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居民可享補充養老保險 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26 中國財經時報網

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有25條,其中明確了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參保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不同檔次標準繳費。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準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範圍的65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準之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

《條例》明確,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參保人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繳費至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已達到規定領取待遇年齡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待遇。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參保人個人帳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記者崔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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