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
財稅〔2018〕164號文
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何謂「年終獎」?
稅法上的「年終獎」與企業實際發放的「年終獎」概念並不完全相同。
稅法上年終獎,正式的叫法是「全年一次性獎金」。
根據國稅發〔2005〕9號 文: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年終獎個稅計算的三種方法
看到這裡,可以知道目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稅有兩種基本方法:單獨計稅、或全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但實際上,還有第三種方法:就是將年終獎拆分成兩筆發放,其中一筆選擇單獨計稅,另外一筆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通過選擇最優的拆分比例,就能實現個稅最低。
方法一
單獨計稅,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表1: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方法二
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的綜合所得, 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按照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規定,進行年度彙算,參考彙算公式:
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表2: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表
方法三
拆分一筆最優配置數使用單獨計稅,餘下併入綜合所得
在總的綜合所得既定情況下,如果拿出一定比例來作為年終獎發放,並使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
所以根據你預計的年總收入,扣除各項扣除後,算出你的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X,就可以判斷你的最佳年終獎。如果你的實際年終獎超過該最佳配置,那麼可以在個稅申報時,將超過最佳年終獎的部分,併入綜合所得進行申報,僅對最佳配置的金額,採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政策就可以。
舉例說明:
張三每月稅前工資15000元,全年工資18萬元,當年還有20萬元一次性獎金(年終獎),各項扣除146,066.64元
那麼,這20萬獎金如何報稅?
方案一:20萬使用單獨計稅,則個稅合計39,608.00元;
方案二:20萬併入綜合所得報稅,個稅合計29,866.67元;
方案三:將20萬拆成兩筆,一次發放14.4萬元,按年終獎單獨計稅;另外餘下5.6萬元,發放時和當月工資薪金一起併入綜合所得交稅,個稅合計20,663.34元。
(註:這個水平的薪酬,年終獎最優配置是個區間,89,933.36~144,000,都是最佳配置)
可以使用年終獎優化工具,求解最優測算(單個員工或批量測算都可以),如需工具,可掃碼聽課。
課程當中包括年終獎優化工具包下載。
年終獎優化配置常見問題解答
1、有的單位年終獎是在年初發放。有人認為年終獎最佳配置的前提,是要對年度總收入有準確預測,年初發年終獎報稅時,很難預測全年收入,所以這個年終獎稅收籌劃意義不大。這個說法對嗎?
答:請看上面《薪酬區間》這張表,最佳年終獎配置對收入預測的準確性要求非常低,比如14.4萬元這個最優配置,適用範圍在稅前年總收入35~82萬都可以使用;而稅前年總收入在160萬以上,最優配置是固定的。
年終獎一般在次年年初發,所以只要年終獎數字確定了,後面的總收入大體是能預測的,波動是比較小的,所以可以放心使用最佳配置。
過去舊個稅法下,按月計稅,年終獎最佳配置需要對年收入比較準確預測;新個稅法按年計稅,年終獎最佳配置已不需很準確預測,不要被固有思維限制。
2、我預計的年總收入,處於《薪酬區間》兩檔最佳配置的臨界點附近,就尷尬了,到底應該選哪一檔最優配置?選錯了,到時實際總收入落到相鄰區間,會不會很糟糕?
答:選哪一檔都可以,對最終個稅稅負影響並不大,在臨界點附近的收入,可採用相鄰兩檔最優配置試算可以看出,就算最後實際收入與預期錯檔,只要收入偏離不是很大,個稅稅負很接近。因此,可根據收入最可能波動情況,理性選擇選擇即可。總之,有事先籌劃,即使實際收入落到另外一檔,不能達到最優,也還是可以達到次優的,比不籌劃要好很多。
3、年終獎的計稅政策,在彙算清繳時可否重新做選擇?
答:如果之前採用的年終獎單獨計稅,在彙算清繳時可以重新選擇為併入綜合所得;但如果之前年終獎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應該是不能拉出來單獨計稅的。
4、年終獎計稅的函數公式
年終獎個稅計算公式(A1為年終獎):
=ROUND(IF(A1/12>3000,IF(A1/12>12000,IF(A1/12>25000,IF(A1/12>35000,IF(A1/12>55000,IF(A1/12>80000,IF(A1/12>80000,(A1*0.45-15160)),(A1*0.35-7160)),(A1*0.3-4410)),(A1*0.25-2660)),(A1*0.2-1410)),(A1*0.1-210)),(A1*0.03)),2)
綜合所得的個稅計算公式(B1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ROUND(IF(B1>36000,IF(B1>144000,IF(B1>300000,IF(B1>420000,IF(B1>660000,IF(B1>960000,IF(B1>960000.0001,(B1*0.45-181920)),(B1*0.35-85920)),(B1*0.3-52920)),(B1*0.25-31920)),(B1*0.2-16920)),(B1*0.1-2520)),(B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