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楊澤世)訊,近日,財聯社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藥集團原總經理李益民因不服受賄罪一案的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訟,但經法院審查確認,該申訴被駁回。
據了解,李益民方面申訴,沒有為加多寶董事長陳鴻道及鴻道集團(即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道集團」)謀取任何利益或提供任何幫助,行為不構成受賄罪;陳鴻道的300萬元港幣與續籤「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沒有因果關係,籤訂補充協議是廣藥集團正常的商業行為;鴻道集團有籤約優先權,許可期限的變更屬於鴻道集團的權利。
同時,李益民方面強調,廣藥集團延長鴻道集團商標許可使用期限是雙方共贏的合作,不是其為陳鴻道謀取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延長也不是不正當利益,雙方的合作既沒有損害廣藥集團和國家利益,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不應作為犯罪行為處理。陳鴻道300萬元港幣是借款,雙方沒有任何權錢交易,並不構成受賄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申請駁回通知書中表示,經審查確認,原裁判認定李益民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李益民申訴提出的意見和理由不能成立。
通知書顯示,關於陳鴻道300萬元港幣的性質等問題。證人陳鴻道證明鴻道集團在與廣藥集團籤訂「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的過程中,其三次共賄送港幣300萬元給李益民;李益民歸案後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對先後三次共收受陳鴻道港幣300萬元的事實供認在案,且從未提出或辯解過該款是借款。李益民的供述與陳鴻道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綜合其他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李益民收受陳鴻道港幣300萬元的事實。
關於李益民有沒有為陳鴻道謀取利益等問題,相關證據證明,2000年至2003年間,李益民利用擔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之便,在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籤訂「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的過程中,參與決策同意將廣藥集團享有的「王老吉」商標許可給鴻道集團經營使用,後者因此取得「王老吉」商標使用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李益民為鴻道集團取得「王老吉」商標使用權提供了幫助,因此收受陳鴻道港幣300萬元與續籤《「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李益民的申訴意見和理由不符合再審情形,予以駁回。
業內人士指出,正是受該受賄案影響,陳鴻道棄保外逃。中國品牌研究院研究員朱丹蓬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加多寶的沒落最深層次的原因就在陳鴻道,陳鴻道棄保外逃對加多寶後續的內部運營起到破壞性的負面效果,這也是加多寶內槓頻發的重要原因。
一位涼茶行業從業者向記者透露,「2019年涼茶市場要比2018年好些,從整個市場來看,2019年王老吉市場大概在7成左右,加多寶、和其正合計約佔3成。加多寶在2018年下滑較多,2019年復甦了一些。」