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根據《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文件規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合併,統稱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那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不可以轉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呢?實際上,轉入是可以的。不過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二是重複繳費問題。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問題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養老險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養老險的個人帳戶。但是居民養老險的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職工養老險繳費年限。
例1:老張繳納了14年的城鄉居民養老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為2000元。他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1年,個人帳戶儲存額為5000元。如果老張將城鄉居民養老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分別為多少?
1.老張的個人帳戶儲存額:2000+5000=7000元
2.老張的繳費年限:1年。
因此:如果你想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定要做好繳費年限清空的準備。否則,就如例1中的老張,看似轉移以後,累計年限剛好15年,實際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不能合併計算的。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
二、重複繳費問題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一般應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辦理程序如下:
1.社保機構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複繳費時段。重複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複繳費的月數。
2.確定重複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清退表》。
重複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複繳費月數;清退總額=各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3.社保機構將重複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例2:2005~2020年,老王在老家繳納了15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05~2010年帳戶金額為5000元;2010~2020年個人養老帳戶累計儲存額為10000元。2010~2020年,老王進城打工,繳納了10年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累計儲存額為50000元。老王想把老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那麼,他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累計儲存額是多少,應該清退多少?
1.老王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5000+50000=55000元
2.社保機構清退總金額:10000元。
因為老王在2010~2020年,重複繳費,因此,應該將這10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予以清退,剛好是10000元。剩餘2005~2010年不涉及重複繳費,應該正常予以轉入,合併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帳戶中。
因此:如果你行將城鄉居民養老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險,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重複繳費的問題。也建議大家,不要同時繳納兩種保險,這種投機行為要不得!
寫在最後: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需要注意:轉入時,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能合併計算,重複繳費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需要清退。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按年繳費,繳費成本比較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按月繳費,繳費成本比較高;與之對應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後的養老金要遠高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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