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政府下發《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關於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和《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三個文件,旨在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支持初創企業快速發展,促進經濟全面提質增效升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投資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三條 政府投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建立事前績效評估機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籌措和年度預算安排,並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計劃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經批准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前期計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和相關規劃,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需求,研究提出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建議。
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市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建議,編制市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
第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每年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從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中選取擬啟動實施的項目,按照項目成熟度編制下達政府投資前期計劃。市有關部門依據下達的前期計劃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第八條 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政府投資前期計劃進展情況,結合年度工作任務,按照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初步方案。
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研究市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年度計劃初步方案,擬訂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
第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十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資金申請報告已經批准;
(三)市政府及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中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下達。年度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計劃編制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當年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第三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十四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深度須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或核定。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等實施全面分析論證,並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估算投資以及項目勘察、設計、節能、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實施方案,對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予以明確,並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已明確可不辦理的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達到相關規定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市有關部門應當從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及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資金籌措方式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和概算批覆後,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項目單位應根據初步設計核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概算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批覆文件,批覆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一般應當由中介服務機構、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評估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評估評審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劃,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劃的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於投資規模較小、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部分擴建、改建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審核概算並下達投資計劃。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定簡化需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諮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五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投資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職責,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代建單位直接負責。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原概算核定部門一般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並根據諮詢評估結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增加幅度達到下列標準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資金籌措方式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原核定機關重新核定:
(一)項目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二)項目概算調增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其中投資額50億元以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調增額度超過5000萬元的。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行業主管部門預算統一管理,並根據市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拆借和擠佔挪用,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跟蹤監控,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完成專項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收。
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及審核工作,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並委託中介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實施等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投資主管、行業主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審查、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信息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招標投標、監督檢查、後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註項目代碼。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諮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國家相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管理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區縣政府投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精神和我市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管理改革的相關要求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對標「走在前列、全面開創」目標定位,解放思想,創新機制,通過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實現財政資金循環使用和績效提升,構建財政資金激勵引導產業轉型發展的長效機制,為加快建設「大強美富通」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
(二)基本原則。
——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財政資金市場化運作方式,科學研究制定股權投資計劃,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引導帶動其他市場主體共同出資投向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領域。
——滾動化使用。作為股權投資的財政資金,通過階段性持股、適時退出獲得合理回報,實現財政資金保值增值,投資收益原則上繼續用於股權投資或其他急需投資領域,確保財政資金可持續循環使用。
——專業化管理。原則上財政股權投資由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委託財政直接出資的國有投資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投資機構)實施管理,財政投資機構依據專業優勢、投資經驗,採取直接投資或與市場化管理機構合作等方式執行股權投資行為。
(三)工作目標。2021年對產業扶持類資金實行股權投資改革,計劃安排約30%比例的資金開展試點,2022年力爭產業扶持類資金股權投資改革比例達到50%以上,並逐步擴大改革範圍。同時,引導和帶動區縣級資金實行股權投資,加強市與區縣財政資金統籌。通過實施股權投資改革,將財政資金真正運營起來,實現財政資金上下聯動和滾動循環、不斷增值,使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更突出、投資運營效益和使用績效更明顯。
二、實施範圍
(一)投資範圍。聚焦新舊動能轉換「十大千億」產業、重大招商引資、財政支持的「大院大所」和「四不像」機構、有盈利性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具有引領帶動作用、關係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重大技術突破和產業轉型升級等項目,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重點投向企業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產業鏈關鍵環節提升、製造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產業區域布局調整等項目,必要時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
(二)資金範圍。
1.產業引導類專項資金。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等產業引導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實施股權投資。收回財政的結餘結轉兩年以上的涉企資金,根據需要可用於股權投資。對企業的財政獎補資金,除特殊情況外,可探索實施股權投資方式,變無償撥款為資本金注入,變「獎補」為股權。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國有資本預算收益和國有企業改制改革資金,可根據需要以注入資本金方式實現股權投資,財政股權投資體現為國有資本和國有股份,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3.注入資本金類項目資金。市財政從預算資金、土地出讓收益、符合國家規定投入方向的專項債券等渠道,安排用於公路交通、軌道交通、機場建設、水利設施等基礎設施和雙招雙引、「大院大所」以及產業類項目建設的資本金,項目後續經營具有盈利性的,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探索實施股權投資。
4.市與區縣共建項目資金。市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區縣資金也應採取股權投資方式。
5.上級專項資金。中央、省財政下達我市的專項資金,可根據管理制度要求確定是否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主要任務
(一)理順股權投資職責分工。加強統籌設計,明確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投資機構和被投資企業的權責關係。政府是股權投資資金的出資主體,依法享有資金所有者權益,授權本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股權投資相關工作。財政部門具體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負責股權投資預算編制、支出政策審核、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牽頭制定股權投資綜合性管理制度等,並對財政投資機構開展績效考核等工作,原則上不參與股權投資的項目申報、審批、驗收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股權投資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工作,提出股權投資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資金的使用做好績效評價。財政投資機構是財政股權投資資金的直接出資運營主體,代財政部門持有股權,受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通過直接投資或與市場化專業管理機構合作等方式,履行股權投資、持股管理、風險防控等職責,隨著試點工作開展,逐步引入市場化合作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被投資企業是股權投資的組織實施主體,負責按照股權投資協議安排使用資金,組織項目建設,嚴格履行約定,保障投資者權益。(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二)完善股權投資運作方式。財政部門通過「直接注資+委託管理」方式授權財政投資機構開展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運作。對於產業引導類專項資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由財政部門以註冊資本金的方式對財政投資機構注資,財政投資機構根據全市產業規劃,採取直接投資或與市場化管理機構合作等方式自行確定擬投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開展投資;對於注入資本金類項目資金、市與區縣共建項目資金、上級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通過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等方式,遴選確定股權投資項目計劃,及時向財政投資機構予以推送,財政投資機構受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在規定時間內自主選擇具體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及投資意向談判,形成項目股權評估報告及入股申請建議書,與被投資企業籤訂股權投資協議,並報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實施投後管理且履行相關事項報告義務。財政資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5%,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對於文化領域、科技領域,被投資企業主要以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值入股的,財政資金參股比例可適度上調,原則上應低於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50%,且不作控股股東。
財政資金股權投資項目達到一定投資年限(原則上3~5年)或股權投資協議達到約定條件時,通過股權轉讓、上市交易以及項目公司清算解散等方式實施退出。對非上市公司被投資企業,財政資金股權投資可參照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投資慣例,採取優惠股息、約定較低退出回報率等方式,在收益範圍內給予適當讓利,具體在股權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鼓勵投資項目提前收回投資資金及收益。(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三)加強資金和股權登記管理。突破財政資金條塊管理模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按規定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資金以及收回的本金,由財政投資機構專帳管理,通過階段性持股、適時退出的方式,實現財政資金的滾動支持、循環利用。採用「委託管理」方式的財政股權投資資金退出後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費用和獎勵外,本金和剩餘收益部分按財政部門要求可循環進行投資。財政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應建立財政資金第三方商業銀行託管機制,規範資金結算,確保資金安全。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財政投資機構應及時、真實、動態、全面掌握股權投資運營狀況,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四)建立股權投資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財政部門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對財政股權投資資金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情況與下年度股權投資預算資金安排掛鈎。對於採用「委託管理」的股權投資資金,採取「基礎+獎勵」的激勵措施,向財政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其中基礎性管理費用按照上年實際管理的在投財政資金數額確定,年化費率不超過1.5%(其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化費率不超過1%)。獎勵性管理費用可按照不超過上年度投資淨收益的20%,在收回資金中對財政投資機構予以獎勵。遵循投資規律,準確把握政策界限,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資項目,研究容錯糾錯具體實施辦法。對因不可預測市場波動等客觀因素所導致的投資損失,除按約定承擔相關損失外,免予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財政投資機構應建立風險防控和投資止損機制,出現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等事項時,及時提出股權處置建議,採取止損措施,在此情況下發生的投資損失可免予賠償;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需對財政資金投資本金損失予以彌補,不再支付該項目年度管理費用。(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口岸物流辦、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五)做好股權投資資金與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的銜接。將財政股權投資資金預算與引導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對於市場化程度高、社會資本參與意願強的領域,採取將股權投資資金預算調入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預算的方式,支持財政股權投資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開展聯動投資,對同一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應低於企業總股權的5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鼓勵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購買財政股權投資部分所持企業股權。(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六)建立財政資金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協同機制。財政部門通過財政投資機構統籌運作股權投資資金和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實現財政資金由「撥」改「投」,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整合現有國有資產控股、投資公司成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通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對國有資本進行管理運營,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加強財政資金與國有資本在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運作等方面的協同配合,發揮投資引導和結構調整作用,提升國有資本控制力、影響力。(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七)完善市與區縣股權投資統籌聯動機制。按照財政收支市級統籌的原則,對於市與區縣共建項目,市級資金採取股權投資方式,區縣承擔的資金參照市級做法,也應採取股權投資方式,實現市與區縣聯動,形成資金合力。股權投資由財政投資機構統一運作,區縣資金和市級資金同股同權,投資收益、管理費用及投資風險損失按入股比例分攤。(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財政投資基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各區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
四、實施步驟
採取「先試點、再逐步推開」的方式持續推進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工作。
2021年,市級先行選擇現有產業引導類專項資金中直接支持經濟發展且後續經營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項目資金(原則上按照30%)開展試點,並確定財政投資機構作為受託管理機構承擔試點任務,隨著試點工作開展,逐步引入市場化合作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財政部門根據股權投資資金預算安排,將股權投資資金按照「直接注資+委託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撥付財政投資機構,由財政投資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結合全市股權投資計劃,對備選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後確定具體項目,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開展投資,提高資金投資效率和市場化程度。
2022年以後,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並探索開展財政涉企資金整合,對市級符合條件的產業扶持類項目資金,力爭安排不低於50%的資金實施股權投資,並逐步提高試點比例。對公路交通、軌道交通、機場建設、水利設施、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旅遊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後續經營具有盈利性的,可結合項目實際和管理要求,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投資機構合理確定運作模式和投資期限,探索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權責利益調整。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大局意識,樹立法治觀念,深刻領會改革精神,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強化責任擔當,進一步創新制度供給,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合理調整產業扶持政策,結合工作職責抓好貫徹落實。
(二)完善政策。根據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修改完善股權投資管理相關政策文件,逐步形成涵蓋投前、投後、退出等不同階段,管理辦法齊全、操作規程完備的政策體系,推動在更多領域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實現財政資金良性循環。
(三)共享信息。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臺,健全財政、發展改革、科技、國資、投資促進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對企業(項目)獲得財政資金扶持等數據進行實時掌握,充分藉助大數據應用,通過數據信息分析、綜合核查等方式開展全過程監控,確保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各區縣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推動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的具體方案,與市級改革有效銜接、良性互動。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濟南市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支持初創企業快速發展,促進經濟全面提質增效升級,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起草了《濟南市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徵求意見稿)》。
根據有關規定,現將《濟南市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期限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在此期間,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nfgw_fwy@jn.shandong.cn郵箱。
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聯繫人:郭學亮,聯繫電話:66607386,13156187609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濟南市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徵求意見稿)
濟南市支持初創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
(徵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支持初創企業快速發展,促進經濟全面提質增效升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企業範圍
在濟南市境內成立(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三年以內,且符合以下條件的獨立法人企業。
(一)企業類型為高技術製造業(國統字〔2017〕200號)、高技術服務業(國統字〔2018〕53號)或商務服務業。
(二)企業年度納稅總額同比增長30%以上,且上一年度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
二、獎勵政策
對範圍內企業給予其年度對地方主要經濟貢獻30%的資金獎勵;如次年納稅總額保持同比增長30%以上,給予其年度對地方主要經濟貢獻40%的資金獎勵;如連續三年納稅總額同比增長30%以上,第三年給予其年度對地方主要經濟貢獻50%的資金獎勵。最多連續獎勵三年,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三、兌現程序
(一)區縣(功能區)審核。區縣(功能區)發改部門會同本級稅務部門,根據企業標準,確定本區域內享受獎勵政策企業名單。
(二)資金兌付。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稅務局對區縣(功能區)報送的名單實施形式審查,確認獎勵企業名單。市財政局根據獎勵企業名單落實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市、區縣(功能區)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區縣(功能區)兌現。
四、其他事項
(一)企業不得通過換殼、合併、兼併、收購、成立子公司等手段,以轉移原有濟南市稅收貢獻的形式變相享受獎勵政策。存在以上情形的,將依法追究責任,並將其失信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二)本政策與其他政策支持事項相重複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獎勵扶持。
(三)本政策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來源: 愛濟南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