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環保局怠於履行水庫環境保護職責被判違法
●基本案情●
青建嶺水庫是廉江重要的備用飲用水水源地,經省政府批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然而,廖某等4人卻在保護區裡建起養鴨場,對水庫造成嚴重汙染。廉江市檢察院履職發現,該水庫水質長期維持在Ⅳ類或V類,不符合國家Ⅱ類要求。
2018年7月31日,廉江市檢察院向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環保局依法履行職責,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收到檢察建議後,廉江市環保局雖採取了相關整改措施,但履職不到位,整改和處罰不徹底。截至2019年3月,水庫保護區內仍有4家養殖場未拆除,水質狀況仍然維持在V類甚至劣V類。
2019年4月10日,廉江市檢察院以廉江市環保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為由,向開發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收到起訴書後,4月14日至18日,廉江市環保局聯合新民鎮政府、廉江市水務局,對相關鴨舍及附屬設施進行強制拆除,但拆除鴨舍後留下了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問題,水庫保護區內仍存在汙染隱患。
●裁判結果●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廉江市環保局存在履職不全面、不正確、不及時的問題。但能及時認識到其未履行職責的違法性,在法院立案後積極採取措施,對廖某等4人在水庫保護區內養殖的鴨舍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拆除,其行為應予肯定。遂判決確認被告廉江市環保局對廖某等4人在青建嶺水庫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家禽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廉江市環保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限被告廉江市環保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根據廖某等4人在青建嶺水庫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家禽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說法
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受案範圍包含了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於行使職責,會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該案既向社會公眾宣傳了環境保護和公益訴訟,也警示和督促提醒相關行政機關要積極履職、依法行政。
02
非法開採花崗巖81塊
獲刑一年還要賠償國家損失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李某添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工人在屬于禁採區範圍內的橫山列嶺石場非法開採花崗巖石。2017年10月19日,廉江市國土資源局到橫山列嶺石場執法,現場查獲李某添非法開採的花崗巖81塊。後該81塊花崗巖石去向不明,至今未能追繳。經勘測,被查獲的81塊花崗巖的體積為260立方米,經鑑定價值為人民幣18.98萬元。李某添破壞的林地面積為3.34畝,林地為國家級生態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Ⅲ級, 是屬於開採石礦禁採區。
●裁判結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添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採區內擅自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人民幣18.98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李某添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案發地的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國家損失18.98萬元,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為懲治破壞礦產資源犯罪,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添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李某添賠償國家損失18.98萬元。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
非法開採砂石,既是盜取國家資源,同時也破壞了土地資源和水生態環境,影響河道排洪洩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採砂坑引發摔傷、溺水等安全事故,給當地社會和諧穩定帶來重大隱患。切莫貪圖眼前利益,就地取「財」。維護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壞,不僅會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也不利於長遠發展。
03
非法狩獵56條蛇 被判拘役五個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羅某某將100個蛇籠散放在茂名化州市良光鎮橫江水庫及廉江市良垌鎮白塘村周邊的田埇、蔗地處,通過以青蛙作為誘餌的方式,安裝設置誘捕鐵籠進行捕蛇。羅某某於2018年5月27日在化州市良光鎮橫江水庫收籠,把入籠的蛇裝入網袋後放上汽車後備箱,再將蛇籠放回原處繼續捕蛇。羅某某將在化州市捕獵的蛇全部裝上車後,又前往廉江市良垌鎮白塘村繼續收籠,途經廉江市良垌公安檢查站時被公安民警查獲,並被當場扣押56條蛇。經鑑定,被扣押的56條蛇中有舟山眼鏡蛇55條、灰鼠蛇1條,均為國家三有動物。
●裁判結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三有」動物),包括麻雀、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法官說法
大家生活中常見的野生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都是「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私自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隻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隻以上屬於特大刑事案件。希望通過該案例以警醒廣大居民,樹立法治意識,改變不良習慣,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動物,人人成為保護野生動物的志願者,若以身試法必受嚴懲。
04
非法佔用農地 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
龍某某先後通過轉包方式承租廉江市城南街道三叉村中間嶺、埡貢嶺林地,並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和村集體同意的情況下,自2016年4、5月開始僱傭鉤機、運泥車等工具在三叉村中間嶺處非法挖泥取土,造成林地林業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經鑑定,三叉村中間嶺被毀壞的林地為一般用材林,被毀壞林地面積為14.3畝。
●裁判結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未徵得村集體同意,擅自僱請機械強行取土,造成三叉村中間嶺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其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造成林地嚴重毀壞,數量較大,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遂依法判決龍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說法
農業用地是人類生存發展的最基本條件,被毀後恢復難度大、成本高。用地單位和個人不能片面追求「當前利益」而違法開發、利用,否則將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廉江法院、開發區法院
原標題:《這些案例告訴你破壞生態環境啥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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