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毅: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張春: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同樣有諮詢者問:在公司擔任主管會被判刑嗎?
本律師回答依然是:不一定。
上一篇文章本律師從達到立案標準角度,通過實務不起訴案例分析了達到立案標準不會被起訴的情形,本篇文章就從涉案人員的職務身份角度進行分析,即:涉嫌傳銷犯罪的公司主管、主任等中高層管理人員會被判刑嗎?
如果公司已經涉嫌傳銷犯罪,那麼基本的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標準已經達到,剩下的就是是否屬於組織者、領導者的身份認定。
對於組織者、領導者的身份認定,並不在於擔任了何種職務,主要是看這個職務的職權是什麼,是否屬於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因此筆者認為,平臺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如董事長、經理、講師、主管等人員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雖然擔任一定的職位,但若從事的只是一般的勞務工資,或者擔任高管的事件較短,也會被認定為一般的工作人員,不是組織、領導者,對公司的發展起不到關鍵的作用,即使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但是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能會不被起訴。
案例說話:
1.擔任資金主管,但工作內容系一般工作人員不起訴
湘安檢刑不訴[2014]42號:
「錢某某為資金主管,主要負責會員費的收取,獎金的發放。錢某某系****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在其中並未參與組織、領導活動,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錢某某不起訴。」
2.擔任「理事級」、不起訴
莒南檢刑不訴[2020]24號:
「現陳某某級別為「理事級」,發展下線會員層級8層,下線會員人數562人,非法獲利1900617元。2018年10月29日,陳某某主動到莒南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上交非法所得11萬元。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本院仍然認為莒南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陳某某系「魯易購大眾電商創業項目」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3.擔任行政主管,入職時間短、沒有起關鍵作用不起訴
北檢刑不訴[2019]111號:
「第三,高某某客觀上入職時間較晚,在**公司任職時間較短,在**公司會員層級中的下線會員較少。現有證據證明高某某在**公司任行政主管的時間是2018年7月初至8月初,並非傳銷活動的發起、策劃人員;其在傳銷層級中的下線會員僅有四名,通過參與傳銷活動獲取的非法利益較少,不能認定其對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起到其他關鍵作用。綜上所述,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某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4.擔任能力總管,通知團隊成員參加會議,對會議進行上傳下達
寧浦檢訴刑不訴[2017]23號: 「朱某某自2016 年7 月擔任其所在團隊的能力總管,其主要職責為配合大總管陳某甲召開團隊內部會議,通知團隊成員參加會議,對會議進行上傳下達。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5.擔任主任不起訴
廣區檢刑不訴[2016]43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認定張某某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z張某某在案發前幾天才升任「主任」且未給新人講過課。,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6.擔任高級經理不起訴
長嶽檢刑刑不訴[2015]87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甲系林某乙的直接下線,其是林某乙團隊核心人物,具體事務由林某乙操作。至案發,被不起訴人林某甲已達高級經理職位。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林某甲不起訴。」
7.地區負責人不起訴
湘辰檢公刑不訴[2017]10號:「以自己的名義給**公司交納30000元差價款,將自己的會員級別升級為一星商務股東後順利取得成立服務網點的資格,成為該傳銷組織在懷化的負責人,向金智慧公司報單發展下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一星、二星和金牌三級會員達305人,其中金牌會員208人,非法所得308560元。被不起訴人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情節,可以免除刑罰。決定對武某某不起訴。」
綜上,行為人即使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位,實務中也有可能不起訴。
那麼是否是否在公司擔任高層管理人員,可以從公司的任職報告、會議記錄、員工的工牌及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
另外即使是公司的高管,但如果升任的時間較短、或者僅從事一般的勞務工作也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僅對組織、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一般的勞務工作人員僅是違法不構成犯罪。
以上內容系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毅律師;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張春,結合實務辦案經驗及案例對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層管理人員會被判刑?的整理和分析。希望對當事人及家屬提供有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