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的訓政思想
孫中山先生的理想是根據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在中國提出五權憲法來促進中國民主化進程。對於五權憲法的實施,孫中山提出了革命建國三期論,即三序方略。早在1906年孫中山《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就曾將革命劃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三個階段.1914年制定《中華革命黨總章》時,孫中山又將三階段正式更名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1924年在國民黨一大通過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孫中山對三期作了更為詳細的解釋和闡述,進一步明確了各個不同時期的任務和目標。概括地說就是,「軍政時期,又稱破壞時期,掃除國內障礙,促進國家統一;訓政時期,又稱過渡時期,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憲政時期,又稱建設完成時期,根據『權能區分』原則,進行民主憲政建設。」[1] 他說:「中國奴制已進行了數千年之久,所以民國雖然有了9年,一般人民還不曉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們現在沒有別法,只好用些強迫的手段,迫著他來做主人,教他練習練習,這就是我用『訓政』的意思」[2](P.401)
對於訓政的必要性孫中山認為說:「我中國人民久處於專制之下,奴性正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訓政時期以洗除其舊染之汙,奚能享受民國主人之權利?」「此訓政之時期,所以為專制入共和之過渡所必要也」[3](P.210一211)。並說「夫以中國數千年專制,退化而被徵服亡國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復,而欲成立一共和憲治之國家,舍訓政一道,斷無由速達也」[4](P.172),孫中山認為:「中國人民知識程度之不足,固無可隱諱者也,且加以數千年專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誠有比於美國之黑奴及外來人民知識尤為低下也」[5](P.155)。故「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之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燎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6](P.102)。在他看來,如果由軍政時期一墩而至憲政時期,則會產生三大流蔽:「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並民治之名而去之也」[7](P.67)。所以.孫中山說:「這個訓政時期,是革命時期中必不可省略的過程,革命成否,全於此時期卜之」[8](P.223) 。
孫中山認為訓政的目標是「今吾黨之方略,定以軍政3年,訓政6年」[9](P.156),認為「所謂訓政者,即訓練清朝之遺民,而成為民國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權也。」[10](P.189)。6年訓政須完成如下任務:第一,以縣為單位實行自治,先從地方移官民治,打破專制舊習,從而自下而上由地方而中央實現民主政治;第二,給予人民以政治的訓練,提高人民的政治意識和政治能力;第三,掃除官僚、武人和政客等舊勢力,為建設民主掃清障礙;第四,進行一系列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建設,為實現民主創造條件[11](P.16)。
不可否認孫中山人民主權說有低估人民民主能力的缺陷,但是孫中山的「訓政」始終遵循著「主權在民」這一重要原則,「主權在民」也正是孫中山訓政思想的核心所在。民權主義的主要內容就是指出「國民是國家的主人」,就是建立共和民國,使人民享有人身、居住、遷徙、通信、言論、集會、結社、請願、財產、信仰等項自由,還有選舉、被選舉、考試、訴訟等民主權利[12]。早在1912年由他主持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就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13](P.220)。後來,孫中山又多次重申這一重要原則。如在討論《中華革命黨總章》時,他強調指出:「我們建立民國,主權在民,這四萬萬人民就是我們的皇帝」[14](P.223)。1924年國民黨「一大」召開,孫中山在大會宣言中,又重申了他的民權主義思想。《宣言》說:「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而國民黨之民權主義,於間接民權之外,復行直接民權,即為國民者不但有選舉權,且兼有創製、複決、罷官諸權也。民權運動之方式,規定於憲法,以孫中山先生所創立之五權分立為原則,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分立是也[15] (P.120)。由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儘管孫中山的訓政思想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孫中山訓政思想的本質核心是人民主權,是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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