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一案引起熱議。
女孩陳蔓(化名)因無力償還父債,成了「老賴」,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可以說是國內迄今為止年齡最小的「老賴」。
很多人為法院的這個判罰貼上了「荒唐」的標籤,畢竟「孤女」、「9歲」、「父債子還」等字眼,是最能引起看客同情的。
那麼這次法院真的判錯了嗎?小女孩無辜嗎?小編不這麼認為。
讓我們先看一下事情的經過。
01、男子殺妻留下債務 9歲孤女成「老賴」
8年前,陳蔓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跑路,並收取了買主王某55萬元購房款,但房子沒能成功過戶。
原戶主(即陳蔓父母)均去世,健在的親人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此房子最終繼承到了陳蔓的名下。
2017年3月,王某把當時6歲的陳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駁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訴陳蔓,這次是要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歸還購房款55萬元,獲法院支持。
即,法院最終判決:陳蔓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應返還55萬元購房款。
因無法拿出錢來還債,法院向9歲的陳蔓發布了限制消費令,至此,陳蔓成了「老賴」。
新聞一出,很多人的目光集中在「未成年人能不能被列為老賴」上,這也是大家憤怒的原因之一。
但事實是:法院沒判錯!
02、律師看法:限制消費符合法律規定
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人,不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都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這裡要注意:是限制高消費而不是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未成年人依法是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隨著更多案情信息的釋放,我們能看到,這並非單純的「父債子還」。了解到細節,甚至還有那麼一點點「真老賴」的味道。
之所以要返還55萬,是因為女孩繼承了房屋,而該房屋又涉及房產糾紛,那麼繼承了房屋就要返還買主55萬元。
既然女孩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由於她還未成年,其監護人外公應當做決定,出賣房屋返還這55萬元。但到目前為止,陳蔓外公並沒有這麼做。
對此,他辯解道,「我為孩子著想,這套房子應該讓孩子繼承,將來生活上能有個著落。」
根據陳蔓外公的邏輯就是:55萬我們拿不出來,房子我們也不能給。
這做法是不是和我們印象中的「老賴」對上了?
還有人說法院機械執法,這點小編也無法贊同。
根據法律規定,在不影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唯一房產可以被強制拍賣。
近幾年,陳蔓和養父母一起生活,拍賣該房屋並不會影響到她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法院並沒有這樣做,而是選擇了相對柔和的方式:向9歲的陳蔓發出限制消費令。
正如有的網友說的:「9歲小孩沒什麼需要高消費的地方,這個限制實際上有點擺設了!」
03、法院致歉 解除限制消費令
昨天深夜1點49分,金水法院在官方平臺發表致歉聲明,表示「我們錯了!已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
法院表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
此次事件讓人忍不住對比之前的「於歡辱母案」,希望法院對於此次案件的結果不是以解除「限高令」結束,更重要的下文——買家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身為一個經常為債權人「奔波」的人,有時候遇事難免會習慣性的站在債權人的角度上進行思考。女孩縱使可憐、無辜,但買家又何嘗不是平白遭受無妄之災呢?
《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楊會對此表示:從情感訴求來說,今後法院不妨再更「人性化」一些,不是發布限制消費令,而是採用其他措施,諸如對房屋的處分權進行限制、避免房屋被出賣,等到時機成熟再拍賣等——這樣既保護買主的利益,也讓年幼的女孩被溫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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