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真面目是什麼?孫中山為什麼要以五權憲法取代三權分立

2020-12-23 讀歷見聞

西方三權分立制度所得到的吹噓和推崇,最多在18世紀及18世紀之前是名副其實的。在21世紀的今天回頭去看200多年前的資本主義發展史,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家創立「三權分立」是為了適應資產階級爭取權力的需要,是為了解決西方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階級的權力分享問題。所以,與資產階級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三權分立」一點也不是超越階級的萬用民主形態。

分權制衡是三權分立廣受褒揚的特徵,但實際上這一套搞法不僅西方有,中國自古就一直是這樣做的,在秦漢有三公九卿、在唐代有三省六部,三公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三省分管決策、審核和執行,這兩種分權制度在漢代和唐代分別締造出傲立世界的強盛國家,它們都無疑是特定歷史時代的先進位度。

與中國古代三公或三省的制度相比,西方現行的三權分立已經足夠完美了嗎?事實根本不是這樣。在中國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站在歷史高度上的孫中山先生就敏銳地看到三權分立的弊病和假民主本質,他摒棄了這種至今仍有人為之吹捧的西方制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五權憲法的制度主張。

01 充斥著利益的勾兌和妥協——西方近代三權分立學說的誕生始末

西方近代體制中的分權出現於英國「光榮革命」之後,英國資產階級在1688年發動的這場革命,建立了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相妥協的君主立憲制度,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仍舊作為國家元首握有實權,而資產階級則通過議會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分享,形成了國王與議會共同治國的局面。

這顯然不是徹底的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但它卻是英國資產階級爭取權力的重大勝利。當時,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約翰·洛克為了維護這個勝利果實,借鑑西方歷史上亞里斯多德、西塞羅等人的分權制衡學說,炮製出一個有助於鞏固資產階級掌握權力的三權分立學說。

約翰·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其中立法權歸屬於議會,行政權和聯盟權都歸屬於國王,所以最初的三權只是一個二元化的分立,而當時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也是二元制的。可見,約翰·洛克的三權分立只是對權力現狀的理論化總結,在思想上並沒有超前的創見,他的學說完全是為新舊政治勢力相互妥協和分享權力服務的。

隨後的法國人孟德斯鳩將約翰·洛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聯盟權三權分立,調整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這一變化雖然奠定了三權分立的最終形態,但新的三權分立學說仍是為了迎合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共同掌權的需要,而並不是為了在國家制度中更好地實現民主。

孟德斯鳩出身於法國封建貴族家庭,徹底推翻封建專制並不符合他的利益,阻止資產階級掌權也不符合西方歷史發展趨勢。在這種情況下,他提出的三權分立仍是為了解決資產階級與封建統治階級的權力分享問題,主張由議會行使立法權、由封建君主行使行政權、由法院行使司法權。

所以西方三權分立學說從出現到成熟,都帶有濃烈的封建制度改良主義色彩。英國人約翰·洛克的出發點是以承認封建君主的權力,來換取資產階級對國家權力的分享。法國人孟德斯鳩的出發點是以認可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滿足資產階級的權力訴求,來維持封建貴族的統治地位。

「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廣為人知的孟德斯鳩的名言,但孟德斯鳩還說過一些不太流傳的名句。比如,他曾說「司法權在某種意義上是不存在的」,他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他主張貴族應當享有世襲的司法和立法特權,他強調要防止立法機構被平民百姓掌握,避免財產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除此之外,孟德斯鳩還曾說「執政者如果沒有壞的參謀在身邊的話,他是不會把事辦壞的」。這句話的味道我們就很熟悉了,放到中國歷史語境中來理解就是:殺嶽飛是奸臣秦檜辦的壞事,身為執政者的皇帝趙構是無辜的。孟德斯鳩意思正是如此,他主張封建君主作為行政權的行使者應當被授予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

歸根結底,三權分立學說作為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思想武器,似乎並沒有真正反對什麼,它從未表現出對封建君主統治地位的堅決反對,而且也很願意承認貴族們的特權待遇,它最大的呼聲不過是資產階級自身對於分享權力的訴求。

所以,不能指望也不必苛求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中的資本主義和改良主義思想家能提出民主形態的終極範式,他們的三權分立學說只是特定歷史時代和特定權力形態的產物,不可避免地帶有著自身的階級局限。

實際上,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為什麼都將國家權力分成三份,也是受到了他們西方社會文化和歷史的影響。

《聖經》中說「耶和華是我們的審判者,耶和華是我們的立法者,耶和華是我們的君王,他必拯救我們」,耶和華的三種身份幾乎就是司法、立法和行政三種權力的原型,這算是西方三權分立的宗教文化基礎。此外,西方歷史上長期是二元化的權力結構,封建貴族勢力和宗教教會勢力兩個權力系統是長期共存的。所以,二元化權力結構隨著資產階級興起和壯大後要求加入,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向三元化轉變,三種權力的劃分正是對三元化權力結構的呼應。

所以,三權分立學說將權力一分為三並不是因為三種權力的劃分是最完美的,而是分成三種權力正好滿足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中新舊勢力分享權力的需要。

02 總統不斷尋求權力的擴張——西方制度中的三權分立從未真正實現

隨著西方國家資本主義時代的全面到來,封建君主雖然在英國、西班牙等國家得到保留,但行政權則轉移到以總統或首相為首的政府手中。在這種情況下,西方三權分立在現代的實行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

美國一直被認為是比較徹底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其國家的行政權歸屬於以總統為首的政府,立法權歸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司法權歸屬於法院系統,但三者之間的制約並不是想像中的那樣均衡。

比如,19世紀的美國除了林肯藉助內戰取得總統權力的擴張外,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國會佔據著權力運作的主導地位。20世紀初的威爾遜總統藉助一戰尋求了權力的擴大,而國會則在其它時間裡奪回部分主導權,甚至美國最高法院也一度對總統形成壓制。三權分立在長期運作中,所體現的並不是制約與平衡,而是此消與彼長、爭吵與纏鬥。

20世紀30年代之後,隨著二戰、冷戰、經濟危機的接踵而來,美國總統的權力開始向立法和司法領域持續擴張,從這個過程中可以清楚看到「三權分立」絕不是權力制衡的保險箱。

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其國會如今已經習慣於由總統提出議案,如果總統所在政黨佔據國會多數席位,那麼國會就幾乎是總統僭越立法權的綠色通道。所以,國會已經不存在制衡作用,而是成了資產階級內部代表不同群體利益的黨派傾軋的場所。此外,美國總統以最高統帥身份拿到了原本屬於國會的開戰權,杜魯門繞過國會介入韓戰,同樣未經國會許可的越南戰爭被稱為「總統的戰爭」。在外交締結條約的權力方面,美國總統可以通過與外國籤訂「行政協定」的方式,繞過國會的監督而自主地行使事實上的對外締約權。

美國三權分立的這種一元化發展趨勢,代表了資產主義國家趨向於最高統治權力高度集中的總體趨勢,具體都表現為以總統為代表的國家元首的權力不斷追求擴張,而這正是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基礎的變化在上層建築上的體現。二戰之後的美國出現了國家機構和壟斷資本進一步融合的趨勢,美國總統專權現象的出現就是對壟斷資本緊密控制國家政權的反映。

也就是說,西方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正在追求擺脫制約的權力壟斷。說到這裡,再簡單回溯一下美國並不漫長的歷史,就能清楚地看到三權分立的本質是什麼。

從殖民地身份中獨立起來的美國,其國家的開創者們大多是擁有巨額財富的資本精英階層,比如喬治·華盛頓來自於富有的莊園主家庭,約翰·亞當斯、託馬斯·傑斐遜等人也都是家境富碩者,班傑明·富蘭克林則被稱為「最能夠代表資產階級根本利益的代表」,他們要建立的是能夠保護資產階級利益和限制民眾民主權的政府。

大家對1773年發生的美國獨立戰爭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但對緊隨美國獨立戰爭之後的「謝斯起義」則少有聽聞。「謝斯起義」發生在美國獨立戰爭結束之後的第三年,這是一場美國底層民眾奮起反抗的農民起義。他們的國家從英國殖民統治下獨立了,但為什麼僅僅在獨立三年之後就爆發了農民起義呢?

其中的根源就是資產階級在獨立戰爭中大發橫財,在戰後則瓜分和壟斷了國家權力,所以進入了所謂民主時代的美國農民反而陷入了生活困境,「謝斯起義」就是美國農民軍和資產階級軍隊之間爆發的戰爭。此後,美國還爆發過多次民眾反抗資產階級壓迫統治的鬥爭,比如威士忌起義(1791-1794)、塞米諾爾戰爭(1817、1835-1842、1855-1858)、布萊爾山礦工起義(1921)等。

美國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憲政模式,實質上就是對付大多數民眾民主權利的資產階級專政工具。美國政治學家託馬斯·戴伊在《民主的反諷》一書中,說美國的開國者們「企圖在國民政府中實施一種分權制,即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以將其作為一種對付多數主義的防禦工具和作為一種保護精英自由和財產的補充手段」,可見託馬斯·戴伊對自己國家的「三權分立」一點也不自豪。

美國歷史學家馬克·卡恩斯在《美國通史》一書中,也點明了美國「制憲者們設立參議院目的是不僅要它代表各州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富人和貴族』的利益,而不是『大眾』的利益」。所以,在西方三權分立的制度安排中,維護資產階級利益是它一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正如美國歷史學家塞繆爾·莫裡森等人在《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所說的那樣,美國建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秘密就是「中央政府在其有限的權力範圍內所具有的那種對於個體公民的全面的和帶強制性的效力」。所以,分權是資產階級內部的,制衡是與普通民眾無關的,維護資產階級利益才是始終如一的初心。

03 五權憲法思想——中國近代資產階級對三權分立的否定和摒棄

我們讀中國近代革命史,經常能讀到的一句話就是資產階級的軟弱性。但如果跟西方的資產階級相比,中國近代資產階級的革命主張絕對稱得上強硬,他們至少是主張徹底推翻帝制的。

中國近代資產階級的早期代表人物康有為對西方資本主義制度並不看好,他遊歷歐洲十一國之後的評價是「即歐美號稱富盛,英國恤貧之費歲糜千萬磅,而以工廠商本皆歸大富,小本者不足營業,故貧者愈貧。進試觀東倫敦之貧裡,如遊地獄,巴黎、紐約、芝加哥貧裡亦然」。對西方政黨制度下的大選,康有為同樣不以為然地說「大昏博夜,喧走道途,號召徒黨,密謀相攻,或至動兵行刺;若議舉之先,兆萬人眾,彷徨奔走,大羅酒食,以媚庶人」,斥之為「野蠻之舉動」。

這體現了中國近代資產階級從一開始就不認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康有為對未來社會前景的勾勒集中體現在他的「大同思想」之中,他理想的未來社會是實行土地國有、發展國營企業、實行充分就業和擇業自由、縮短勞動時間、實行男女平等,以及建立育嬰院、幼稚園、養老院、養病院使老幼病殘人群得到充分照顧,更終極的理想則是消滅家庭和消滅國家,建立均貧富、無壓迫的「太平世」。

所以,一百多年前中國的有識之士們,就已經看到西方三權分立和政黨政治的種種弊端,他們不羨慕也不想要在自己的國家照搬西方資本主義政治制度。

孫中山先生作為近代中國資產階級革命家和思想家,他在那個特定歷史時期肩負著在革命成功後設計國家制度的歷史使命,他看到了「三權分立」所存在的明顯缺陷,他不希望自己為之奮鬥的國家建立在這樣制度之上。

西方三權分立中的官員選拔和任用是孫中山先生痛斥的一大弊端,他認為西方選舉制和提名制的用人方式做不到任人唯賢,也不能保證所用之人德才兼備,他說「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結國民,運動選舉;那些學問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訥於口才,沒有人去物色他」,由此出現西方官員「其始借人民選舉以獲取其資格,其繼則悍然違背人民之意志以行事,而人民莫之如何」,所謂的「豬仔議員」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從美國現行選舉制度來看,總統是由「選舉人團制度」進行間接選舉。按照贏者通吃的計票規則,會出現總統候選人贏了按人頭計算的普選票,卻因輸掉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川普贏希拉蕊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所以,美國選舉制度並不能保證民眾的民意得到真實的表達,更何況美國大選投票率一般只有50%左右,選舉結果就更難說是國民普遍民意的反映了。

西方三權分立中的監察權不獨立則是孫中山先生不能認可的另一弊端,他說「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疾」,並說西方國家「裁判人民的機關已經獨立,裁判官員的機關卻仍在別的機關之下,這也是理論上說不過去的」,主張將監察權從議會手中剝離出來,像法院一樣獨立設置。

所以,孫中山先生並不迷信西方的制度模式,更不願意丟掉中國傳統制度中的優勢,他說「中國從前的考試權和彈劾權,都是很好的制度,憲法裡頭是決不可少的」。在孫中山先生的設想中,五權憲法的結構是「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分別掌管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選任和監察五項權力。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與西方資本主義三權分立之間的差別,並不只是權力數量的不同,更有著根本性的不同。三權分立的核心是分權制衡,而五權憲法的目標是建立「權能分開」的萬能政府。所謂「權能分開」是指「人民有其權,政府有其能」,所以五權憲法中的五院之間並不是相互制約的關係,而是職能上的不同分工。

孫中山先生之所以設計出完全有別於三權分立的五權憲法制度,根源是他看到了西方資本主義制度中所謂的「主權在民」只是假象。三權分立之所以要強調分權制衡,是因為西方國家的根本權力不在民眾手中,而是完全操弄在資產階級的手中。所謂的分權制衡完全是為了調節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關係,而不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

對西方資本主義制度的真面目和現實狀況,孫中山先生在一百年前有過一段獨到的總結:「夫美洲之不自由,更甚於專制國。蓋專制皇帝且不難愛民,雖專橫無藝,猶不敢公然以壓抑平民為職志。若資本家則不然,資本家者,以壓抑平民為本分者也,對於人們之痛苦,全然不負責任者也。一言以蔽之,資本家者,無良心者也。」

西方政治的種種惡劣現狀,讓孫中山先生意識到西方的東西「在一二百年之前以為很好的,過了多少時候,以至於現在,便覺得不好了」。可以說,西方三權分立的先進性只體現在它誕生之初的資產階級革命中,18世紀之後的三權分立早已喪失了時代性,徹底淪為了資產階級的專制工具,並陷入了資產階級內部代表不同群體利益的黨派爭鬥與傾軋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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