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公司沒有發放員工離職當月工資,承擔了嚴重後果

2020-12-11 旭述旭說

劉某於2018年入職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任職銷售總監。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劉某月工資為6000元加提成,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某貿易公司亦未給劉某辦理和參加社會保險。

2019年7月20日,劉某以「個人原因」向某貿易公司提出辭職,並於同年7月23日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其中,劉某籤名的離職書中載明:本人自願提出離職申請,於2019年7月20日辭去事業部總監一職,離開廣州某貿易公司,工資薪酬福利都已經結算完畢,離職後一切行為與廣州某貿易公司無關。

某貿易公司批准了劉某的離職申請,並向劉某支付了第二季度提成及獎金8500元。但是,某貿易公司未支付劉某2019年7月份工資4000元。

由於就經濟補償以及工資支付發生爭議,劉某於2019年8月25日向廣州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某貿易公司支付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7月20日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2019年7月份工資4000元、2019年第一季度及第二季度的銷售提成12472元。

某貿易公司認為,其已經將劉某的工資薪酬全部支付完畢,並額外以獎金的方式向劉某多支付了3000元,且劉某在離職書上明確表示「工資薪酬已經結算完畢」,可見劉某在離職時已經明確與某貿易公司沒有任何勞動爭議。

故劉某以未籤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是與當初離職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相違背的。即使認定公司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話,也應該將公司額外給劉某的3000元資金予以扣減。因此,某貿易公司不應再向劉某支付雙倍工資。

2019年12月26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貿易公司支付劉某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58965元、2019年7月份工資4000元;駁回劉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某貿易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某貿易公司支付劉某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間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8965元,支付劉某2019年7月份工資4000元。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劉某在離職中記載的內容能否證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

議。

劉某於2018年8月27日到某貿易公司上班,至2019年7月20日離職,雙方雖未籤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某貿易公司應向劉某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間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8965元。

某貿易公司以劉某提交的離職書的內容作為抗辯意見,認為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但是,從該離職書的內容來看,只是載明工資薪酬結算完畢,是劉某表示某貿易公司已經就應得的工資薪酬福利與其結算完畢,並沒有明確表示雙方不存在勞動爭議。

而且,劉某主張的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基於貿易公司沒有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按照法律規定應由某貿易公司作為賠償金向劉某支付,該賠償金性質上與劉某向某貿易公司提供勞動而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福利不同。

因此,某貿易公司認為劉某以未籤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是與其當初離職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相違背的主張,並要求扣減已經支付給劉某的3000元獎金,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得不到法院支持。

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往往會就之前的相關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加班工資、社保保險、是否有經濟補償等未了事宜進行協商,如達成一致,大多數情況下雙方都會籤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約定有關事項的處理,而協議的最後,用人單位往往都要求加上「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的條款,以此杜絕雙方相互之間可能未了的其他責任。

但是,應當注意,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與普通民事法律有一定的差異,社會性較強,且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籤署勞動合同協議時,應全面考慮與雙方勞動關係相關的事情,一一與勞動者協商落實,不要遺漏項目,特別是在用人單位的某些做法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能引起勞動爭議的事項,保證所籤署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既合法有效,又能一次性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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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目前大部分的公司操作上來說,即使是因為員工工作表現不好、公司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勸退員工時,大部分公司都不會選擇以公司的名義直接勸退、辭退、開除員工,而是和員工溝通一致,讓員工寫辭職申請,處理為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之所以會這麼做,原因如下:一、直接勸退、辭退、開除,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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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通知屬於辭職的程序性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員工當天辭職當天走人的情形,由於員工享有人身權利,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就走了,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是,由於員工違反了程序性要求,那麼也應承擔相應的後果。
  •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可以強留員工30天嗎?
    提前通知屬於辭職的程序性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在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員工當天辭職當天走人的情形,由於員工享有人身權利,若是未提前30天通知就走了,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留下來或扣發工資。但是,由於員工違反了程序性要求,那麼也應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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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提離職,老闆就漲工資,這個老闆的表現讓員工膨脹了?
    說句現實一點的話,其實都是員工在要挾老闆加薪,你以為是老闆主動加薪留人,但真相的背後都是員工打了一手好牌,只是以辭職作為藉口而已,不然想辭職的人老闆根本留不住。你以為老闆不知道嗎?19年初,財務總監因個人原因辭職,恰巧該子公司因為收購之後經營不正常,員工消極怠工,並且財務部也發生了仲裁的事情,她第一時間向老闆說明了想法,說這樣下去這工作沒辦法幹了,說自己承擔的工作太多了,如果不加人自己就辭職,或者說給自己漲工資。
  • 年前辭職,疫情後反悔向公司要工資,碰到這樣的員工該怎麼辦?
    公司提前一個星期放了春節假,這個同事趕火車回家後,就想人事經理打電話辭了職,說在老家找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就不回去了,當時人事經理也沒多想,就答應了,因為遠在老家,也是在假期之間,人事經理也就沒有要求做正式的離職手續。過年期間,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各地都停工封路,管控非常嚴格,王平的公司因為屬於培訓行業,沒有業務,也就沒有復工,一直處於停工狀態。
  • 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辭職,要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嗎?
    很多人有疑問,因為勞動法規定,如果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那麼如果自己主動辭職,且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況下,是否要賠償公司一個月的工作嗎?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意味著,除非因為勞動者提前離職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才會賠償,否則不用賠償,而經濟損失有的時候較難確定,一般情況下會仲裁機構會傾向於勞動者,當然公司可以拿出確鑿的證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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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職員工是否還能拿到年終獎?春節前後跳槽,獎金該如何發放?
    舉例來說,小鄭在某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獎金或獎勵根據業績及工作情況,按公司的獎金方案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的具體金額。2016年3月小鄭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之後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的年終獎。仲裁裁決支持了他的請求,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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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辦離職手續說走就走,公司不發工資,從法律上來看是誰的錯?——網友如是問員工辭職,公司要付工資嗎?一定要付工資。員工辭職,依《勞動合同法》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滿,即使公司未同意我們辭職,沒有為我們辦理離職手續,也會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按約定,支付未支付的工資。
  • 員工已經正式離職的,工資拖欠不發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在離職後,公司就應該及時處理與其的勞動關係,同時支付其應得的工資報酬。但有的勞動者反映,自己離職了,公司卻一直拖欠工資不發。網友諮詢:你好,請問,原本是5號發工資,然後老闆一天拖一天,昨天已經正式離職了,然後沒有結工資,老闆也不出面,工作地點在酒吧,酒吧現在還在營業中,三十個員工左右都沒有拿到工資,金額大概總數十多萬這種情況請問怎麼維護自身利益?
  • 公司規定在年終獎發放之前不得離職,辭職後還能否主張年終獎?
    汪某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以證明其每年有13筆納稅記錄,即除12個月工資外,還有年終獎。要求A公司發放其2015年年終獎3500元,但A公司予以拒絕,認為汪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而不予發放。經過核查,A公司規定,年終獎是根據公司經營實際情況結合員工表現給予年終獎。
  • 員工主動離職,單位也要賠償,4條勞動法相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稱為辭職;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稱為辭退。兩者的區別在於辭職是勞動者本人意願或者因本人原因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
  • 員工離職,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為員工結算工資?
    員工離職,一般公司不會為一個員工直接結算工資,都是等著下個月一起結算。那麼,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離職時對於員工的工資結算時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一、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結算工資?(一)按照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公司應該在員工離職時就結算員工的全部的工資。
  • 最傻的六種員工離職,最聰明的一種員工離職!
    三、公司要進行大的人事變動公司因為冗員或業務營收下降而進行大規模裁員。有的人害怕被公司辭退沒面子,就自己主動辭職了。這種做法也是最傻的,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賠償金。萬一離職後,你後面找不到工作,沒有收入來源怎麼辦?
  • 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離職,老闆卻讓我現在就走?
    這個時候,你可以直接走人,或者幹到下個月再走人,無論現在走,還是一個月後再走,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正常發放。第二,老闆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辭退你,強制要求你現在走。如果真是這個意思,你可以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常常有員工沒有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