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審查調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審查調查審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被審查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釋義
本條是關於審查調查審理人員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規定。
紀檢監察幹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兩項職責,既要監督別人,也要接受別人監督,既要確保其他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秉公用權、公正用權,也要保證自己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做到秉公用權、公正用權。迴避制度就是保證紀檢監察幹部秉公用權、公正用權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有利於紀檢監察幹部防止因人情、利益等因素影響監督執紀工作,確保規範和正確行使紀檢監察權,樹立依規依紀依法的良好形象。1994年《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對辦案人員迴避作出規定,列舉了四類需要辦案人員迴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調查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的檢舉人、主要證人;(三)是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是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本條在此基礎上,對迴避作了具體規定。理解和適用本條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迴避的情形,主要是審查調查審理人員系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的情形。如果審查調查審理人員與被審查調查人或檢舉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的關係,則有可能發生偏袒被審查調查人或檢舉人的情況,他人也會對其能否正確、公正履行職責存在質疑;如果審查調查審理人員是本案證人,則有可能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影響案件正確處理;如果審查調查審理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就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或者因情感等因素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主要是指有其他利益、感情等特殊關係的存在,有可能影響審查調查審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的情況。審查調查審理人員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不得參與相關審查調查審理工作。
二是關於迴避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審查調查審理人員發現自己具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第二,他人申請迴避,主要是被審查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有關紀檢監察幹部迴避。根據監督執紀有關規定,監督執紀人員的迴避,由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前,監督執紀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審查調查。
三是關於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的迴避。本條規定除審查調查審理人員外,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也要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主要考慮是,借調人員直接參與審查調查工作,知曉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看護人員與被審查調查人近距離接觸,存在失洩密風險,他們同樣要按規定予以迴避。審查場所的選用,必須全面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工作經歷、社會關係等因素,對於審查場所中存在迴避情形的人員,也必須嚴格執行迴避制度。需要強調的是,雖然《規則》只明確了審查調查審理人員、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有關人員的迴避要求,但信訪、監督檢查、案件監督管理等人員如果存在可能影響問題線索處置、監督檢查工作等情形的,也應當按規定予以迴避。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