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中銘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2號

2020-12-1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對中銘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2號

時間:2020-04-01 來源:

中銘國際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執行的中科盛創(青島)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盛創)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關注和記錄被評估單位重大客戶的股權變更情況

中科盛創第一大客戶瀋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大股東於201747日由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唐集團)變更為浙江盾安實業有限公司(變更後持股82%)。評估基準日內被評估單位主要客戶大股東並非持續為大唐集團,評估師在進行評估過程中,未發現相關情況,評估工作底稿記錄不真實。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中評協〔201730號)第四條的規定。

二、對收入預測相關核查驗證工作不到位

評估機構在未對主要客戶華創風能進行訪談和函證、未確認合同預付款是否收到、未取得中標通知書情況下,僅依據合同及網上查詢相關風電項目風場是否存在,即對被評估單位與華創風能2014年、2015年籤訂但一直未履行合同2018年及以後的預測收入予以確認。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評協〔201731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收入預測評估依據不充分

評估中,對來自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風科技)的營業收入預測依據不足。評估機構僅依據被評估單位與金風科技籤訂的《技術許可協議》及意向排產即進行收入預測(2018年至2022年對金風科技預計收入佔當年收入比重分別為21%33%62%60%58%),相關評估依據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中評協〔201736號)第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3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勤勉盡責履行評估工作職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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