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上訴人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4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及原審被告上海樂蜀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進行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四月星空公司等4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葫蘆娃動漫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9,500元。
美影廠製作完成的《葫蘆兄弟》動畫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影廠享有《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美影廠認為,《十萬個冷笑話》和《十萬個冷笑話番劇版》手遊中有人物卡牌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上述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葫蘆娃動漫形象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月星空公司等4公司共同開發運營涉案遊戲《十萬個冷笑話》、《十萬個冷笑話番劇版》,其對美影廠構成著作權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四公司及樂蜀公司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0萬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共同辯稱,涉案遊戲中六個系爭動漫形象系使用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權的六個福祿娃美術作品,福祿娃是偏動漫風格的少年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偏剪紙風格的動漫形象存在區別,兩者在頭身比例、臉型、髮型及顏色、五官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福祿娃與葫蘆娃相似之處僅為服飾部分,頭頂葫蘆冠、腰圍圍裙、赤腳等設計來源於公有領域的元素,福祿娃與葫蘆娃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因故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配圖,圖文無關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福祿娃動漫形象與葫蘆娃動漫形象,兩者的不同之處為動漫形象的身體部分,兩者的相似部分為服飾部分。上訴人主張葫蘆娃動漫形象的服飾來源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僅舉證了葫蘆娃服飾的個別元素來自於公有領域,未能證明在葫蘆娃動漫形象創作之前,已存在與葫蘆娃整套服飾實質性相似的服飾。
福祿娃系根據葫蘆娃改編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作品改編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後為涉案遊戲提供動漫形象授權,妙趣公司開發涉案遊戲,藍港公司運營涉案遊戲,共同侵害美影廠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美影廠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譽度、美影廠作品授權費、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範圍、涉案動漫形象在涉案遊戲中人物數量的佔比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為50萬元,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範圍內,予以維持。各上訴人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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