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原告譚xx與被告創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經被告確認的《2016/17財年產業公司年度激勵獎金分配及發放匯總表》、《2015/16財年產業公司年度激勵獎金分配及發放匯總表》,本財年可供分配獎金中除用於本財年實際分配外還包含提取作為其他財年激勵的儲備獎金。根據被告提交的《關於創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2016/17財年未分配獎金調減的通知》顯示:創維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被告的經營情況,現決定對截止2016/17財年剩餘未分配(未發放)獎金合計4760245元予以調減,即本次年度激勵獎金按已批示方案分配及發放後,前述獎金不再發放。
原告雖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但被告提交了該證據原件進行核對,且結合被告提交的其他員工的《2016/17財年激勵獎金參與分配在職人員名單》、《2016/17財年部分人員激勵獎金分配表》、《銀行流水》,可印證被告確實調減了4760245元,未對全體人員發放。從獎金的法律屬性來講,獎金作為用人單位的一種管理手段,屬於用人單位內部自主權利的範疇,用人單位有權決定獎金發放的具體標準、發放範圍和方式。因此被告從本財年可供分配獎金提取儲備獎金作為其他財年的激勵,並無不當。故原告主張以2016/17財年可供分配獎金總額作為計算該財年獎金的基數,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根據上述兩份匯總表,本院依法認定2016/17財年實際分配獎金合計2995000元。其次,獎金非屬用人單位法定須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舉證責任,原告主張獎金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的金額等事實舉證,即要對計算獎金的具體方法及具體的數額予以舉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關2016/17財年獎金分配比例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原告雖不確認被告提交的《2016/17財年激勵獎金參與分配在職人員名單》、《2016/17財年部分人員激勵獎金分配表》,但《2016/17財年部分人員激勵獎金分配表》與經其確認的《銀行流水》可相互印證,故本院對《2016/17財年部分人員激勵獎金分配表》,予以採信。根據《2016/17財年部分人員激勵獎金分配表》,以與原告同一副總經理職位中分配比例最高的「李xx」2016/17財年分配的獎金數額為基數折算,2016/17財年副總經理職位的獎金最高為168000元(70000÷5/12)(李xx在職時間5個月,2016/17財年分配獎金70000元)。
被告庭審中確認原告2016/17財年獎金為18萬元,該獎金數額高於上述折算的副總經理職位的最高獎金數額,屬於被告自主處分其權利行為,與法不悖。綜上所述,被告應支付原告2016/17財年的獎金18萬元。
關於2017/18財年度第一季度獎金的問題:原告主張,根據以往財年的獎金分配情況及其對2017/18財年度第一季度(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1日)的預算,被告還應支付其離職前2017/18財年度第一季度對應的獎金15萬元。庭審時被告確認已於2018年9月發放了2017/18財年度的獎金,並主張與原告同一副總經理職位中分配比例最高的「李xx」2017/18財年分配的獎金為30萬元,原告2017年工作了一個季度,因其6月份缺勤,再結合原告離職前的各種工作表現,被告折算出原告應得的2017/18財年度第一季度的獎金為5萬元,並同意支付上述金額。
為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交了2017年年度績效工資及年終獎明細表、工資及獎金發放說明、代發業務成功報告、2017年6月高管人員考勤數據會籤。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2017/18財年第一季度應得獎金的具體數額,其庭審時明確訴訟請求中關於2017/18財年第一季度應得獎金15萬元系根據以往獎金發放情況的估算結果,故對該金額本院無法採納。根據被告提交的2017年年度績效工資及年終獎明細表、工資及獎金發放說明、代發業務成功報告可證實與原告同一副總經理職位中分配比例最高的「李xx」2017/18財年分配的獎金為30萬元,參照此標準原告2017/18財年第一季度應得獎金7.5萬元。
被告主張原告2017年6月份缺勤,且離職前的各種工作表現不足,故只同意支付原告2017/18財年第一季度應得獎金5萬元,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離職前的表現不足,而其所提交的考勤系單方製作無原告籤名確認,故對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採納。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2017/18財年第一季度獎金7.5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創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譚xx2016/17財年的獎金18萬元;
二、被告創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譚xx2017/18財年第一季度的獎金7.5萬元;
三、駁回原告譚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