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在1985年頒布實施的,那時個人擁有的財產有限,而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然人的合法財產日益增多,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發生了新變化,因繼承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情形也越來越複雜,如何來處理遺產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編》,對現有的《繼承法》作了大量修改。一是擴大遺產範圍不再列舉具體的遺產類別;二是新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三是新增繼承人寬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恢復繼承權的制度;四是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擴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繼承;五是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六是新增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七是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八是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辦法、職責及權利等;九是明確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只能用於公益事業......
一、繼承編法律問答
1.什麼叫自然人遺囑繼承?
答: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2.什麼是自書遺囑?
答: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3.什麼是代書遺囑?
答: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4.什麼是列印遺囑?
答: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5.什麼是錄音錄像遺囑?
答: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什麼是口頭遺囑?
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什麼是公證遺囑?
答: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國家設立的公證處辦理。
8.自然人遺囑對見證人有何限制要求?
答: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9.遺囑可以撤回和變更嗎?
答: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10.什麼情形遺囑無效?
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11.公民在遺囑中能不能對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處分?
答: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人只能在遺囑中處分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如該房產屬於立遺囑人本人所有,則可以處分;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部分房產。
12.死者生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其父母在繼承中算一份還是兩份?
答:該情況屬於法定繼承。死者父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死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死者財產,父、母各佔一份。
13.公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訂立遺囑?
答: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
14.未成年人能不能立遺囑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
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未成年人符合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例外情況是,如果未成年人年滿十六周歲,並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遺囑。
15.兒子虐待父親喪失繼承權,後來悔過獲得原諒,能繼承他父親的財產嗎?
答: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但其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16.繼承人不想繼承遺產該怎麼做?
答: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7.遺囑人立了好幾份遺囑,內容不一樣,以哪份遺囑為準?
答:遺囑人立有好幾份遺囑,內容不一樣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18.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其生前也沒有表示要將財產贈與他人,他的財產將如何處置?
答: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19.繼承人在繼承財產時,如何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
答: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同時,也應當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可以自願償還。
20.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誰暫時管理遺產?
答: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1.侄孫女有無代位繼承權?
答:沒有。《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繼承權,該規定僅限於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同於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有代位繼承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2.民間父債子還、父債子不還兩種說法哪個正確?
答: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是否有繼承權?
答: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24.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可以不用清償債務?
答: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5.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大於其的遺產價值時,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有無繼承權?
答: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26.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否優先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
答: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的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7.受遺贈人在知道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後主張繼承權,能否成立?
答: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8.胎兒有繼承權嗎?
答: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9.房產等不宜分割的遺產如何分割?
答: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30.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取得的遺產是否可以贈與再婚配偶?
答:可以。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二、繼承編案例簡析
1.父子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遇難,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繼承時怎麼確定死亡的先後順序從而決定繼承的順序。
答:如果,兒子再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推定兒子先死亡。如果父子倆都有其他繼承人,那麼推定父親先死亡。本案中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情況,因此尚有待進一步明確事實。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均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上述情況下,推定父親先死亡。」
2.甲在交通事故中被困駕駛室,危在旦夕。甲在車上司機和售票員見證下口述了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是否有效?
答:遺囑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所以,如果甲脫離了危險,應當儘快自己書寫遺囑或者通過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
3.張三不盡贍養義務,遺棄七十多歲的老母親導致其凍傷致殘,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喪失繼承權。經批評教育張三悔悟接回母親,後來其母在訂立遺囑時將其列為繼承人,張母去世後張三到底能不能繼承遺產?
答:張三可以繼承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如果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張三悔改接回母親,其母將他列為繼承人已表明寬恕了張三之前的行為。只要張母訂立的遺囑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法律尊重公民對財產的處分權。
4.張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親去世,未立遺囑,2015年母親去世前,在兩位好友的見證下,以錄像方式立下遺囑,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間張某一直盡心照料,決定把一套房產留給張某,存款12萬元則留給張某的兩個姐姐。張某的兩個姐姐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並非有效遺囑,父母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繼承法》並未明確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民法典》對錄像、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現行《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錄像、列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補充,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5.李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後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義務。於是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答: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
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
6.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車禍身亡,其遺產包括存放在倉庫裡的數噸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後事期間,其父母和妻子就遺產劃分產生分歧,倉庫內的海鮮無人管理,腐爛大半,損失慘重。
答:《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需求,利於社會穩定。
隨著人民群眾日益富起來,其去世後留下的遺產類型、數量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通過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從而讓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有效解決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端。
7.老張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無兒無女,也沒有可以託付晚年的親戚朋友。在此情況下,老張決定同某養老院籤訂協議,由養老院負責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後財產全部留給養老院,這種做法是否可行?
答:《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籤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是現行《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制度。《民法典》擴大扶養人範圍,一方面反映出我國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老年人自身意願的尊重,以及法律對實現「老有所養」目標的積極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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