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

2020-12-18 中國社會科學網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進程中,我國社會治理領域發生深刻變革,展現出一系列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明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將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最核心目標設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中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夯實以民生保障制度和社會治理制度為主線的社會建設制度,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優化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涵養社會治理核心價值,堅持「四維治理」等。這些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彰顯出中國之治的鮮明特色和顯著優勢,呈現出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壯麗前景。

  關 鍵 詞:社會治理;社會治理制度;社會治理體系;社會治理能力;社會治理共同體

  項目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8VXK004)。

  作者簡介: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首席專家,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有效治理社會的理論和制度,歷經社會管制、社會管理、社會治理三個歷史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偉大進程中,社會治理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治理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集中體現了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創新。本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和維護國家安全為主題,以《決定》為主線,從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的關係、「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構建和諧社會與建設平安中國、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夯實社會建設制度、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優化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堅持「四維治理」等十個方面,對新時代社會治理的重大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進行梳理、闡釋和論述。

  一、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進入新時代以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日益成為我國治國理政實踐的兩個重要概念。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科學命題,同時首次提出「社會治理」概念和「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命題,強調「創新社會治理,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要求「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①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②的要求。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首次提出「社會治理現代化」命題。③2019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上再次強調「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④至此,我們在治理問題上不僅有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兩個概念,而且相應地形成了「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兩個命題。語詞和表達上的二元化,事實上也催生了理論上的躁動: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是一元還是二元?社會治理是統一於國家治理還是並行於國家治理?中國的治理體系該如何表達、又該如何解釋?理論界圍繞這些問題展開的爭論,逐漸生成觀點相向的兩種主張,即「一元論」與「二元論」。「一元論」認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其理由在於國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社會是國家的組成部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也包括建設法治社會。「二元論」則認為,國家與社會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二元結構,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是對應的、平行的,既要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也要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如黨中央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共同推進」,「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就是並列的。應當說,這兩種主張都有馬克思主義的論述來源,也都有中國共產黨的文獻依據,它們的理論說服力不分伯仲。

  在這種情況下,《決定》明確提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⑤這一科學命題,果斷終結了令人困惑的理論謎題,清晰地表明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的「一元論」立場。我們應秉持這一立場來認識和處理社會治理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把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下位概念,把社會治理現代化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任何社會治理問題都不是孤立的,而是要放在國家治理大局中來考慮;任何社會治理決策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要與國家治理決策相一致;任何社會治理制度和實踐都不是自發的,而是源於國家治理的制度理性和實踐邏輯。而從根本上講,社會治理的目的是為了人民,國家治理的宗旨也是以人民為中心,它們統一於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社會治理現代化內涵於國家治理現代化之中,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們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在不同角度的映射。從《決定》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策部署來看,除社會治理外,政黨治理、政府治理、軍隊治理、經濟治理、文化治理、環境治理、網絡治理、參與全球治理等也都屬於國家治理範疇。不同領域的治理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緊密契合於新時代發展需求,形成了新時代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當然,社會治理及其現代化的基礎性、複雜性、區域差異性等特徵,決定了其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意義,其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徑也有別於其他治理領域。我們要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為總前提總框架總戰略,不斷深化對社會治理客觀規律、現實實踐和基本制度研究,全面提升社會治理的研究水平,打造新時代社會治理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並以此為槓桿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

  進入21世紀之後,我們黨在推進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提出「以人為本」理念,即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制度的主體,把人的尊嚴、人權安全、幸福生活、全面發展作為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終極關懷。這一理念糾正了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中漠視人的主體價值、尊嚴福祉、自由平等和破壞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負面現象,推動中國步入科學發展的軌道。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堅持「以人為本」理念的基礎上提出了「以人民為主體」的理念,強調一切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黨的十九大前後,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明確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和發展思想,這是對「以人為本」和「以人民為主體」的深化和升華。「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就矢志不渝的宗旨和初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一以貫之的發展理念,也是新時代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根本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統領各個領域,貫穿各個環節,涉及各個方面,也必然是社會治理領域的核心理念和價值根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創新社會治理,要以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為根本坐標,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⑦「一切治理活動,都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拜人民為師。」⑧這些論述就是對「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的精闢闡釋。

  第一,社會治理為了人民。新時代的社會治理必須始終堅守人民立場,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社會治理的根本目的,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願、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作為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社會治理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都應回應人民最迫切的願望、解決人民最急迫的問題、關心人民最切身的感受。在社會主要矛盾深刻變化的新時代,人民對社會治理有了新關切新要求新期待,現階段社會治理體系和能力難以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正是社會主要矛盾的映射。因而,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關鍵和唯一秘訣就在於,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切的民生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義、安居樂業、和諧穩定、生態宜居等社會問題,這正是「社會治理為了人民」應有之義。社會治理必須堅持人民需求居首、人民利益為先的決策意識,堅持以人為本、治理為民的工作導向,推進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人民美好生活三位一體實現。

  第二,社會治理依靠人民。人民不僅是社會治理的目的,也是社會治理的主體,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力量。堅持黨的領導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社會治理的根本原則。在黨的領導下,充分尊重人民的主體性和民主自治能力,讓人民群眾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社會治理,是人民民主的突出特徵和顯著優勢。社會治理必須緊緊依靠群眾,不斷塑造和培養社會治理尤其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內生動力,真正讓人民群眾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主體力量。要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社會治理全部活動之中,挖掘群眾當中蘊藏的社會治理智慧和能量,把更多社會治理資源和力量交給與老百姓最貼近的基層組織去做,增強基層組織在群眾中的影響力、號召力和治理能力。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自治力量,鼓勵和支持市民、村民及各行業、各組織開展多元合作和協同共治,共同應對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第三,社會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社會治理的成果必然由人民共享、由人民檢驗。人民群眾是一切社會治理活動的感受者和評判者,社會治理成效如何,最根本的取決於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如何,取決於人民是否得到了真實惠、真利益、真滿足。社會治理成果要最大可能實現全面覆蓋,讓最廣大的群眾受益、在最長的時期有效、往最精細的地方發力。《決定》指出:「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更好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正是要實現社會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時,人民群眾共享社會治理成果,不是一個被動接受的過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以人民群眾滿意度為指標的評估、論證,及時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及時調整社會治理內容和方法,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的質量和效果,讓人民在社會治理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第四,社會治理應著眼於解決人民最盼最急最憂最怨的突出問題。社會治理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人民群眾關心的事情做起,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⑨把社會治理實踐切實轉化成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實踐。當前,社會領域的突出問題有四個:一是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問題,二是環境整治和生態文明問題,三是少數群眾生活困難和生存危機問題,四是公共服務供給不足、質量不高、分享不均問題。《決定》提出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等,正是抓住了社會治理的要害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科學的制度創新,也離不開高效的治理能力,更離不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合力。只有把制度、實踐統一到「人」上來,才能真正發現問題、有力解決問題、避免更多問題,這正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深意所在。

  三、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中國

  社會治理及其現代化的目標如何設定,直接關係到社會治理的價值理念、基本方略和方式方法。新時代社會治理最核心的目標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中國,使整個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安定有序。

  (一)構建和諧社會

  「和諧」作為一種社會理念,承載和容納著人類對美好生活所寄託的願望。華夏先民主張的「小康社會」,洪秀全祈願的「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太平天國」,康有為提出的「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大同社會」,孫中山宣言的「天下為公」,柏拉圖所設想的「理想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歐文、魏特林等人提及的「烏託邦」,都是以和諧為表徵的社會。和諧也是一種高級的、文明的社會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先秦思想家便已提出「和美」「和和美美」的生活理念,如孔子所言「禮之用,和為貴」「合群濟眾」,和衷共濟,和平共處,善解能容,矛盾和解,和睦等;又如墨子所言「兼相愛」「愛無差等」;再如孟子所言「天時、地利、人和」。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產主義理想社會也是一種以財富泉水般湧現、社會公平正義和每個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為表徵的和諧社會。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始終以構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構想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己任。向著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而奮鬥著。

  進入新世紀以後,我們黨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出發,明確提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所以,必須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創造活力,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11)黨的十九大報告號召全黨「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12)在這裡,「和諧」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五大「定義」之一。黨的十九大報告還把「現代社會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13)作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階段性目標之一。

  在社會治理中,「和諧」是最重要的價值目標,要樹立「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的思想,把形成「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任務,要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合理調整利益關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促進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開創群體和諧、階層和諧、幹群和諧、民政和諧、民族和諧的新局面。

  (二)建設平安中國

  建設平安中國是習近平總書記對社會治理的又一目標定位。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為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全國政法機關「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推進」。(14)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就公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綜治戰線「主動適應新形勢,增強風險意識,堅持多方參與、合作共享、風險共擔,堅持科技引領、法治保障、文化支撐,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推進公共安全工作精細化、信息化、法治化,不斷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水平,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各類風險,努力建設平安中國」。(15)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繼續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16)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建設平安中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17)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設平安中國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指示為社會治理工作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明確了價值目標和工作導向。在此基礎上,《決定》明確提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對社會治理、社會治理現代化作出清晰的目標定位,並確定了平安中國的核心要義,即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建設平安中國是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深刻變化、人民對安全需要日益增長的歷史條件下社會治理目標的必然選擇,是新時代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最重要的戰略任務之一。進入21世紀以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格安全、財產安全、信息安全,住宅安全、私域生活安全、公共生活安全、國家生活安全,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食藥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制度安全、領土安全、政治安全、政權安全、經濟安全、資源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侵擾和挑戰,宗教極端勢力、分裂勢力、恐怖主義勢力、黑惡勢力、各種敵對勢力對人民的安全生活構成嚴重危害和威脅。人民對安全的擔憂日漸升級,對安全的需要日益顯現,迫切要求把保護和保障安全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迫切要求以建設平安社區、平安區域、平安社會、平安國家為目標實施社會治理,使人民有更多的安全感。《決定》提出「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等重點任務,均指向平安中國建設,搭建了平安中國的制度網絡。

  「和諧社會」與「平安中國」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兩大目標,二者不是分離的,而是緊緊相依、互為前提。總體而言,和諧社會是長遠的、普遍的,歷朝歷代、各國各地都將之看作是社會建設最重要的目標。而平安中國是當下的、迫切的,我們所處的風險社會、所經歷的安全挑戰、所面臨的天災人禍,都指向「平安是福」,平安中國是當代中國社會治理最緊迫的現實目標。換言之,什麼是當代中國所要的和諧社會?當代中國社會和諧的最佳詮釋版本就是平安中國。因而,新時代社會治理,既要把和諧社會的價值理念蘊於其中,又要把平安中國的建設目標置於要位,既回應人民對和諧的嚮往追求,又滿足人民對安全的迫切需要。

  四、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

  「共同體」是馬克思主義的經典概念。習近平總書記將其靈活運用於新時代治國理政實踐,提出「中華民族共同體」「人類命運共同體」「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體」「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東亞命運共同體」「中非命運共同體」「亞太命運共同體」「次區域共同體」等新概念。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對馬克思主義共同體思想的傳承和創新,是對習近平總書記共同體思想的運用和發展。同時,「社會治理共同體」也是一個新時代具有中國特色的概念,《決定》提出的「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深刻詮釋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時代內涵,是我們黨在社會治理領域的原創性理論貢獻,它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與「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統一起來,把社會治理理論和實踐同時推向嶄新境界。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精髓是「共建共治共享」,其來源於人民群眾長期以來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和智慧,習近平總書記對之進行了科學總結和凝練。2015年5月,他在浙江調研時指出:「社會建設要以共建共享為基本原則,在體制機制、制度政策上系統謀劃,從保障和改善民生做起,堅持群眾想什麼、我們就幹什麼」。(18)2015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其中「全民共建共享」為「共建共治共享」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礎。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正式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19)從此,「共建共治共享」成為新時代社會治理的發展方向和基本格局,其中共建是基礎,共治是關鍵,共享是目的。

  「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的科學內涵可以表述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人人有責、人人盡責表明社會治理共同體首先是實踐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價值共同體,人人享有則表明這一共同體還是利益共同體、權利共同體、命運共同體。這與共建、共治、共享邏輯一致,人人有責是本質、人人盡責是前提、人人享有是結果。共建共治必然指向共享,評價社會治理成效的根本標準就是共同體成員能否公平合理地分享社會建設和社會治理的成果,能否實現其合理預期。

  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單元」,宏觀上可指整個中國社會,中觀上可指一個省、一個市、一個縣,微觀上可指一個鄉村、街道、居民小區等。而這每一個「單元」也都是一個或大或小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既是微觀領域的「工筆」,又是中觀領域的「素描」,還是宏觀領域的「寫意」。說到底,「社會治理共同體」理念是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和「以人民為主體」的政治理念在社會治理領域的再現,其核心要義是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社會治理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讓人民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獲得感、公平感,讓人民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實現其全面發展。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即一」,社會治理共同體再龐大也只有「人」這唯一的目的,在這個共同體中一切人都為了每個人;「一即一切」,「人」再微小也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主體,生活在共同體中的每個人都為了一切人。「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一經提出,就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和響應,必將增強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想信念和行動自覺,必將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五、夯實社會建設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重要文獻中,「社會建設」是從「社會發展」概念演進而來的,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相應,共同構成新時代「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社會建設」是統攬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的概念,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兩大任務,民生保障制度和社會治理制度是社會建設制度的兩條主線。

  《決定》富有深意地首次將社會建設一分為二,分別在第八部分「堅持和完善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第九部分「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加以闡述。把堅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與堅持完善社會治理制度分別部署,既是對民生保障的加強,也是對社會治理的加強,更是社會建設制度的重要創新。

  堅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使民生保障體系進一步制度化,有利於在更高水平上解決民生問題、發展民生事業、促進高質量民生保障。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謀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共產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所在。黨的十九大以來,民生問題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緊緊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快推進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獲得感顯著增強。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增進民生福祉是發展的根本目的。必須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斷取得新進展,深入開展脫貧攻堅,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20)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堅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夯實民生保障制度基礎的維度,對民生制度體系建設做出新的安排,必將為民生建設提供更加科學有效的制度保障。民生保障與社會治理是統一的,它們互為前提和條件,是社會建設的一體兩面。一方面,從根本上說,現階段許多社會矛盾恰是民生保障不健全引起的,人民群眾的就業養老醫療等基本民生問題得到切實解決,社會矛盾便自行化解或減少了。民生保障制度的完善必然為社會治理創造良好的群眾基礎和人文環境,提高社會治理的效能。而從另一方面來看,社會治理水平提高了,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必然大大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民生保障的制度優勢必將得到有效釋放。

  「經國序民、正其制度。」(21)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他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首次提出「社會治理制度」概念,指出「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22)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提出「我們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安定有序」。(23)《決定》進一步把「社會治理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重要制度加以發展完善。「社會治理制度」概念的提出和理論闡發,豐富和發展了社會治理理論,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指明了「制度化」方向。這也必將引導各地黨委、人大、政府、社會組織樹立制度意識、重視制度建設,把社會治理的好理念、好經驗和好做法上升為「制度」,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制度化法律化,豐富社會治理的制度資源,夯實社會治理的制度優勢,推動社會治理制度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當中。目前,社會治理領域中許多好經驗好做法尚未提升為科學理論、更缺乏制度化建構,因而也就難以科學有效地推廣和傳播。以「楓橋經驗」為例,這一20世紀60年代由毛澤東主席發現和總結、21世紀由習近平總書記創新和發展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效性,可複製、可推廣。但是,它長期停留在「經驗」層面,沒有進行科學的理論概括和制度構建,在中央黨內法規和黨的政策中得到制度性體現更是最近的事情。例如,2019年1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20條規定:「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村級民主監督。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建設平安鄉村」。又如,2019年6月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但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當中目前還沒有出現「楓橋經驗」的概念。《決定》提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幹預機制,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這為「楓橋經驗」和其他類似經驗的制度化、體系化、法律化以及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治理制度體系,提供了新的更明確的政策依據和更具體的制度指引。

  在社會治理制度中,黨對社會治理的全面領導是最根本的制度。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這為全面加強黨對社會治理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社會治理各方面各環節夯實了理論基礎和政治遵循。《決定》同樣在若干方面加強了黨對社會治理的領導。一是,《決定》強調各級黨委在社會治理體系當中的核心地位和領導作用,指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二是,《決定》把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定位為黨組織領導的治理體系,提出「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加強黨組織對基層治理的領導,有利於更好更全面發揮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使黨的領導與基層民主自治相統一,使基層黨組織建設與基層治理有機銜接,通過政治、組織、機制、能力等各方面引領基層治理、保障基層治理、提升基層治理。

  六、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在社會治理實踐中進行了長期探索,先後經歷了社會管制、社會管理、社會治理三個階段,完成了從「管制」「管理」到「治理」的躍遷、從「管控格局」「管理體制」到「治理體系」的升華。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必須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整合社會管理資源,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將「法治保障」納入社會管理格局,將「四位一體」的社會管理格局升級為「五位一體」的社會管理體制,提出「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從而把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力量嵌入社會管理體制,使這一體制更為飽滿合理。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首次把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並重提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屬於治理體系範疇,「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屬於社會治理能力範疇。《決定》進一步提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把「社會治理體制」變更為「社會治理體系」是理論上的一大創新,因為治理體系是包括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體制在內的概念。同時,新增加了兩個要素,即「民主協商」和「科技支撐」,使社會治理體系更加完善、更加科學、更有優勢。

  把「民主協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是社會治理經驗上升為社會治理制度的生動體現。在全國各地各級的社會治理實踐中,民主協商曆來是重要的治理方式。以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為例,該鎮建立了多元主體共建共治的協商治理機制,凡是鄉村社區的重大事務都由黨支部、(社區)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吸收人民群眾共同商議、集體決定。浙江省桐鄉市、衢州市等地不斷推進基層民主協商的規範化程序化建設,完善了村鎮民主議決事制度,通過廣泛動員群眾參與審議決策、吸收「新鄉賢」開展協商對話、廣泛凝聚共識,不僅從源頭上減少了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而且極大地提高了社會治理效能。在新時代社會治理實踐中,村民、市民、社會組織、人民政協等各類社會主體通過民主協商、平等對話而參與社會治理的空間越來越大,民主協商的作用愈加突出、優勢日益明顯、呼聲越來越高。

  把「民主協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也是習近平總書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思想的制度彰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24)「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在人民內部各方面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這樣做起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礎,也才能凝聚起強大力量。」(25)「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26)習近平總書記對協商民主內涵和內容的闡釋,在《決定》中也得到充分體現:「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27)

  把「科技支撐」嵌入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科技優勢與制度優勢深度融合,根本上是把推動生產力發展的要素更有效地發揮到生產關係調整上來,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深刻認識到科技在社會治理中的支撐作用,讓知識理性更好地推動實踐理性,讓科技發展更好地推動人的發展,讓時代進步切實落實為社會全面進步,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理論創新,也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內在要求。我國在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物聯網、人工智慧等領域具有世界領先的科技優勢,但科技的價值決不能僅僅體現在數據和專利上,更重要的是體現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會和諧安定有序、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得到不斷滿足。因而,把科技支撐嵌入社會治理體系,正是要讓科技扮演其應有的角色,不僅從實驗室走到工廠企業,而且走入人民群眾的生活;正是要讓科技回到其本位的價值,不僅在世界科技前沿舞臺上發光,而且要把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道路照亮。

  從制度實踐上看,由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必將釋放出空前的創造活力,甚至徹底改變某些陳舊的社會治理模式,讓社會治理向著精準化、便民化、高效化邁進。例如,浙江省發起並在全國推廣的「最多跑一次」智慧政務改革,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史無前例地提高了政府服務質量。(28)某些基層政府推行的「網格化治理」,同樣是將網際網路、大數據與社會治理相融合的典範。又如,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機器人護工在定點醫院的試用、專家遠程會診和技術支持、利用網際網路直播平臺召集會議等,均是科技助益疫情防控最直接的體現。這些例證足以表明,科技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最有活力、最富時代氣息的現代化手段。

  七、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

  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裡,社會治理概念往往等同於基層社會治理,即鄉村、城市社區層面的治理,黨中央和政府文件經常提及的也是「鄉村治理體系」(29)「城鄉基層治理體系」(30)「城鄉社區治理體系」(31)等。黨的十九大以來,社會治理實踐和理論探索不斷深入發展,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題、新話語躍然紙上,社會治理的內涵從基層延伸至縣域、市域、省域。按照我國目前的省(***、直轄市)、市(地、州)、縣(區)、鄉鎮的行政區劃,治理領域存在著省域治理、市域治理、縣域治理、鄉鎮基層治理等不同層級。省域、市域、縣域治理均屬於地方治理範疇,市域治理介於省域治理與縣域治理之間,具有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在國家治理布局中,市域治理是最容易被忽視的環節,也是最容易潛藏問題的方面。在我國,省與縣之間的城市(即地級市),一般都有上百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人口,且流動人口比較多,城鄉接合部人口結構複雜,治安問題、民生問題、城建城管問題交織在一起,治理難度大、影響大,極易發生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因此,市域治理事關國家治理頂層設計落實落地,事關地方(區域)一方和諧穩定發展,是新時代社會治理的「牛鼻子」;市域治理的效能,對上關乎省域治理,對下關乎縣域治理,決定著地方治理的成敗。「市域治理」的內容豐富,包括經濟治理、政治治理、社會治理、文化治理、環境治理等,社會治理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對其他領域治理起到基礎性、保障性、關鍵性作用。2018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市域社會治理」概念,並在部分城市開展「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試點,體現了對國家治理、地方治理、基層治理關係的科學認識,對市域治理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市域社會治理現實問題的實際考量。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認可了這個概念,並把「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作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寫進《決定》。自此,「市域社會治理」就成為具有現實意義、制度價值和中國特色的概念,正式進入我國治理實踐的場域和治理理論的視野。當然,提出「市域社會治理」並不意味著忽視基層社會治理,而是要在市域範圍內統籌推進城市治理、縣域治理和城鄉基層社會治理。各方面的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大量的社會矛盾發生在基層,城鄉基層治理依然是社會治理的重中之重。然而,只有布好市域社會治理這盤棋,統籌全盤、謀準大局、精準施策,才能找到破解基層治理難題的門道,理順城鄉基層聯動治理的思路,有效防止社會矛盾外溢,在更高站位上把城鄉基層治理問題解決好,在更高水平上實現省域、市域、縣域、基層社會治理的同步現代化。

  八、優化基層社會治理格局

  城鄉基層是社會治理的起點和重心,優化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2018年,在紀念毛澤東同志批示學習推廣「楓橋經驗」55周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群防群治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是楓橋創造的基層治理經驗。要結合新的形勢推廣「楓橋經驗」,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決定》不僅明確提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而且把「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作為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制度予以設計和部署,要求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決定》關於基層社會治理格局的制度安排有諸多創新。

  第一,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經驗擴大到城市社區。「三治結合」原本是鄉村治理的實踐創新,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標識性創新成果。《決定》把「三治結合」由鄉村向城區延伸和拓展有其客觀必然性。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快速形成、社會現代化進程加快推進、網絡信息技術廣泛運用,產業一體化、城鄉一體化的格局正在形成,在發達地區已經形成統一的城市化格局,這為「三治結合」在市域治理中的運用和拓展創造了客觀條件和必要前提。「三治結合」由鄉村向市域的延伸和拓展也有其可行性。「三治結合」是一套基層社會治理的機制和方法,體現了基層社會治理的一般規律,而城市社區也是基層,具有基層社會固有的特點和共同的問題,在城市社區推廣「三治結合」是可欲和可行的。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大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自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12月同步修改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把握住村民自治與市民自治的共同規律,充分體現出基層群眾自治的普遍原則,也表明了城鄉基層自治具有可類比、可互鑑、可同步的特徵。至於法治、德治在城鄉更是具有共同性。

  第二,推進城鄉社會治理一體化。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社會治理長期處於城鄉二元結構中,實施不同的治理模式。而在農村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城市群崛起的大背景下,貫通鄉村治理與城區治理,創造市域治理格局下鄉村治理和城市社區治理普適的新時代治理模式,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關於城鄉社區治理的綱領性文件,也是統籌城鄉治理的標誌性文件。它明確指出「城鄉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城鄉社區治理目標是「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和諧有序、綠色文明、創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園」。《決定》統籌城鄉基層治理,把城市社區治理和農村社區治理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以城帶鄉,以鄉促城,推動城鄉社區治理協同發展,把城鄉一體化的時代邏輯納入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制度邏輯中,顯示出我國社會治理在理念和制度上的與時俱進。

  第三,豐富「三治」內容,優化「三治結合」邏輯。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精華,寫進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三者結合的功能和優勢在於,「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32)從法理層面,可以說:「以自治增添活力、以法治定分止爭、以德治春風化雨。……自治以其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而凝聚共識、實施共治;法治以其規則剛性、程序透明、準則有效而定分止爭、懲惡揚善;德治以其核心價值、公序良俗、社會賢達而弘揚正氣、引領風尚。」(33)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在邏輯上如何排序,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理論界曾有過「德治、法治、自治」和「法治、自治、德治」不同排序方法的討論。(34)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其確定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這一排序法體現的是「民主治理、依法治理、以德治理」現代治理邏輯,反映的是「以民主為根本,以法治為保障,以德治為依託」的基層治理特徵,表達了新時代基層治理新格局中的辯證思維和社會現代化進程中的治理法理。

  九、涵養社會治理核心價值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是經濟改革、政治發展、社會和諧、文明進步、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精神堡壘,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壓艙石」。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第一次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大命題和戰略任務。(35)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首次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作出了簡明凝練,提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12個概念,把涉及國家、社會、公民的價值要求融貫為一體,集中表達了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個人的價值準則,把社會主義本質要求、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世界文明有益成果凝練為一體,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根本性質、基本特徵和實踐要求。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制度體系和治理實踐,是我國國家治理的顯著特色和時代創新。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這三個文件明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重點任務、基本要求。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將「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憲法,生動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交融相契。《決定》再次提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指明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涵養之用。

  更進一步說,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培育和弘揚核心價值觀,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是社會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歷史和現實都表明,構建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核心價值觀,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國家長治久安。」(36)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體系,貫徹到社會治理全過程各方面,必將校準社會治理的價值導向,有利於引導人們尊德守禮、崇德向善、積善成德,形成向好、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有利於培育人們理性平和、自尊自信、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形成誠信友善、和諧包容的社會風氣;有利於樹立正確的價值標準,使人們明是非、辨榮辱、分美醜,自覺抵制見利忘義、唯利是圖、制假造假、以次充好、欺詐失信、違法亂紀;有利於弘揚崇高的法治精神使人們講正氣、行正義,自覺做到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守約;有利於定分止爭、懲惡揚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激發社會活力;還有利於守護公序良俗,將其內化於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規章等在內的社會規範體系中,鞏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思想道德和行為規範基礎。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方位深層次融入社會治理,就是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社會主義制度文明相對接,就是把社會主義文化優勢與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相聚合,必將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大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動力,推進文明社區、文明社會、文明中國建設。

  十、堅持「四維治理」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科學總結和反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社會治理領域的經驗教訓,緊密結合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新形勢新任務,原創性地提出「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社會治理模式,並使其不斷深化和拓展,理論界將其稱為「四維治理」模式。習近平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不僅反覆強調了要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的治理模式,而且深刻闡述了「四維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方略的科學內涵和重要意義。「四維治理」是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主要標誌,是社會治理能力的集中體現,充分體現了新時代社會主義治理理論和方法論的創新。

  系統治理,是系統思維在治理領域的體現,強調社會治理的動態性、關聯性、協同性,要求社會治理系統既與其他系統相協調又自身良性運轉。一方面,要把社會治理置於國家治理系統中,統籌社會治理與政黨治理、政府治理、軍隊治理、經濟治理、環境治理、網絡治理、全球治理等各領域治理,既要深刻認識到社會治理關係國家安全、軍事安全、網絡安全、政治安全、全球安全各個方面,又要在社會治理中處理好黨委與政府、政府與市場、發展與安全、社會與自然等關係。另一方面,要把社會治理視為協同共建的系統,實現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多元共治,形成「政府治理、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發揮好各級黨委領導核心作用,人大民主集中作用,政府行政主導作用,政協民主協商作用,監察機關監督制約作用,司法機關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作用,各種社會力量發揮自治、互律、協同作用,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形成合理的治理格局和強大的治理合力。

  依法治理,就是要重視法治在社會治理中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凝聚社會共識、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增強社會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要堅決摒棄「穩定就是搞定、擺平就是水平」的人治思維、「花錢買平安」「辦事找官員」「信訪不信法」的行政思維,積極培育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維,構建全民尊法守法、風清氣正、公正良善的法治社會。依法治理是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關鍵,基層和市域法治水平正是社會治理能力的標杆,法治對社會治理而言既是重要保障,也是基本治理方式。

  綜合治理,就是要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綜合運用法律、黨規、紀律等制度性規則和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非制度性規則,更好地規範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係、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使社會既安定有序又充滿活力。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黨中央就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念,實施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熟經驗的基礎上,作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綜合治理」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和顯著優勢的治理方式,它強調政治、法律、經濟、行政、教育、文化等多部門聯合行動,打擊、防範、教育、管理、改造等多手段綜合運用,實現全面、高效、有序的社會治理。從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發展到社會治理的綜合治理,現在進一步發展為國家治理領域的綜合治理,體現了黨和人民對治理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和拓展。

  源頭治理,就是要抓住問題、矛盾、糾紛產生的源頭和根本,將其解決在萌芽、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激化為對抗性矛盾之前,強調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源頭,是一切問題產生的根源,源頭治理是防患於未然、以問題為導向的治本之策。建立健全源頭治理機制,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矛盾糾紛,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防微杜漸,儘可能避免社會矛盾碰頭疊加、蔓延升級,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風險,努力減少社會治理的成本,提高社會治理的效果。

  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切中治理問題的本質、要害和關鍵,是我國社會治理尤其是基層治理經驗的科學總結和理論凝練。「四維治理」原初是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新模式,《決定》將其提升為國家治理的新理念新模式,並將其提升到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層面,使之成為國家治理理念的重要方面、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要求、國家治理制度的基本組成,成為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科學模式。這表明,「四維治理」已不是四種治理方式的簡單組合,而是融合為具有標誌性、全局性、引領性的治理範式。這也表明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在實踐上的統一性。

  總之,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戰略任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也必將是一次偉大的歷史變遷。新時代中國的社會治理是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大邏輯中展開的,是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徵程中進步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為我國社會治理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提供了新契機,《決定》不僅是指導新時代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理論體系建設的綱領,而且是富含社會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馬克思主義文獻。它打開了通向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大門,激活了社會治理研究新的理論增長點和學術生命力,值得我們深入學習、深刻領會、深沉思考。正是在當代馬克思主義國家與社會學說的照耀下,在新時代社會基本矛盾發生深刻變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形成了對社會治理的科學定位,即「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以人民為中心」是社會治理的總理念,「和諧社會」「平安中國」是社會治理的總目標,「打造社會治理共同體」是社會治理的總布局。我們要達成總目標、實現總布局,就必須夯實社會建設的制度基礎、完善社會治理的制度體系,抓住市域社會治理這個難點和基層社會治理這個重點共同發力,同時為社會治理注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精氣,使社會既安定有序又充滿活力。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維治理」,即「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是馬克思主義辯證法與科學思維在社會治理領域的映射,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範式的發展創新。新時代社會治理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仍在進行時,我們有理由期待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偉大進程中展示出更強大的生命力。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0頁。

  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8~37頁。

  ③參見張洋:《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 全面深入做好新時代政法各項工作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人民日報》2019年1月17日。

  ④張洋:《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重要講話 強調提高防控能力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大局穩定》,《人民日報》2019年1月22日。

  ⑤《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0頁。

  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於社會主義社會建設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頁。

  ⑦《習近平在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 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加強和創新特大城市社會治理》,《人民日報》2014年3月6日。

  ⑧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4年9月22日。

  ⑨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頁。

  ⑩《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人民日報》2006年10月19日。

  (11)習近平:《緊緊圍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學習宣傳黨的十八大精神》(2012年11月17日),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79頁。

  (12)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頁。

  (13)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頁。

  (14)彭波:《習近平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 順應人民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 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人民日報》2013年1月8日。

  (15)陳菲、蔡擁軍:《習近平就公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 不斷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水平 努力建設平安中國》,《人民日報》2015年9月24日。

  (16)《習近平就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強調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 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人民日報》2016年10月13日。

  (17)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頁。

  (18)霍小光:《習近平在浙江調研時強調 幹在實處永無止境走在前列要謀新篇》,《人民日報》2015年5月28日。

  (19)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頁。

  (20)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頁。

  (21)(漢)荀悅:《前漢記》卷十;(宋)司馬光編著:《資治通鑑》(第2冊)卷十八,中華書局1956年版,第608頁。

  (22)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9頁。

  (23)習近平:《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8年12月18日),《人民日報》2018年12月19日。

  (24)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7~38頁。

  (25)習近平:《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4年9月22日。

  (26)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頁。

  (27)《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9年10月31日),載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頁。

  (28)參見鬱建興:《超越政府中心主義治理邏輯如何可能——基於「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經驗》,《政治學研究》2019年第2期。

  (29)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頁。

  (30)《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載本書編寫組編著:《〈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頁。

  (3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頁。

  (32)《中辦國辦印發〈指導意見〉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人民日報》2019年6月24日。

  (33)張文顯:《「三治融合」的桐鄉經驗具有獨立價值》,《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34)參見郭曄:《新時代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法理思辨》,《治理研究》2019年第2期。

  (35)參見《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人民日報》2006年10月19日。

  (36)《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 把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凝魂聚氣強基固本的基礎工程》,《人民日報》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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