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產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蚌埠市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龍子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1.2.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政府統一領導和區安委會組織協調下,李樓鄉、各街道(中心)、社區和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1.2.3 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1.2.4 科學決策,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2.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1.3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龍子湖區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級別分為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Ⅲ級為最高響應級別。
1.3.1較大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區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3.2 一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4.1 我區行政轄區範圍內發生的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危及(含涉險)1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4.2 李樓鄉、各街道(中心)、社區及行業(部門)應對處置能力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災難。
1.4.3 區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 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協調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Ⅳ級)及以上級別突發生產安全事故後,立即成立龍子湖區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區長或區長委託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長;區政府政府辦主任、區應急局局長、事發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事發鄉、各街道(中心)政府、社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長,成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負責組織指揮並實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的實際情況,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專業處置組進行現場處置。
2.2 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2.2.1 統一協調指揮龍子湖區區屬鄉、各街道(中心)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各行業(部門)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決策應急救援重大事項。
2.2.2 組織、指揮並實施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2.3 統一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救援力量和資源。
2.3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組成及職責
2.3.1 區政府辦: 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2 區應急局: 指導、監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的聯繫工作;依法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災難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2.3.3 區監察委員會: 監督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參與責任事故調查,督促和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2.3.4 區公安分局:負責做好現場治安警戒,疏散現場群眾,依法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控制、查處工作;社區**工作。
2.3.5 區住建交通局、龍子湖區交警一大隊、負責維護現場及周邊交通秩序,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控制、查處工作。
2.3.6 區消防大隊: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3.7 區總工會: 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做好傷亡人員家屬或受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2.3.8 區經信委:負責協調有關電信運營公司,電力公司保障應急救援的通訊暢通和災後通訊設施的恢復工作; 保障緊急救助電力供應,保障受損電力設施的恢復。保證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的電力保障和電力設施恢復工作。
2.3.9 區住建交通局: 負責各類應急物資、搶險救援人員及災民疏散的運輸工作;在我區所管養的公路範圍內,對阻礙應急救援的公路,負責組織力量及時搶險,確保暢通;參加公路建設工程活動中生產安全事故、自然原因引發公路災難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建築、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氣事故災難的搶險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災後恢復重建工程設計施工監管等工作。
2.3.10 區國土分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中涉及地質災害的原因,影響範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災情。
2.3.11 區衛健委: 負責組織調配急救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災區疫情監測預警;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生活飲用水等。
2.3.12 區市場監管局: 負責對事故災難現場的特種設備進行監測,提供技術和材料支持;負責協調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產品的質量技術監督檢查。
2.3.13 區民政局: 負責因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困難的災民生活救助,指導災民轉移安置,妥善處理好災難中死亡人員遺體工作。
2.3.14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監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協助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參與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2.3.15 區城管局: 負責響應指揮部提供事故地區城市基礎設施情況及其他相關的救災工作。
2.3.16 區環境監察大隊: 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進行環境監測,調查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汙染情況,提出具體解決汙染措施的建議。
2.3.17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2.3.18 區教體局:負責指導轉移受災學校師生員工,做好災後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
2.3.19其他有關單位根據自身職責,在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4 李樓鄉、各街道(中心)、社區服務中心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李樓鄉、各街道(中心)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要按照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災難信息。應急響應時,組織轄區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先期處置。
2.5 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本預案制訂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災難信息。應急響應時,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先期處置。
2.6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履行責任主體職責,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的要求制訂本單位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監管部門備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組織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災難信息。應急響應時,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先期處置。
2.7 事故工作組的建立及職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的實際情況,區應急指揮部主要下設以下工作組進行現場處置:
2.7.1 綜合協調組:
組長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區應急局
成員單位: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做好事故災難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及時傳達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協調各專業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協調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
2.7.2 應急救援組:
組長單位:區應急局、事發行業主管部門
成員單位: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區有關單位、工程建築公司、各專業應急隊、事故災難發生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搶險救援方案,報區應急指揮部審定後實施,制定並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範措施。統一指揮施救隊伍,迅速開展現場搶險,傷員救治和轉運工作。
2.7.3 安全保衛組:
組長單位:區公安分局、屬地政府
成員單位:區民政局等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群眾的防護指導,引導群眾有序撤離到安全區域,組織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維護安全區域內的穩定和治安;迅速對事故災難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實行交通管制、禁止無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維護事故災難現場秩序,保障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部工作的正常開展。
2.7.4 醫療救護組:
組長單位:區衛健委
成員單位:轄區醫療機構等
主要職責:負責設立現場醫療急救站,對傷員進行現場分類和急救處理,並及時轉送到醫院救治,對現場救援人員進行醫療監護。
2.7.5 後勤保障組:
組長單位:區政府辦、鄉、各街道(中心)政府、社區服務中心
成員單位:區住建交通、住建、民政、城管等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設施、設備、物資及生活、醫藥等後勤保障。負責搶險救援的供電、供水和通訊暢通。
2.7.6 社會**組:
組長單位:區信訪局、屬地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區公安分局
成員單位:區應急局、區信訪局等
主要職責:負責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及傷亡人員善後事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消除不穩定因素。
2.7.7 輿論宣傳組:
組長單位: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區應急局
成員單位:屬地政府、區宣傳部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救援信息的統一發布,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保護措施的緊急公告,播放疏散詞,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7.8 環境影響處置組
組長單位:區環境監察大隊
成員單位:區住建交通局等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發生地的環境影響後期處置工作。為指揮部提供必要的天氣預報和環保信息。
2.7.9 專家技術組:
組長單位:區應急局
成 員:有關專家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專家為搶險救援和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3 預防預警
3.1 重大危險源管理
3.1.1 區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建立檔案;制定並完善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救援物資保障工作,建立應急專業技術人員聯繫制度,提供應急避難場所。
3.1.2 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相關知識技能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應急救援措施,掌握防護裝備和救援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應對突發性災害的應對能力;與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及有關部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制定保護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3.2 預警行動
鄉、各街道(中心)、社區服務中心及其安全生產相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同時按規定上報事故的情況,適時啟動本級預案。事態可能演化為一般事故災難時立即上報區政府。
3.3 預警級別和發布
預警級別分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較大級別發布**預警信號,一般級別發布藍色預警信號。
**預警由區政府報經上級批准後,按照上級要求發布。
藍色預警由區應急局報經區政府同意後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按照規定由市、省和國家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一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區應急局要及時報請區政府啟動Ⅳ級響應,並按照相關預案要求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當超出本級政府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突發事件時,由區應急局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 響應啟動程序
4.2.1 區應急局、各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後,視事故災難類型、性質及影響大小情況,向區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4.2.2 區政府同意啟動本應急響應後,相關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區政府成立區應急指揮部,並開展應急處置。
4.2.3 鄉、各街道(中心)、社區服務中心和各行業(部門)應急指揮部要接受區政府應急指揮部的領導。
4.3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響應程序
當鄉、各街道(中心)行政轄區和社區服務中心區域內發生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後,鄉、各街道(中心)、社區服務中心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一旦事態擴大難以控制或達到Ⅳ級以上響應時,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
4.4 行業響應程序
區各行業(部門)發生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後,各行業(部門)應首先啟動本行業(部門)的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一旦事態擴大難以控制或達到Ⅳ級以上響應時,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區政府應急局。
5 處置程序
5.1 信息報告和處理
5.1.1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事故災難發生地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5.1.2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至有關部門;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災難現場,組織事故災難救援。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超級上報事故災難情況。
5.1.3 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和應急救援辦公室接到Ⅳ級以上響應標準的事故報告後,按照《龍子湖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本預案進行處置。同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部門)按照職責迅速開展工作。
5.2 處置措施
事故災難發生後,根據現場指揮部門確定的救援方案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5.2.1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求助措施;
5.2.2 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2.3 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2.4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2.5 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5.2.6 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5.2.7 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5.2.8 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2.9 他必要措施。
5.3 應急擴大
區應急指揮部可以依法徵用本地區企業(個人)等社會救援力量參加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超過本區處置能力時,區級應急指揮部應向上級申請支援,必要時通過上級有關部門調集當地武警參加救援工作。
5.3.1 根據現場檢測數據和救援實施效果,發現現場險情有擴大發展趨勢,現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態難以控制時,區應急指揮部在繼續採取必要應急救援行動的同時,詳細說明事態變化情況並提出提高響應級別等相關應急救援工作建議。
5.3.2 區應急指揮部立即召集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急救援參加單位、有關專家、應急救援專門機構等研究採取緊急應對措施。必要時報請市應急救援機構和市政府決定,提高響應級別。
5.3.3 擴大應急後,區應急指揮部應立即採取提高現場指揮調度級別、增派專家趕赴現場、調整充實救援力量、加強現場監控等措施。
5.3.4 擴大應急後,區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救援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的領導下,立即落實應急響應各項事宜,加大應急信息分析處理力度,指導現場調整搶險方案。
5.4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準確,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信息發布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按國家、省和市政府的要求進行發布。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發布。
5.5 應急結束
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災難隱患消除,經應急指揮部確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人員撤離現場,區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地鄉(街道)、社區、行業部門和駐區大中型企業負責組織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災難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6.2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當地人民政府和社區服務中心負責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單位及人員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3 事故調查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按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區政府牽頭,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6.4 總結評估
應急響應和救援工作結束後,事發鄉(街)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行業部門和駐區大中型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災難原因,制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災難發生。事發鄉、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行業部門和駐區大中型企業要對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和總結並在1年內向區政府應急辦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接報和應急過程、搶救組織指揮、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各階段採取的主要措施、應急效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和建議。
7 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保障
區公安分局、消防、交警一大隊、醫療急救等隊伍是基本的應急救援隊伍,駐區部隊是應急救援的後備力量,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鄉、各街道、社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7.2 應急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災難責任單位承擔,事故災難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區政府協調解決。
7.3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健委要加強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按職責做好事故災難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準備和現場處置工作。
7.4 應急物資保障
鄉、各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要加強對應急儲備物資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7.5 交通運輸保障
區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的組織、實施。要及時為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應急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6 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聯絡各電信運營商保障事故災難救援通信暢通。
7.7 救援裝備保障
鄉、各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各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配備應急裝備和設施。各相關單位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強應急裝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礦山、建築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特種設備的配置。
7.8 社會動員保障
鄉、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教育
鄉、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和區有關部門組織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學習宣傳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鄉、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結合實際,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的教育,提高全區人民的危機意識。企業與所在地鄉、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知識。新聞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8.2 培訓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搞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8.3 演練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各專業應急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後應急及時進行總結。
8.4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 附則
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本預案由龍子湖區應急局負責適時修訂,並報區政府批准後發布。
本預案由龍子湖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