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信: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15 中財網

*ST博信: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等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公告

時間:2020年12月14日 16:55:51&nbsp中財網

原標題:

*ST博信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等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公告

證券代碼:600083 證券簡稱:

*ST博信

公告編號:2020-100

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

讓部分債權等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博信

股份」)於2020年12月1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等事項的的監管工作函》(上證公函【2020】2662號)

(以下簡稱「問詢函」),根據《問詢函》的要求,公司高度重視,認真進行了

核查和落實,公司對《問詢函》中所列問題已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回復,

現將回復內容公告如下:

問題一、根據公告,本次擬轉讓應收款項均由2018年度經營日常業務產生,

主要為向債務人銷售商品或購買設備退款形成的逾期應收款項。請公司核實並

說明:(1)上述應收款項的業務背景、與公司關聯關係、帳齡、逾期情況、欠

款方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2)2018年度和2019年度對上述應收款項計提壞

帳準備的依據,金額的準確性及合理性。請會計師發表意見。

一、上述應收款項的業務背景、與公司關聯關係、帳齡、逾期情況、欠款

方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

回覆:

本次擬轉讓的債權全部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博信智通(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博信智通」)的應收款項,明細如下:(1)應收帳款-應收天津市

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盛源」)11,891.68萬元;(2)應收

帳款-應收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順久恆」)

775.744萬元;(3)其他應收款-應收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

航思」)2,020萬元。

(一)應收吉盛源11,891.68萬元

1.交易背景

博信智通與吉盛源分別於2018年3月9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

月20日籤訂二份《供銷合同》及一份《補充協議》,約定了博信智通向吉盛源

銷售電子產品。根據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博信智通共向吉盛源銷售價值

407,576,000.00元電子產品,吉盛源向博信智通支付貨款本金288,659,200.00

元,尚欠貨款本金118,916,800.00元。

博信智通於2018年6月1日與李愛亮(天順久恆股東)、董麗麗籤訂了《抵

押擔保合同》,後者以其坐落於天津市河西區圍堤道100號201的房屋(不動產

權證號:津(2018)河西區不動產權第1010915號),為債務人吉盛源提供抵押

擔保,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約

定的應付貨款總額、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

和抵押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

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2018年9月5日的津(2018)河西區不動

產證明第4007074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如下內容:抵押權利人:博信智通

(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債權數額:人民幣68,916,800.00元;抵押面積:

828.32平方米;債務履行期限: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1日;宗地號:

0610-(06)-026-02義字6117-8。

博信智通於2018年6月1日與劉天文(吉盛源當時實控人)、陳朝鳳籤訂

了《抵押擔保合同》,後者以其坐落於天津市河西區圍堤道100號101的房屋(不

動產權證號:津(2018)河西區不動產權第1010923號),為債務人吉盛源提供

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

於約定的應付貨款總額、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

債權和抵押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

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2018年9月5日的津(2018)河西區

不動產證明第4007075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如下內容:抵押權利人:博信

智通(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債權數額:人民幣50,000,000.00元;抵押面

積:711.21平方米;債務履行期限: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1日;宗

地號:0610-(06)-026-02義字6117-8。

博信智通於2018年6月1日與海南隆泰和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籤訂了《抵押

擔保合同》,擔保人以其坐落於海南省澄邁縣金江鎮太平合堀朗地段的地號

1104020016、1105010037、1106010016號的三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使用權面

積合計為501660.33㎡,土地使用權證號:太平國用(2017)第0020號、太平

國用(2017)第0021號、太平國用(2017)第0022號,為債務人吉盛源提供抵

押擔保,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

約定的應付貨款總額、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

權和抵押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

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三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情況如下:(1)

2018年11月12日的瓊(2018)澄邁縣不動產證明第0008041號《不動產登記

證明》載明如下內容:抵押權利人:博信智通(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債權

數額:人民幣1310.64萬元;抵押面積:102249.96平方米;債務履行期限:2018

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日;(2)2018年11月12日的瓊(2018)澄邁

縣不動產證明第0008042號《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如下內容:抵押權利人:博

信智通(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債權數額:人民幣1242.99萬元;抵押面積:

96972.71平方米;債務履行期限: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日;(3)

2018年11月12日的瓊(2018)澄邁縣不動產證明第0008043號《不動產登記

證明》載明如下內容:抵押權利人:博信智通(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擔保債權

數額:人民幣3876.65萬元;抵押面積:302437.66平方米;債務履行期限:2018

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日。

博信智通聘請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律師於2019年6月

13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支付所欠貨款

本金118,916,8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每天萬分

之五計算的違約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出具[(2019)津02

民初473號]《受理通知書》。目前,本案已經過兩次庭審,等待判決中。

對於本案勝訴前景,博信智通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2020

年11月8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201101號)中判斷:「貴司

所提交的《供銷合同》、《採購訂單》、《歐瑞特物流送貨清單》、《科捷物流

有限公司送貨單》、

寧波銀行

網上銀行交易憑證電子回單、《情況說明》、《抵

押擔保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等證據顯示,雙方的交易事實基本

清晰,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拖欠到貴司的貨款事實基本清晰,貴司與

抵押擔保人所籤訂的《抵押擔保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基本清晰,抵押擔保人應以

抵押物對債務人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債務在抵押擔保的範圍內承

擔連帶責任事實基本清晰。因此,在沒有其他反證的情況下,本所律師傾向性認

為本案勝訴的概率大」。

2.與公司關聯關係、帳齡、逾期情況

吉盛源與博信股份及博信智通無任何關聯關係,截至目前上述應收帳款帳齡

2-3年,已逾期2-3年。

3.欠款方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

目前博信智通及法院均無法與吉盛源取得聯繫,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多項法律文書均以公告形式送達。庭審過程中,吉盛源

未出庭應訴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二)應收天順久恆775.744萬元

1.交易背景

博信智通與天順久恆分別於2018年2月23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

6月25日籤訂了二份《供銷合同》及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博信智通向天順久恆

銷售電子產品。從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博信智通向天順久恆供

貨了總值488,146,440.00元的電子產品,天順久恆尚欠博信智通貨款本金人民

幣7,757,440.00元。

博信智通聘請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律師於2019年5月

16日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順久恆、深圳前海元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李愛亮支付所欠貨款本金及自2018年8月18日至實際清償日為止

的每日萬分之五違約金。對於本案勝訴前景情況,博信智通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

(廣州)律師事務所2020年11月8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

201103號)中判斷:「貴司所提交的《供銷合同》、《關於供銷合同之補充協

議》、《採購訂單》、《

寧波銀行

網上銀行交易憑證電子回單》、《科捷物流有

限公司送貨單》、《情況說明》等證據顯示,雙方的交易過程事實基本清晰。天

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拖欠貴司貨款事實基本清晰。因此,在沒有

其他反證的情況下,本所律師傾向性認為本案勝訴的概率大,但難以追究深圳前

海元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李愛亮兩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

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與公司關聯關係、帳齡、逾期情況

天順久恆與博信股份及博信智通無任何關聯關係,截至目前上述應收帳款帳

齡2-3年,已逾期2-3年。

3.欠款方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

根據博信智通及本案代理律師了解到的情況,天順久恆目前已停止經營,且

暫未發現有其他可查封或凍結的財產。

(三)應收天津航思2,020萬元

1.交易背景

博信智通與天津航思分別於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8日、2018

年6月29日籤訂三份《產品採購框架合同》,博信智通向天津航思訂貨NB模組

GPS成品(終端型號:ME3616)20萬臺,採購單價540元,合計金額1.08億元。

並分別於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6月29日籤訂了《採

購訂單》,2018年6月22日,博信智通向天津航思轉帳支付2,700萬元貨款,

並於同月自天津航思陸續提走20萬臺標的產品。後因行業客戶需要,需對產品

進行退庫升級,博信智通與天津航思籤訂了三份《退貨協議》,約定退還全部

20萬臺標的產品,雙方之前約定的三份《產品採購框架合同》自動解除(即合

同不再履行),天津航思對產品完成退庫升級後,如雙方繼續合作則另行籤訂合

同。2018年8月6日,天津航思向博信智通出具《收貨通知函》,確認已收到

退回的全部20萬臺產品。2018年9月,天津航思通過轉帳方式陸續向博信智通

退回貨款680萬元,尚有2,020萬元未退還。

博信智通聘請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律師於2019年5月

6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津航思返還貨款本金2,020萬

元並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2020年1月2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津03民初35號民

事判決書,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博信智通的訴訟請求。2020年1月13日,博信

智通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1月2日,天津市高級人民

法院作出了(2020)津民終10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本案再審勝訴前景,博信智通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

2020年11月8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201102號)中判斷:

「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兩審判決結果是錯誤的,該判決無視天津航思科技有限

公司收款事實與現有的法律規定,理由如下:(1)兩審法院查明了貴司在2018

年6月22日向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轉款2,700萬元,即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

司收款2,700萬元事實清楚。(2)本案無論何種情形,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

都應該退還全部貨款。如合同成立,雙方合意解除,法院應遵從雙方約定判決天

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全部貨款。如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天津航思

科技有限公司無任何合法依據繼續持有2,700萬元,法院應依法律規定判決天津

航思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全部貨款。(3)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經多次公告和通

知都沒出庭,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本案卻恰恰相反,兩審法院違背舉證責

任規則,錯誤將責任的不利後果推定由貴司承擔,違背中立原則和公平公正原則。

(4)兩審的判決結果對貴司不利,再審改判有一定的難度,但本案法律依據有

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予以支持,貴司的再訴理由比較

充分合理,在沒有其他反證的情況下,本所律師傾向性認為再審改判貴司勝訴的

概率大」。

2.與公司關聯關係、帳齡、逾期情況

天津航思與博信股份及博信智通無任何關聯關係,截至目前上述應收帳款帳

齡為2-3年,已逾期2-3年。

3.欠款方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

根據博信智通及本案代理律師了解到的情況,天津航思目前已停止經營,且

暫未發現有其他可查封或凍結的財產。

會計師意見:

會計師檢查了與上述三項應收款項相關的合同、訂單、交易流水、貨運記錄、

發票、收貨單據等原始交易形成文件,檢查了相關原始交易的會計記錄等財務數

據,與上述應收款項的案件訴訟律師進行了溝通並對債務人實施了實地背景調查,

會計師未發現博信股份及博信智通的相關描述及披露存在異常的情況。

二、2018年度和2019年度對上述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的依據,金額的準

確性及合理性。

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上述應收款項壞帳準備計提明細如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

單位:元

科目

單位名稱

帳面原值

壞帳準備

帳面淨值

應收帳款

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

有限公司

118,916,800.00

62,388,656.20

56,528,143.80

應收帳款

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

材有限責任公司

7,757,440.00

3,878,720.00

3,878,720.00

其他應收款

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

20,200,000.00

10,100,000.00

10,100,000.00

截止2019年12月31日

單位:元

科目

單位名稱

帳面原值

壞帳準備

帳面淨值

應收帳款

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

有限公司

118,916,800.00

60,962,088.18

57,954,711.82

應收帳款

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

材有限責任公司

7,757,440.00

7,757,440.00

-

其他應收款

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

20,200,000.00

20,200,000.00

-

(一)應收吉盛源11,891.68萬元

2018年度:經博信智通多次催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吉盛源仍未支付

欠款,多次溝通無果後,博信智通擬對其提起訴訟。就上述應收款項,吉盛源關

聯方提供了相關的房產、土地等抵押物,博信智通聘請資產評估師對抵押資產

2018年12月31日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120,356,700.00元。博信智

通在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後基於勝訴假設,考慮抵押物的特殊性,假定以法院拍

賣為變現方式,假定抵押物變現時點為評估基準日1年後。以上述假設為前提,

博信智通基于謹慎性原則,充分考慮了變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增值稅(5%)、流

轉稅(12%)、印花稅(5.)、土地增值稅(60%,扣除係數35%)等相關稅費,

以及拍賣佣金(2%-3%)、變現折現率(4.50%)、折現期間等各項可能降低變現

淨值的因素,扣除上述各種可能發生的變現費用後確認抵押物可回收金額為

56,528,143.80元,對該筆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62,388,656.20元。

會計師意見:

2018年度年報審計時,未發現時任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

合夥)對該筆應收款項壞帳準備計提情況有其他不同意見。

2019年度:2019年6月13日,博信智通就與吉盛源、海南隆泰和農業開發

有限公司、李愛亮、董麗麗、劉天文、陳朝鳳買賣合同糾紛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出具[(2019)津02

民初473號]《受理通知書》;目前,本案已經過兩次庭審,等待判決中。博信

智通在2019年年報審計過程中就本案勝訴可能性以及款項的可收回性聘請案件

代理律師進行了專業分析和判斷,並由案件代理律師於2020年4月15日出具了

《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200401號),律師關於本案勝訴後的執行前景

問題描述如下:「貴司所提交的《供銷合同》、《採購訂單》、《歐瑞特物流送

貨清單》、《科捷物流有限公司送貨單》、

寧波銀行

網上銀行交易憑證電子回單、

《情況說明》、《抵押擔保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等證據顯示,

雙方的交易事實基本清晰,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拖欠到貴司的貨款事

實基本清晰;貴司與抵押擔保人所籤訂的《抵押擔保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基本清

晰,抵押擔保人應以抵押物對債務人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債務在抵

押擔保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基本清晰。因此,在沒有其他反證的情況下,

本所律師傾向性認為本案勝訴的概率大」。博信智通聘請資產評估師對抵押資產

2019年12月31日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123,701,100.00元。根據

上述《法律意見書》及評估結果,博信智通基於勝訴假設,考慮抵押物的特殊性,

假定以法院拍賣為變現方式,假定抵押資產變現時點為評估基準日1年後。以上

述假設為前提,博信智通基于謹慎性原則,充分考慮了變現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增

值稅(5%)、流轉稅(12%)、印花稅(5.)、土地增值稅(60%,扣除係數35%)

等相關稅費,以及拍賣佣金(2%-3%)、變現折現率(4.90%,與市場利率掛鈎)、

折現期間等各種可能降低變現淨值的因素,扣除上述各項可能發生的變現費用後

確認抵押資產可回收金額為57,954,711.82元,對該筆應收款項的壞帳準備計提

金額調整為60,962,088.18元。

會計師意見:

2019年年報審計時,針對該筆應收款項,會計師檢查了相關應收款項形成

的歷次供銷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物流單據、交易流水、《抵押擔保合同》、

《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等原始文件,檢查了相關的會計記錄等財務資料,

對債務人現狀實施了相關的背景調查,對抵押資產實施了相關的核查工作,查閱

了法院的相關訴訟案件資料及案件代理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案件代理

律師進行了書面溝通並取得了其回函,並在實施上述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就相關

抵押資產的可變現淨值影響因素實施了分析判斷,進行了重新計算。綜合上述情

況分析判斷計算後,會計師認為,博信股份就該筆應收款項的壞帳準備計提過程

中,基於資產負債表日使用的相關假設條件謹慎、適當,截至2019年12月31

日,壞帳準備金額計提充分、合理,符合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博信股份會計政策

的規定。

(二)應收天順久恆775.744萬元

2018年度:經博信智通多次催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順久恆仍未支

付欠款,多次溝通無果後,博信智通擬對其提起訴訟,基於當時天順久恆經營情

況和資金狀況,博信智通綜合判斷未來可能的訴訟結果、資金的可回收性等各種

因素後對該筆應收款項以單項測試法計提50%壞帳準備,壞帳準備計提金額為

3,878,720.00元。

會計師意見:

2018年度年報審計時,時任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對該筆應收款項壞帳計提出具了保留意見,意見內容為「截止審計報告日,我們

無法就上述應收款項的可回收金額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必要對

上述應收款項壞帳準備做出調整,以及無法確定應調整的金額。」

2019年度:2019年5月16日,博信智通就與天順久恆、深圳前海元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李愛亮買賣合同糾紛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西區

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出具[(2019)津0103民初7025號]《民事訴訟案件受

理通知書》;2019年10月8日,博信智通收到河西區人民法院(2019)津0103

民初7025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故該院對本案不宜繼

續審理,駁回博信智通的起訴;博信智通收到裁定書後,向河西區人民法院及其

上級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後河西區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本案,

目前該案已立案,等待正式開庭。博信智通在2019年審計期間就本案勝訴可能

性以及勝訴後的執行前景聘請案件代理律師進行了專業分析和判斷,並由案件代

理律師於2020年4月15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200403號),

律師意見關於本案勝訴後的執行前景問題描述如下:「鑑於目前天津市天順久恆

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已停止經營,除了凍結到兩股東的部分現金外,目前暫無

發現該公司其他可查封或凍結財產,因此即使公司本案勝訴,也存在難以執行回

款的問題,公司較大概率無法收回損失的貨款」,對此博信智通在2019年年報

中對該筆應收款項按照全額補提了壞帳準備,壞帳準備補提至100%。

會計師意見:

2019年年報審計時,針對該筆應收款項,會計師檢查了相關應收款項形成

的歷次銷售合同、銷售訂單、發票、交易流水等原始文件,檢查了相關的會計記

錄等財務資料,對債務人現狀實施了相關的背景調查,查閱了法院的相關訴訟案

件資料及案件代理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並與案件代理律師進行了書面溝

通並取得了其回函。綜合上述情況分析判斷後,會計師認為,截止2019年12

月31日,博信股份就該筆應收款項的壞帳準備計提充分、合理,符合相關企業

會計準則及博信股份會計政策的規定。

(三)應收天津航思2,020萬元

2018年度:經博信智通多次催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航思仍未支

付欠款,多次溝通無果後,博信智通擬對其提起訴訟,基於當時天津航思經營和

資金狀況,博信智通綜合判斷未來可能的訴訟結果、資金的可回收性等各種因素

後對該筆應收款項以單項測試法計提50%壞帳準備,壞帳準備計提金額為

10,100,000.00元。

會計師意見:

2018年度年報審計時,時任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對該筆應收款項壞帳計提出具了保留意見,意見內容為「截止審計報告日,我們

無法就上述應收款項的可回收金額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必要對

上述應收款項壞帳準備做出調整,以及無法確定應調整的金額。」

2019年度:2019年5月6日,博信智通就與天津航思買賣合同糾紛向天津

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月2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

出了(2019)津03民初35號民事判決書,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博信智通的訴訟

請求;2020年1月13日,博信智通再次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寄交了《民

事上訴狀》。博信智通在2019年報審計期間就上述訴訟勝訴可能性以及款項的

可收回性聘請其案件代理律師進行了專業分析和判斷,並由案件代理律師於

2020年4月15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2020)字第200402號),律師意

見關於本案勝訴後的執行前景問題描述如下:「鑑於目前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

已停止經營,目前暫無發現該公司有其他可查封或凍結的財產,因此即使公司本

案勝訴,也存在難以執行回款的問題,公司較大概率無法收回損失的貨款」。據

此博信智通在2019年年報中為對該筆應收款項按照全額補提了壞帳準備,壞帳

準備補提至100%。

會計師意見:

2019年年報審計時,針對該筆應收款項,會計師檢查了相關應收款項形成

的採購合同、訂單、發票、交易流水、退貨協議等原始文件,檢查了相關會計記

錄等財務資料,對債務人現狀實施了相關的背景調查,查閱了法院的相關訴訟案

件資料及案件代理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並與案件代理律師進行了書面溝

通並取得了其回函。綜合上述情況分析判斷後,會計師認為,截止2019年12

月31日,博信智通就該筆應收款項的壞帳準備計提充分、合理,符合相關企業

會計準則及博信股份會計政策的規定。

問題二、截至評估基準日2020年11月8日,擬轉讓債權評估價值為

10,464.68萬元,而擬轉讓債權的帳面淨值為5,795.47萬元,增值率80.57%。

請公司結合上述債權資產所使用的評估方法、評估過程及具體參數,說明本次

評估增值的合理性。請評估師發表意見。

公司回覆:

1、評估方法

本次評估使用個別認定法和綜合因素評估法,其中對應收帳款-天津市天順

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應收款-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採用個別認定

法,對應收帳款-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採用綜合因素評估法。

2、評估過程及具體參數

(1)應收帳款-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應收款-天津

航思科技有限公司採用個別認定法

首先對各項應收帳款進行逐筆核對,查看其是否帳表相符。核實帳面餘額的

準確性;抽查相關業務合同,核實業務的真實性。其次,判斷分析應收帳款的可

收回性。經分析,認為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應收款帳款性質為

銷售貨款,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應收款為退貨款。根據北京市煒衡(廣

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編號為(2020)字第201102號、(2020)字第201103

號的《法律意見書》:鑑於目前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

材有限責任公司已停止經營,目前暫無發現公司有其他可查封或凍結的財產,因

此即使債權人本案勝訴,也存在難以執行回款的問題,債權人較大概率無法收回

損失的貨款。故本次評估價值為零。

(2)應收帳款-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採用綜合因素評估法

①企業對信用額度發放考核的謹慎程度

企業對信用額度發放考核的謹慎程度是指債權人對客戶的風險管控力度。如

對客戶享受信用額度發放考核的指標較多、條件較苛嚴,客戶為優質客戶,債權

資產回收的風險小,反之風險大。

因素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說明

證據來源

企業對信用額度

發放考核的謹慎

程度

2015年

10

4.00

抵押合同

2016年

6.00

抵押合同

2017年

8.00

抵押合同

2018年以後

10.00

抵押合同

標準分值為10分,由於款項是2018年形成的,故本次評估取值為10分。

②債務人資產情況對應收款項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債務人資產情況對應收款項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如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可

抵債的應收款項,收回有保障;法院判決有其他資產可執行的應收款項,收不回

的損失可用其他資產彌補;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不可抵債的應收款項,收回的可

能性大打折扣;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被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債權人失去對抵押資

產的追索權;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所、無資產的,應收款項追索難

度較大;債務人與資產共失,無其他任何資產的應收款項,即使到法院訴訟都難

以收回;已被第三方起訴並進入執行程序的債務人,應收款項收回的可能性幾乎

為零。債務人資產情況是影響應收款項是否可回收的重要因素。

因素

項目

分類

分值

說明

證據來源

債務

人資

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可抵債

30

30.00

《不動產登記證明》

法院判決有其他資產可執行

25.71

法院判決書

因素

項目

分類

分值

說明

證據來源

產狀

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不可抵債

21.43

根據債權人掌握的資料

房地產及土地使用權被第三方善

意取得

17.14

根據債權人掌握的資料

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固定住所、

無資產

12.86

根據債權人掌握的資料

人與資產共失,無其他任何資產

8.57

根據債權人掌握的資料

已被第三方起訴並進入執行程序

4.29

最高法院網查詢結果

標準分值為30分,由於該筆債務已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故本次評估

取值為30.00分。

③債務人企業性質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債務人企業性質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國有企業系國家投資,經濟

實力雄厚,抗風險能力較強、違約率較低;集體企業、合資企業次之;個體戶經

濟單薄,抗風險能力較弱、違約率較高,但債權可追索;公司制企業最差,如公

司制企業申請註銷、破產可合法逃債,導致債權資產無法追索。

因素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說明

證據來源

債務人企

業性質

國有企業

10

10.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集體企業

8.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合資企業

6.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個體戶

4.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公司制企業

2.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標準分值為10分,由於債務人為公司制企業,估本次評估取值為2.00分。

④債務人目前經營狀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債務人目前經營狀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正常經營狀態下償債

保障率高;半停業狀態下償債保障率低;停業狀態下償債保障率受到極大影響;

已進入破產程序狀態下債權資產有可能形成損失。

因素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說明

證據來源

債務人目

前經營狀

正常經營

30

30.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法律意見書》

半停業

22.5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法律意見書》

停業

15.0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法律意見書》

已進入破產程序

7.50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法律意見書》

標準分值為30分,由於目前處於正常經營中,故本次評估按正常經營處理

取值為30.00分。

⑤債務人歷史信用情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債務人歷史信用情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債權資產逾期時間越

長,形成損失的可能性越大。按時間共分為逾期90天;逾期180天;逾期360

天;逾期720天;逾期1080天以上六種時間段。

因素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說明

證據來源

債務人歷

史信用情

未逾期

5

5.00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1-90天(含90天,下同)

4.29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90-180天

3.57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180-360天

2.86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360-720天

2.14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720-1080天

1.43

應收帳款明細帳

逾期1080天以上

0.71

應收帳款明細帳

標準分值為5分,由於該筆債權已逾期712天,故本次評估取值為2.14分。

⑥債務人所處區域經濟狀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債務人所處區域經濟狀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經濟發達地區,固

定資產投資總量較大,資產利用率較高,經濟環境較好,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強。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各市GDP總量劃分為經濟最發達地區;經濟較發

達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較差地區五個區域。

因素

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

說明

證據來源

債務

人所

處區

域經

濟狀

經濟最發達地區(一類地區)

5

5.00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2019年 GDP 總量

經濟較發達地區(二類地區)

4.00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2019年 GDP 總量

經濟發達地區(三類地區)

3.00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2019年 GDP 總量

經濟欠發達地區(四類地區)

2.00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2019年 GDP 總量

經濟較差地區(五類地區)

1.00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

2019年 GDP 總量

標準分值為5分,由於該筆債權所在地為天津,故本次評估取值為4.00分。

⑦訴訟情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

訴訟情況對債權資產是否可回收的影響是債權資產通過法院訴訟程序,債權

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對債務人形成了一定的催款壓力,某種意義上可能

會加速款項的回收,但不絕對。訴訟情況劃分為未起訴、已起訴兩種情況。

因素項目

分類

標準分值

分值說明

證據來源

訴訟情況

已起訴

10

10.00

法院起訴申請書

未起訴

5.00

標準分值為10分,由於該筆債權已起訴,故本次評估取值為10.00分。

2)打分結果為=88%(取整)

3)債權資產評估價值為=118,916,800.00 *88%= 104,646,800.00元(取整

至百位)

3、評估結果及合理性

於評估基準日擬轉讓債權在設定的假設前提條件下,評估結果如下:

(1)應收帳款-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的帳面餘額為11,891.68

萬元,壞帳準備為6,096.21萬元,帳面淨值為5,795.47萬元,評估價值為

10,464.68萬元,評估價值較帳面淨值增值4,669.21萬元,增值率為80.57%;

評估價值較應收帳款帳面餘額減值1,427.00萬元,減值率12.00%;壞帳準備評

估為0.00萬元。

(2)應收帳款-天津市天順久恆通訊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帳面餘額為

775.74萬元,壞帳準備為775.74萬元,帳面淨值為0.00萬元,評估價值為0.00

萬元;壞帳準備評估為0.00萬元。

(3)其他應收款-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帳面餘額為2,020.00萬元,壞

帳準備為2,020.00萬元,帳面淨值為0.00萬元,評估價值為0.00萬元;壞帳

準備評估為0.00萬元。

評估師意見

評估結論合理性分析

博信智通應收天津市吉盛源通訊器材有限公司帳面餘額為11,891.68萬元,

壞帳準備為6,096.21萬元,帳面價值為5,795.47萬元。根據我們與公司的溝通

了解,公司在計提該筆應收帳款壞帳準備時,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報告日時點

內外部因素影響,判斷其收回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極端情況,即經過司法訴訟判決

博信智通勝訴後,債務人不考慮另行籌款償債或嘗試市價處置其抵押資產,依據

司法處置原則,該債權涉及的抵押物(天津房產和海南土地使用權)進行司法拍

賣或無人買受後以物抵債,買受人或博信智通在買受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增值稅

(5%)、流轉稅(12%)、印花稅(5.)、土地增值稅(60%,扣除係數35%)等

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等,在扣除上述各項可能發生的變現費用後,計算出抵押資

產可回收金額,進而確定應收帳款壞帳準備金額。

而本次評估以轉讓債權為前提,目的是確定應收帳款評估基準日的公允市場

交易價值,為博信智通轉讓債權提供價值參考。公允市場交易價值,是指在相關

債權轉讓過程中,基於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債權在交易中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

評估師在調查了債務人歷史資料和現時情況,具體分析了欠款數額、欠款時間和

形成原因、欠款人信用、經營管理現狀等綜合因素後,採用了綜合因素評估法,

即假定正常市場交易前提下,綜合考慮債務人資產情況、債務人目前經營狀況、

債務人企業性質等影響應收款項價值多項因素,並對各項因素賦予不同權重,根

據債務人實際情況計算每項因素具體分值,以得分合計數乘以該債權的帳面餘額,

確定應收款項價值為10,464.68萬元(具體測算過程見上文)。

評估師認為,公司在確認相關應收帳款壞帳準備時,基於當時的環境和可實

現條件,考慮應收帳款的變現過程比較單一,即假設法院拍賣抵押資產後形成的

可變現價值;評估師在確定轉讓債權公允市場交易價值時,基於評估基準日公開

市場中可以實現的

公司債

權公允市場交易價值原則,其變現途徑多種多樣,需要

考慮多項影響應收款項的價值因素,債權中的抵押物僅是綜合因素評估法中的一

項分析因素。因此,雖然評估價值10,464.68萬元,較計提壞帳準備後的帳面淨

值5,795.47萬元,增值了4,669.21萬元,增值率為80.57%,但基於評估基準

日公開交易市場下

公司債

權價值的評估值符合公允市場交易價值,與公司基於報

表日的環境和條件下,只以抵押物司法拍賣變現的路徑和方式確定的應收帳款帳

面價值並不存在價值衝突。

問題三、根據公告,本次轉讓債權資產的交易對方蘇州資耀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資耀),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請公司核實並說明,蘇州資耀的背景、本次交易的資金來源及商業合理性。

回覆:

一、蘇州資耀的背景。

1.蘇州資耀基本信息

公司名稱:蘇州資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8MA1W44PN8W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蘇州市錦帆路79號

法定代表人:餘烜光

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成立日期:2018年02月11日

經營範圍:投資管理,工程項目投資,實業投資。(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股東及持股情況: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資管」)為唯一

股東。

2.蘇州資管基本信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0MA1ML9WL32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住所:

蘇州高新

區鄧尉路105號

法定代表人:薛臻

註冊資本:50億元人民幣

成立日期:2016年5月23日

經營範圍: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受託經營管理、投資

和處置;債權轉股權,對股權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對外投資;財務、投

資、法律及風險管理諮詢和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破產清算服務。(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蘇州資耀股東及持股情況:

C:\Users\yiyuan.shu\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955cc60bf718069cabc282041ac50ce.jpg

註:僅列示持有蘇州資管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

經公司自查,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蘇州資管及蘇州資

耀在產權、業務、資產、債權債務、人員等方面不存在關聯關係。公司不存在根

據與蘇州資耀及其控股股東蘇州資管籤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

排生效後,或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3

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在過去12個月內,亦不存在曾經具

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

一的情況。如果未來12個月內,因公司股份變動或其他原因導致蘇州資耀成為

公司關聯方的,公司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按照關聯交易的性質

判斷是否需要對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如需實施追溯調整程序,公司將及時追

溯調整本次交易實施期間的財務報表。

會計師意見:

會計師對蘇州資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資耀」)的背景實施

了調查程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相關規定,從控制、

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聯方判斷因素方面進行了審核,會計師未發現蘇州資耀

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關係的情形。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6條相關規定,會計師未發

現蘇州資耀存在根據與博信股份或者其關聯人籤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

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亦未發現在過去12個月

內,蘇州資耀存在曾經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3條或者

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

如果未來12個月內,因博信股份股份變動或其他原因導致新控股股東及其

實際控制人與蘇州資耀構成關聯方,會計師將對上述交易按照關聯交易性質實施

重新審核程序,如需實施追溯調整程序,將敦促公司追溯調整本次交易實施期間

的會計報表。

蘇州資耀說明與承諾:

截至目前,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蘇州資耀100%股權,蘇州資耀的實

際控制人為蘇州市財政局。蘇州資耀及其股東與博信股份及其控股股東蘇州晟雋

營銷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羅靜女士不存在關聯關係。蘇州資耀及其股東未

持有博信股份的股份。

蘇州資耀承諾,蘇州資耀不存在根據與博信股份或者其關聯人籤署的協議或

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上海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在

過去12個月內,亦不存在曾經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3

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若未來12個月內因博信股份股份變

動或其他原因導致蘇州資耀成為博信股份的關聯方的,蘇州資耀將配合博信股份

按照關聯交易性質對本次交易履行評價與判斷程序的相關工作。

二、本次交易的資金來源。

本次交易所需資金由蘇州資耀自籌,包括自有資金及股東借款等。

三、本次交易的商業合理性。

本次轉讓債權的交易價格是在遵循市場定價的原則下,經交易雙方協商達成。

本次轉讓債權具有商業合理性,主要是基於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開展重型機械設備租賃及購銷業務和商品貿易業務需要大量流動

資金,轉讓債權有助於公司迅速回流資金,盤活資產,恢復正常經營。此外,由

於三筆債權均涉訴,公司缺乏專業法律及催收人員,進展緩慢,且效率較低,造

成收回款項成本較大,轉讓債權降低公司相關債權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

第二,蘇州資耀及其母公司蘇州資管主營業務之一為在江蘇省範圍內開展不

良資產的收購、運營和處置,擁有豐富的不良資產處置經驗和專業的團隊人員。

因此,蘇州資耀受讓債權屬於其日常經營業務,並且有能力對債權進行盤活和處

置,取得一定收益。

第三,本次轉讓債權是在蘇州姑蘇區政府紓困指導下,以市場化方式進行的

交易,交易定價公允。公司充分向蘇州資耀提供了標的債權的相關信息,並配合

蘇州資耀完成針對標的債權的盡調工作。蘇州資耀對標的債權形成的相關資料、

財務記載、訴訟情況,相關債務人資信、經營現狀、工商信息以及涉訴情況等方

面進行了查閱核實,並實地考察了相關抵押資產,對標的債權最後可實現性、追

償成本、預計收回期限及預計可收回金額等方面進行了綜合評估。蘇州資耀同時

參考了評估機構對該筆債權出具的評估報告,其認可相關評估假設及債權評估價

值,在留有一定投資收益空間的基礎上,經雙方多輪協商議價,協商確定債權的

轉讓對價為10,500萬元。

綜上,本次轉讓債權滿足了交易雙方的業務經營需要,公司充分向蘇州資耀

提供了標的債權的相關資料,蘇州資耀做了詳細盡調和債權評估,交易價格是以

標的債權的評估價值為基礎,經雙方多輪協商談判達成,交易價格未低於債權評

估價值,保護了中小股東利益,同時,蘇州資耀留有一定投資收益空間。交易具

有商業合理性。

問題四、根據公告,蘇州姑蘇興宏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

簡稱姑蘇興宏)擬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

新盾保)增加總額不超過20,000萬元的借款並由公司提供連帶擔保。結合前期

公司公告,姑蘇興宏已向杭州新盾保提供總額不超過25,200萬元的借款,杭州

新盾保已向杭州金投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購買1臺盾構機設備。請公司核實並說

明:(1)本次姑蘇興宏向杭州新盾保提供借款的具體用途;(2)截至目前,

杭州新盾保開展相關業務的情況。

回覆:

一、本次姑蘇興宏向杭州新盾保提供借款的具體用途。

本次姑蘇興宏擬向杭州新盾保提供總額不超過20,000萬元的借款,款項的

主要用途包括開展重型機械設備租賃及購銷業務、商品貿易業務,詳情如下:

1.重型機械設備租賃及購銷業務

2020年10月,杭州新盾保與杭州金投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投

租賃」)籤訂《土壓平衡盾構機購買合同》,杭州新盾保以4,101.05萬元(包

含增值稅、國內運輸費和運輸保險費等)的價格向金投租賃購買1臺土壓平衡盾

構機設備。

杭州新盾保目前已在開展盾構機設備相關業務,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為在軌

道交通、隧道施工設備與服務方面,成為能夠提供各系列施工機械及配套設備與

配套服務的綜合供應商。杭州新盾保後續將擴大盾構機設備相關業務經營規模,

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盾構機及配套設備,業務開展所需的部分資金即包含在本次姑

蘇興宏提供的借款中。

2.商品貿易業務

截至2020年12月1日,杭州新盾保共籤訂採購合同41,505.65萬元,已支

付採購款10,978.39萬元,尚餘30,527.26萬元貨款待付,商品貿易業務開展資

金需求較大。此外,杭州新盾保在商品貿易業務方面的目標是成為綜合服務能力

強的商品流通服務商,打造多元化綜合服務供應平臺,相關業務規模的擴大需要

大量資金支持。上述各類業務開展所需部分資金,即來自於本次姑蘇興宏提供的

借款。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姑蘇興宏向

杭州新盾保提供借款並由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事項需要經過董事會及股東大

會審議,審議程序時間較長,難以滿足杭州新盾保貿易業務開展的時效性要求。

本次姑蘇興宏向杭州新盾保提供的借款為總體授信額度,具體借款提供進度將根

據杭州新盾保業務實際開展情況確定。

二、截至目前,杭州新盾保開展相關業務的情況。

杭州新盾保主營業務為重型機械設備租賃及商品貿易。

重型機械設備租賃方面,截至目前,杭州新盾保已購買一臺盾構機及兩臺門

式起重機,均已籤訂設備租賃合同。其中,盾構機已於10月下旬進場並開始作

業,截至目前已確認掘進工作量136.418米;首臺門式起重機已組裝完成,待驗

收合格後即可作業,第二臺將於12月上旬運抵施工現場進行組裝,年內可完成

驗收。

商品貿易方面,截至2020年12月1日,杭州新盾保已開展包括鋼材、電解

鋁、閥門、管件、電纜等各類商品的購銷貿易,已籤訂的採購合同總額為

41,505.65萬元,銷售合同總額為10,168.50萬元,各種相關合同在陸續籤訂以

及執行中。

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15日

  中財網

相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