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海南省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在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發生較大事故,超出事發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的,或者跨市縣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應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請求,或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4)需要省政府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本預案適用範圍之外的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預案應對處置,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指導。
1.3.1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專家的參與作用。提高全社會的安全防範意識,建立健全社會各方支持、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的應急工作機制。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實行政府首長負責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預案的要求,制定、修訂本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協助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本單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與所在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3)依靠科技,規範管理。採用先進技術,發揮專家作用,科學合理決策。積極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運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處置能力。依法規範應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4)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事發地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職能部門應與市縣政府密切配合,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政府直接組織指揮。
(5)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根據事故類型,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導、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聯防聯控,建立健全協同聯動機制。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以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備、預案編制、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為重點,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工作。
1.5 預案體系
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及相關現場應急方案組成。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在省政府領導下,按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要求,事故發生後設立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和協調工作。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由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指揮機構、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現場救援指揮部、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組成。
省政府為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領導、組織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省安委會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防、應急救援及應急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並實施相關應急預案。
省安全監管局作為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協調機構,承擔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協調工作。
各相關部門及其專業指揮機構為省政府相關部門及其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現場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按應急響應的級別和職責,成立由事發地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為主、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急專家參加的現場救援指揮部,指揮現場救援工作。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搶險、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省應急辦及省安全監管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隊伍、各行業和部門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社會力量及志願者隊伍。必要時包括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單位自救和政府實施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建立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基本物資儲備和職工應急能力培訓及應急演練等準備工作。
2.2 指揮部組成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省長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另有規定的除外),省政府協助聯繫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有關部門及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政府、省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及有關應急專家參加的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由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指定當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任指揮長。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成員包括: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司法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商務廳、省林業廳、省農業廳、省旅遊委、省總工會、省安全監管局、省質監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武警海南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國家能源局海南業務辦公室、海南電網公司、粵海鐵路責任有限公司以及事故發生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單位主要負責人。
2.3 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聯繫;決定預警及應急響應級別;決定啟動省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響應程序及終止應急救援行動;做好省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力量參加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加強與省應急辦的聯繫;組織、協調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與救援;承擔指揮部會議的召集、文件起草與辦理;做好有關防災信息傳達、收集、分析與報送;加強應急救援專家和應急預案的管理;做好文書資料整理與歸檔等工作;完成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省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其專項應急預案具體負責相應類別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2.4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相關專項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向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收、處理和上報,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調度和統計分析工作;依據有關規定,根據省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辦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活動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助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安全生產應急資源;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和演練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
省委宣傳部:提出新聞發布、報導工作的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報導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導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網際網路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負責記者在事件現場的採訪管理、服務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
省國資委:參與國有資產出資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國有資產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參與國有資產出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省旅遊委: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旅遊行業,包括旅遊景區、星級飯店、旅行社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其他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及時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組織、指導事發地的社會治安管理和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工作經費。
省商務廳:參與商貿流通行業、加油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工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參與石油天然氣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協調通信、信息網絡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協調所轄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指導、協調中小學、幼兒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教育課程和課時等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省生態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環境汙染、放射性物質輻射汙染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全省經營性水路運輸(除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和經營性港口(除海事、安監等部門職責範圍外)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水陸交通運輸保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機械、救援器材等設備。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組織、協調海洋與漁業、漁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漁業船舶開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漁船搜救(救助)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組織、協調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並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省水務廳: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庫的水情、險情及洩洪等信息;參與組織協調水庫運行、水利工程建設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責協調各市縣文體局對文化娛樂場所、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配合省委宣傳部做好各類新聞媒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導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全省科研院所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並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省總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等有關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參與醫療衛生系統安全事故和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並為地方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協調、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應急檢測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承擔事故災難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民航海南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組織應急物資航空運輸,保障空中運輸通道暢通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電信運營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海南海事局:負責轄區內重大海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汙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船舶防臺、海上搜尋救助及海上交通事故、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火災事故的現場撲救和組織指揮;承擔重大生產安全等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武警海南省總隊: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災害事故時,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需要,負責調集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援助行動。
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協調農墾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海南電網公司: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鐵路交通、鐵路火災、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鐵路運輸保障。
國家在瓊重大建設項目的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在瓊的有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支持和配合時,省安委會負責協調。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訂、管理並實施相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應急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省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做好共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及衍生災害的各項保障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及時向省應急辦、省安全監管局及省直主管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情況,並在第一時間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有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救援工作,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提供有利的前期保障。
2.5 應急專家組
省安全監管局根據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組建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聘任,同時明確備用專家人選。應急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應急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2)參與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並對應急處置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等。
2.6 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協調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尤其是工業園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救援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後、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揮現場所有參與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省政府及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2.7 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主體責任,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配備應急物資,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控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等日常工作,並建立24小時人員值班制度。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並及時更新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資料庫,制訂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相關單位和企業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信息,應及時報告省安全監管局及省應急辦。
生產經營單位是危險源監控的責任主體,要完善監測網絡,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監控,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並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當地安全監管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全省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
3.2 信息報告
3.2.1 信息報告程序和時限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駐瓊和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省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駐瓊企業、省屬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省應急辦報告,同時抄報省安全監管局,事故情況應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安全監管局、省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有關監督檢查的資料,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省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2 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2.3 事故信息續報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補報、續報。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
3.3 預警行動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後,確定預警區域、影響範圍和應對方案,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由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預警發布權限規定,通過省突發事件信息發布中心等公共信息平臺,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災難發生。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響應級別,預警行動對應事故劃分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四個等級。根據事故趨勢分析和預測,對有可能啟動Ⅳ、Ⅲ、Ⅱ、Ⅰ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及時進行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全省各級、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機構要積極做好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預警工作。當突發事故災難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區域,事發地相關部門和機構要及時與毗鄰的縣級以上政府通報,同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災難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應對措施、諮詢電話等。
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通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和應急組織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要求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分析事故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並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災難嚴重情況及時提請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
全省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要積極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預防性檢查工作,有效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原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等級,分別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實施,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要求組織前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 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應急響應
4.2.1 先期處置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相關部門及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示,通報事故災難可能危害的相關區域,做好相應準備;
(6)及時向省應急辦和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救援支持請求。
4.2.2 應急決策
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和可控情況,做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還應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應急響應):
(1)對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要求,指令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給予支持,當國家啟動應急處置程序時,服從國家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並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3)及時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現場進行指導;
(4)發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令;
(5)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人赴事發地進行現場指揮;
(6)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應急救援物資參與救援,必要時請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救援支持;
(7)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8)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等。
4.2.3 現場指揮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並承擔以下職責:執行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迅速了解突發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報告;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中央駐瓊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八個應急救援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2)醫療衛生組:由衛生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衛組:由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後勤保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資、交通運輸、通信管理、電力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善後處理組: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事發地政府人員組成,負責受災群眾的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現場救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等工作;在宣傳部門組織下,制訂新聞報導方案,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信息等。
(7)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討和制訂,對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及時給予技術指導,協同現場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結束後的恢復計劃,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8)現場監測評估組:由安全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
4.2.4 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應急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救援現場需要做好協調、調集相應安全防護裝備等工作。
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建議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事故現場治安管理等工作。
4.2.5 社會動員
(1)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視情況需要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組織動員全省相關社會力量。
(2)必要時,向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3)超出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處置能力時,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省政府申請支援。
(4)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時,省政府向國務院或國務院安委會申請支援。
4.2.6 監測評估
當地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監測與評估工作:
(1)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汙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築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汙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監測。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監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向省應急辦和省安全監管局報告。
4.2.7 擴大應急響應
當事故態勢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救援指揮部應迅速向上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匯報事故現場情況,請求支援。並按程序請求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當事故災難需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者周邊省(市)應急力量支持,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應迅速通知省應急委員會,按程序辦理。
4.3 一般、較大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或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其制定的預案及時處置。省有關部門按事故災難類別予以協助和指導。
4.4 信息發布
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事項,在省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由事故發生地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堅持「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事故信息發布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並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現場救援指揮部和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後,現場救援指揮部向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提交結束現場應急處置的報告。經批准後,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後,相關部門和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準備。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縣政府或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傷亡人員撫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預防與控制,汙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災難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5.2 保險及社會救助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事發地市縣政府應當制定救濟方案,明確財政、民政、人保、衛生、教育等部門的救濟職責和受害人員申請救濟的程序,確保事故災難發生後,救濟工作及時到位。還應當制定事故災難法律援助方案,為受害人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索賠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臨時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省安全監管局歸檔,並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情況進行評估。根據事故災難時的檢測、鑑定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響應情況,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應急辦和省安全監管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要加快推進全省安全生產應急平臺建設,注重抓好全省各級應急平臺實戰功能的有效運用。建立和完善省安全生產應急平臺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省政府應急指揮平臺、省安委會其他成員單位應急平臺和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強化事故災難現場移動通訊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省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部門、本市縣相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省安委會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並做好向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有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6.2 隊伍保障
省公安消防總隊承擔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道路交通事故、城市燃氣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應急救援任務,協助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做好礦山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汙染的搶險救援工作。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等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專(兼)職救援隊伍。
省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指導、協調各自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全省各級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掌握全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況,指導、協調有關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必要時,請求駐瓊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持事故災難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3 物資裝備保障
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綜合性應急救援裝備保障建設;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省有關部門、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物資及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省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的緊急徵調。
6.4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受傷人員入院前急救、轉運和後續救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等。
6.6 生活與避難場所保障
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省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全省各級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確定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7 技術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及相關部門應建立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研發應急技術和裝備,加強應急技術儲備。
6.8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所需政府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在工作經費中列支應急處置工作專項經費,用於應急預案編制、事故調查以及安全生產培訓、預案演練、裝備工具購置等隊伍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9 公共設施保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水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事故現場公共設施水、電、油、氣的防範保護。組織工程搶險隊伍,確保水、電、油、氣在應急行動及應急結束後能夠正常運行。
6.10 社會動員保障
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丟失的,應給予補償。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提供物質、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6.11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1.1 公眾信息交流
(1)省安全監管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2)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負責本地、本系統應急工作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機防範意識。
(3)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村委會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知識。
6.11.2 培訓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綜合培訓。
(2)有關部門組織本行業、本系統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省安全監管局提供指導。
(3)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4)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各部門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6.11.3 演練
省安委會負責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本應急預案的演練。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工作。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6.12 監督檢查
省應急委員會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13 溝通與協作
省應急委員會和省安全監管局應建立與其他省(市)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的經常性聯繫,尤其是鄰近省(市)應急機構的聯繫,組織參加區域應急救援活動,開展區域間的應急交流與合作。
7附則
7.1 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給予有關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救援實踐的經驗教訓或出現的新情況和應急演練發現預案等存在的問題,省安全監管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省政府,經審定後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有關部門實施。
省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並報送省安委會備案。
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分別報省政府備案,並分別報送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
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7.3 名詞術語的定義
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對全省或者一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緊急事件。範圍包括:工礦商貿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建築工程、城市煤氣、天然氣管道等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包括民航機場、旅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特大交通運輸事故;包括供電、供油、供水和供氣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重特大事故等。
7.4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響應、等級分級標準
7.4.1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Ⅳ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市縣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
(5)省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啟動Ⅲ級響應: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啟動Ⅳ級響應: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7.4.2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等級分級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級別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分為四級。
一般(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重大(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特別重大(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預案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發布的《海南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瓊府辦〔2012〕158號)同時廢止。
本預案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