中,養子與父親親生女兒婚配往往是最簡單的辦法。
透過養子與女兒的婚姻,以及女繼承人的家長式婚姻就可以看出女繼承人婚姻的本質,這場婚姻的本質是為了父親遺產的完整性,以便將來能夠完整地傳到父親後代的手中,所以女繼承人對這筆財產的使用權是非常有限的。
正如大衛·斯恰帕斯在《古希臘女性的經濟權利》中所說:「雅典女繼承人只是名義上繼承父親的財產,她對這筆財產的實際處置權僅限於買賣大約1.5蒲式耳的大麥。」
在財產繼承中,女繼承人實際扮演著與財產「共存亡」的角色,對於想獲得財產管理權的男性來說,他在獲得財產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迎娶女繼承人。
女繼承人的兒子成年後,也必須以這筆財產的盈利贍養女繼承人。從當時的雅典現實來看,女繼承人制度實際上是保護私人財產的一種手段,而女子在其中發揮出了重要作用,雖然古代雅典重男輕女,輕視女性,但是在這種財產保存制度中,女性起到了無法忽視的作用。
三、總結
古代雅典的女繼承人制度是以犧牲女性自身的某些權利為基礎的,它與現代意義上的女性繼承人有很大差異,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條件要求上。
實際上,古代雅典女繼承人繼承財產後的生活也並不全都是幸福的,因為很多近親男性會利用女繼承人,用婚姻騙取其財產,而且女繼承人財產還要受到同族大家長的限制。
從這個角度來看,古代雅典女繼承人身份並非像現代女繼承人那樣令人羨慕和家財萬貫。
從婚姻角度來看,雅典女繼承人制度實際上與中國古代的包辦婚姻制度並無太大區別,都是為了維護父系一族的財產和利益,唯一的區別在於雅典女繼承人的財產受法律的保護,其丈夫無權擁有女繼承人的財產,只有女繼承人與其丈夫所生的子嗣才有權繼承這份財產。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女繼承人及其丈夫的婚姻實際上只是為了保護財產歸屬本家和誕育繼承這筆財產的男性繼承人。
參考文獻
《雅典法》《古希臘女性的經濟權利》《古代雅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